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鐵窗,天價罰金

北京已經春暖花開,四處是一片盎然春意,但是對我們的當事人萬先生來說,寒冬從未遠離……

萬先生是為了妻子的申訴案件找到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萬先生的妻子就是被媒體廣泛關注的“淘寶店主代購獲刑十年”案件的主人公遊燕。中聞所王維維律師曾經接受過博雅天下集團旗下的市界採訪(記者秦海清),在採訪中他表達了本案量刑過重的觀點和理由。市界的報道影響很大,萬先生也因此找到王律師求助。

遊燕,1976年生人,結婚後就在家當起了全職太太。為補貼家用,遊燕在淘寶上開店賣服裝,後經朋友介紹做起了香港代購生意。

據司法文書記載,2017年3月20日下午,遊燕從香港回內地,過珠海九洲海關時被拘留,當場查扣手機2部、服裝28件、鞋子2雙。拘留之前,九洲海關緝私分局根據掌握的情報,確認遊燕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拘留之後,偵查人員搜查了遊燕的倉庫和住所,又查扣服裝5181件、鞋子458雙、包60個、帽子10頂等,以及發票、訂貨單、銷售單證等。

開了4年淘寶店做代購,遊燕從女店主變成了走私嫌犯。

2018年2月24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2013年5月起,遊燕開始在香港向香港多家服裝公司通過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採購各種服飾,其在香港所購服飾全部通過快遞郵寄、僱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並由其網店“TSHOW進口女裝店”在境內銷售牟利。統計顯示,被告人遊燕在香港刷卡購買並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人民幣11400558.93元。經核定,上述服飾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3005187.33元。

基於此,珠海中院判決遊燕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0萬元,移交兩部蘋果手機,累計查扣服裝、鞋、包等貨物5000多件。

十年鐵窗,天價罰金|淘寶女店主的血淚史

十年牢獄和天價罰金,遊燕和家人無法接受,選擇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2018年7月18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遊燕最終獲刑十年,罰金550萬元。

550萬,對萬先生遊燕這樣的普通夫妻來說是天價。車賣了,房子也賣了,最絕望的是,遊燕還有十年的刑罰。一紙終審判決,一個家庭的血淚史。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二審判決生效後的申訴,其翻案几率很小。本案中的二審就是未開庭的閱卷,便作出了維持原審的判決。但這個案件王維維律師及團隊均認為,其判決確實值得商榷,所以當萬先生找來,王律師還是決定代理,“即便只有百分之一的幾率能夠申訴立上案,也是值得去爭取的。”

本案判決的核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然而,細細翻看遊燕案的材料,會有一個巨大的疑問:以香港商家的刷卡金額來確定計稅價格從而計算應繳稅額,檢方對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是不是有些過於武斷了呢?為什麼檢方憑信用卡刷卡記錄便推定的犯罪金額就是客觀精準,不需要其他證據輔證,而當事人的主張就是“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

首先,遊燕作為經營服裝店的年輕女性,其自身具備一定的消費力和購買力,其在香港商家購買用以自用或者贈送親友的金額,不應該被計算到計稅價格之中。遊燕從2013年開始從事淘寶代購生意,到案發時的2017年,長達四年的時間裡,遊燕自身的日常消費恐怕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將這些一併計算到涉稅金額之中,檢方的這一計算方式,明顯不符合常理,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從遊燕的證詞以及證人楊某的證人證言中可以證明,當初因為遊燕是香港服裝公司的VIP客戶,進貨有比較低的折扣,有很多當地的散客或旅行團也委託遊燕幫他們刷卡進貨,一方面刷卡可以賺積分,一方面又可以得到客人一些茶水錢的感謝。因此,遊燕在香港商戶的刷卡金額有很大一部分並非為自己進貨所用,因而也就不能被直接計算到涉稅金額之中。

再次,遊燕的主要訂貨商家之一——名家公司,按照交易習慣,是買家遊燕在香港刷卡付款,隨後公司是在國內委託生產併發貨的,因而在該公司的訂貨金額並不應該計算到遊燕的涉稅總金額之中,檢方將其一併計算在內的做法與事實嚴重不符。

最後,據遊燕丈夫萬先生反映,偵查人員在短短一個多小時內要求遊燕對2千多份貨單進行簽字畫押的過程中,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遊燕懾於壓力在數千份貨單上簽字畫押。家屬稱背後是遊燕受到了威脅、引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因此,偵查人員的做法涉嫌違反刑訴法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貨單的證明效力存疑。

十年鐵窗,天價罰金|淘寶女店主的血淚史

上述種種,已然讓遊燕案疑點重重,但更值得關注的還是法律的底線:疑罪從無、有利於被告人向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對於保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通俗的說,面對一個絕非完整的證據鏈條所推算出的走私金額,法院作出的判決量刑過重。對於檢方無法通過入庫記錄、銷售記錄等關鍵證據查明的,僅僅憑信用卡的刷卡記錄推論出的消費記錄,均應該從走私金額中予以扣除。

遊燕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家庭婦女,對法律一知半解。其從事的代購活動也是其生活地區很多當地人維持生計的普遍方式,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甚至在被逮捕之前,遊燕恐怕怎麼也想不到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在檢方證據鏈條不完整,來源存疑的情況下,法院對遊燕判處十年的有期徒刑並550萬罰金,其量刑不可謂不重。

“我感覺家裡在一點一點的陷進去……”這是跟萬先生的交談中,他反覆提到的話。自從遊燕出事之後,夫妻倆除了在法庭上就沒見過幾面,兒子再也沒見過媽媽。

一紙判決,一個原本和樂的家庭分崩離析。司法裁判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尤其還是在檢方證據鏈條不完整,疑點重重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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