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從19樓拋下滅火器,原因讓人氣炸!結局:被警方刑拘

3月6日23:00時許,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文衝派出所接轄區某高層小區物管報警,該小區有

2個滅火器、1個滅火器箱從高空墜落地上,所幸無造成人員傷亡。


男子從19樓拋下滅火器,原因讓人氣炸!結局:被警方刑拘

文衝派出所迅速開展走訪調查及現場勘查,鎖定了居住在該小區某棟19樓的男子梁某(42歲,海南儋州人)為涉案嫌疑人,並於3月7日將其抓獲。

男子從19樓拋下滅火器,原因讓人氣炸!結局:被警方刑拘

經審查,梁某交代了其當天因心情不好,藉著酒意將放置在樓道的2個滅火器、1個滅火器箱從19樓窗戶拋下。

男子從19樓拋下滅火器,原因讓人氣炸!結局:被警方刑拘

梁某對其高空拋物的行為感到懊悔不已,但法律豈容“任性”,目前梁某因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將高空拋物入刑,明確要嚴懲高空拋物者。

該意見就有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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