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的三條“新政”條條興國

攤丁入畝:


雍正皇帝的三條“新政”條條興國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標誌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

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 雍正時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暴增,乾隆六年(公元1740年),人口突破1億,以後人口增長的勢頭越來越猛,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0年)突破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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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攤丁入畝

別稱:攤丁入地、地丁合一

推行時間:1712年4月4日

時間: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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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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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

• 政府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 各省地方政府,查清各處地畝多少,按畝均攤稅賦。

•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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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雍正皇帝實行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丁銀與田賦以田畝多少為徵收依據,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這樣的改革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釋放社會活力、促進生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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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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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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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火耗歸公

別稱:耗羨歸公

時間:雍正二年

釋義:增加地方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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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火耗歸公又稱 耗羨歸公,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鬥,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鬥增到四鬥。

雍正二年正式實施耗羨歸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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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 ,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

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徵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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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當差一體納糧:

“一體當差,一體納糧”或稱“官紳一體當差,一體納糧” 此政策是指”官員地主也必須繳納賦稅。“即廢除他們免稅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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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條同樣廢除官員地主特權的政策是“攤丁入畝”與“火耗歸公”。

又 稱“官紳一體當差,一體納糧原 出清朝雍正時期的三條新政之一分 為攤丁入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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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執政四十餘年之後國家財政出現危機,稅收收入有限。而因固有的封建社會中考取功名者免徭役賦稅的制度,官員地主一類真正富有的人卻不需上交多少賦稅,不但使財政負擔落在窮苦百姓身上,而且國庫空虛,因此出臺此政策優化稅收結構,使社會富有階級承擔更多的稅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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