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為何不是由“精英″組成?

美國民意代表的選舉,尤其是眾議院的選舉,很有自己的特色。楊照的《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作了介紹。


美國聯邦眾議院選舉,不是我們傳統“選賢舉能”概念所能涵蓋的。並不是最好、最有能力、最有道德的人,就能夠組成最像樣、最能發揮功能的聯邦眾議院。理想的眾議院,不應該是由一群智慧超高、個個具備政治理想、都有崇高品性的人組成。理想的眾議院裡,所有議員的平均智力,應該約略等於全國人民的平均智力;所有議員的平均道德水準,也應該約略等於全國人民的平均道德水準。

眾議院要選的,不是智者,而是“代表”。智者、能者、德者,正因為在智慧、能力與道德上超越一般人,不會有足夠的“代表性”。什麼樣的社會,產生什麼樣的“代表”,一個多元的社會,就應該有多元的“代表”來組成眾議院。

這是美國在《憲法》形成過程中,連帶產生的重要民主理念。民主和精英是有緊張乃至矛盾之處的。眾議院代表人民行使最關鍵的主權——立法權,所以眾議院的組成必須最接近人民整體。眾議院應該是個抽樣的概念,而不是萃取。每一萬個中隨機抽出一個,而不是從一百萬中精煉出最好的一百個。集合了一百個比一百萬人聰明十倍的人,那就絕對不是“眾議院”,他們沒有代表性,沒有代表其他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人的合法性。

如何組成“代表”,用什麼樣的眼光來看待“代表”,不一樣的政治哲學會有不一樣的標準。約翰·亞當斯的這一套,至少有一個無法抹滅、無法否認的優點——和民主的根本精神緊密嵌合。民主信任眾人的集體決定,相信集體決定比單一君王、少數貴族的決定,更少弊端。既然如此,那麼要來代表人民行使主權做決定的人,就不應該只是少數精英。

這就是美國眾議院選舉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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