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且合法 美國最新法案准備這樣監管加密貨幣

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證監會(SEC)各監管一部分加密資產,美國未來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格局可能會是這樣的,越來越清晰。

2020年3月9日,國會議員Paul Gosar正式提出《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該法案旨在確定加密資產適當的監管機構,“清晰監管”加密資產。Gosar立法助理Will Stechschulte表示,“該法案不僅要為美國的加密資產提供明確性,而且要使其具有合法性。”這或許意味著美國的加密資產會越來越公開合法。

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的目的很明確。美國國會議員、亞利桑那州共和黨人Paul Gosar在向眾議院介紹該法案草案時明確表示,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使加密貨幣具有“監管上的明確性”,定義各種類型的數字資產,並指派聯邦監管機構對屬於其管轄範圍內的數字資產進行監管。向公眾信息公開創建、交易某種數字資產需要的聯邦牌照、證書和註冊文件。

《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主要內容

1、將數字資產分為3個不同類別: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基於區塊鏈的“合成衍生品”;加密商品(Crypto-commodity):基於區塊鏈的“具有完全或者很大部分同質化的經濟商品或服務”;加密證券(Crypto-security):基於區塊鏈的“債務,股權和衍生工具”。

2、3個美國監管機構作為“聯邦加密監管機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證監會(SEC)。

3、每個聯邦加密監管機構監管一種數字資產: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將監管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負責監管加密商品加密商品(Crypto-commodity);證監會(SEC)將負責加密證券(Crypto-security)

4、其他事項

這三個監管機構必須信息公開,美國人民創建或交易虛擬資產所需的聯邦牌照、證書和註冊文件並保持更新,向公眾公示在其那裡註冊的加密資產交易所列表。

該法案授權財政部長史蒂文·努欽(Steven Mnuchin)通過FinCEN制定法規,追蹤加密貨幣的交易包括參與交易的人。

在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定義中,還包括了“穩定幣”,分為儲備支持的穩定幣(由銀行帳戶中的實際資產以1:1支持)和合成穩定幣(非儲備支持)。

它還定義了“去中心化預言機”,為在區塊鏈之外傳輸或驗證外部數據的服務以幫助執行智能合約功能。

逐節解讀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

第1節:名稱

該法案的開篇部分宣稱,它可以被稱為“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

第2節:數字資產和監管機構的定義

這一部分明確區分了不同類型的數字資產,加密聯邦監管機構以及穩定幣。

1)什麼是“數字資產”?

將數字資產劃分為三個不同的類別: 1、加密商品(Crypto-commodity);2、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3、加密證券(Crypto-security)。

2)什麼是“加密商品”(Crypto-commodity)?

加密商品的定義為:具有完全或者很大部分同質化的經濟商品或服務及衍生品,且市場與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者無關,以及基於區塊鏈或者去中心化加密賬本。

3)什麼是“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

法案將其描述為“基於區塊鏈或去中心化加密賬本的美元替代物或合成衍生品 ”,具體形式包括:

儲備支持的數字資產,100%抵押在相應銀行帳戶中,並由真實資產按1:1比例支持。

合成衍生品則是“ 去中心化預言機或智能合同生成,由加密商品,其他加密貨幣或加密證券抵押。”

按照此定義,儲備支持的穩定幣(如天秤座)將被歸類為加密貨幣。

4)什麼是“加密證券”(Crypto-security)?

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將加密證券定義為“基於區塊鏈或分佈式加密賬本的債務、股權和衍生工具”。但是,該定義不包括根據《銀行保密法》(BSA)和其他聯邦AML/CFT監管機構(例如FinCEN和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運營並註冊為貨幣服務業務(MSB)的合成衍生品。

加密證券可大致定義為通過Howey測試的數字資產。定義一種資產是否屬於證券的Howey測試由最高法院1946年的一項判決創建。如果滿足以下要求:用貨幣投資、並期望從投資中獲利、投資向普通企業、任何利潤都來自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則它屬於一個證券。

5)對分佈式加密賬本的定義。分佈式加密賬本是指這樣的賬本:(A)作為獨立的區塊鏈運行,並有著諸如工作量證明,權益證明或其他的共識機制;(B)作為加密資產或智能合約在現有獨立區塊鏈上運行,並通過區塊鏈發行鑄造機制保護;(C)是不可篡改的,不控制相關網絡的多數股權就不能重寫;(D)要求在交易數據塊之間建立加密鏈接;(E)是無需許可的,僅需連上互聯網,不需要第三方即可進行交易,;(F)是不可逆的不記名商品,所有交易均為最終交易;(G)不受任何單一實體控制(單一實體控制不到所有節點的一半);(H)並非由國家或私人實體直接發行。

6)對“去中心化Oracle”的定義。“去中心化的oracle”是指一種服務,該服務從區塊鏈外部的外部源發送並驗證真實數據,並將此類信息提交給位於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從而觸發執行智能的預定義功能。“

第3節:聯邦數字資產監管機構監管範圍

該法在第三節中分配了聯邦加密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

(a)加密商品。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是唯一有權監管加密商品的政府機構。

(b)加密貨幣。財政部通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唯一有權監管加密貨幣(不含合成穩定幣)的政府機構。

(c)加密證券。證監會是唯一有權監管加密證券和合成穩定幣的政府機構。

第4節:數字資產交易所註冊並告知公眾

每個聯邦數字資監管機構應該讓其監管下相應的交易所在其那裡註冊,並向公眾提供這些交易所的列表公示。

第5節:牌照、註冊等所需信息公示

監管機構必須向公眾提供創建或交易虛擬資產所需要的聯邦牌照、證書和註冊文件並保持更新。

第6節:對加密貨幣相關的特別要求

這是對加密貨幣的特別要求,要求能追蹤交易:

“財政部長通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應該發佈規則,要求每種加密貨幣(包括合成穩定幣)允許跟蹤加密貨幣中的交易,誰在參與交易,和對金融機構追蹤貨幣交易的方式一樣。”

儲備支持的穩定幣:財政部長通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應該審計這些儲備支持的穩定幣,以確保它們是100%儲備的。

穩定幣的改變:如果因為突發事件比如超發稀釋、黑客事件等,導致100%儲備的穩定幣變成合成型穩定幣,相應的聯邦數字資產監管機構應該警示穩定幣發行者並告知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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