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在徵地拆遷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被拆遷人瞭解相關信息的重要途徑。如果行政機關以“一事一申請”原則為難申請人,是不合法的。在下面這個案例中,行政機關的做法,就被法院確認違法。


法院判例: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居住在江蘇某縣的張先生向縣國土資源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其所在村目前正在興建8棟高層商品房的地塊,由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的省政府徵收批文、徵收土地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勘測定界圖複印件。

2014年11月,縣國土資源局向張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修改後的第30條)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3條的規定,張先生申請要求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要求張先生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的申請方式加以調整,並重新提出申請。張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例: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二、具體分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3條規定,申請人是否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對其申請事項作出調整的關鍵在於,其申請的內容項目是否繁多,行政機關是否無法及時處置。並非只要申請要求公開的信息超過一項,申請人就必須對其申請作出調整。如果對申請內容進行拆分,更有利於行政機關在指向明確的情況下儘快找到相關信息,才有必要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整。

本案中,張先生的申請事項為同一地塊的省政府徵收批文、徵收土地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勘界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該案中的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主管部門,其負責擬定徵地報批文件,根據徵地批准文件負責實施徵用土地公告,並在徵用土地公告後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因此,張先生申請公開的該信息雖然涉及四項內容,但均系土地徵收過程中依據徵地流程形成的信息。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張先生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對案涉地塊的描述,完全可以確定該地塊是否在某個徵地批次中,從而查找、檢索徵地批文等相關內容。

所以,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意見》所規定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以致受理機關難以處理的情形。縣國土資源局要求張先生重新提出申請,不符合設定“一事一申請”原則的目的。縣國土資源局拒絕張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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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審理

在庭審過程中,縣國土資源局向原告張先生提供了案涉信息。

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違法。


法院判例: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四、案例總結

“一事一申請”原則設立的初衷是提高辦理時效,有利於行政機關儘快準確查找到相關信息,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其所申請的信息。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該原則,反而會拖延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也確實存在採用此方式為難被拆遷人的情形。

因此,藍秦律師團提醒各位被拆遷人,如果在維權的過程中,遇到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原則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判例:行政機關濫用“一事一申請”,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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