青春損失費,誰來買單?

案例

王某和劉某經人介紹,於2014年訂婚,訂婚後兩人便開始同居。后王某認識了另外一個女孩,移情別戀。無奈,王劉兩人解除婚約及同居關係,但劉某以同居為由要求王某賠償10萬元青春損失費。但判決結果是,劉某敗訴。

思考

俗話說青春無價,特別對於女孩則尤為寶貴。更何況在本案中,男方王某移情別戀、見異思遷,本身理虧在先,原告劉某作為受害者在與王某的同居生活中,的確是耗費了劉某美好而寶貴的青春年華,但為什麼青春損失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呢?

所謂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但很遺憾,在司法實踐中,青春損失費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嚴格的說“青春損失費”根本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在我國法律中無從找到相關規定。在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同居關係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當事人同居,更不涉及解除同居關係給另一方青春造成損失的問題,要求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實際生活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同居的男女雙方之間在分手之前或之後,就賠償”青春損失費“自願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樣很遺憾,在目前可見的司法判例中,法院往往以該約定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為由,認定該條款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以上是針對同居關係的情況,法律不予支持。那麼如果在婚姻關係中,離婚後,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在筆者查閱的案例中,法院皆以支付青春損失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但是跟同居關係不同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青春損失費,另一方以此主張的,不少法院往往是支持的。此時法院認為一方依據雙方的離婚協議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判決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首先鑑於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和法律保護的限制性,建議有條件的男女應儘量放棄這種不穩定狀態,儘可能採取登記結婚的形式開始夫妻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困境。

其次對於同居的雙方,特別是相對處於弱勢的女性一方,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對方做出的承諾留下證據。如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向一方予以補償。但不可在協議中明確提及”青春損失費“、”分手費“之類詞彙。在此種情況下,以此協議,要求對方根據協議,支付約定補償金尚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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