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矛盾論》之結論。
1.“事物矛盾的法則,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自然和社會的根本法則,因而也是思維的根本法則。”
2.“矛盾存在於一切客觀事物和主觀思維的過程中,矛盾貫穿於一切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
3.“矛盾著的事物依一定的條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夠共居於一個統一體中,又能夠互相轉化到相反的方面去,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對性。”
4.“然而矛盾的鬥爭則是不斷的,不管在他們共居的時候,或者在他們互相轉化的時候,都有鬥爭的存在。”
……
第二,《道德經》。
一、第四十二章內容。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
二、內容解析。
1.“”道即規律,“一”指萬物,意即萬物皆依道而生。
2.“一生二”,“二”即陰陽,指萬物均有“陰陽”兩個方面。“萬物負陰而抱陽”,此之謂也。
3.“二生三”,“三”即衝突,即運動,即變化。此“陰陽”互動交融、催生變化之意。
4.“三生萬物”,萬物皆陰陽互動、變化交融之產物。
5.“衝氣以為和”,即“陰陽”二者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以共存共生,呈現暫時的穩定之意。
第三,二者聯繫。
以上幾點看,《矛盾論》簡直就是《道德經》的絕佳註解,二者何其相似乃爾!甚至,我們是不是可以說:“矛盾法則”即“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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