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檢發佈26件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全面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2017年7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情況,以及“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工作情況。會上發佈了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共26件。其中,公益訴訟全面實施兩週年案例17件,“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專項監督活動案例9件。

檢察公益訴訟全面實施兩週年典型案例

(17件)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例

1.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長江武惠堤段違法堆存固體廢物破壞生態環境系列案

2.雲南省安寧市溫泉地下水資源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

3.陝西省扶風縣渭河沿線砂石企業違法佔地破壞資源環境案

4.湖南省常德市金澤置業有限公司等欠繳土地出讓金公益訴訟案

5.浙江省諸暨市房地產、裝修行業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三門峽市違建塘壩危害高鐵運營安全公益訴訟案

7.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追繳被騙醫保金公益訴訟案

8.山西省壽陽縣羊頭崖烈士紀念設施疏於管理公益訴訟案

行政公益訴訟案例

9.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訴臨清市林業局不依法履職案

10.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訴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不依法履職案

11.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訴栽麻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職案

12.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訴國土資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職案

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1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訴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氣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權、榮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

15.江蘇省無錫市紅寶特種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和解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16.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訴原前江工業園固廢汙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案例

17.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泰興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職責公益訴訟案

1.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長江武惠堤段違法堆存固體廢物破壞生態環境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生態保護 舉一反三 共同推進

【要 旨】

檢察機關對新聞媒體報道的個案線索,舉一反三,深入調查同類違法情形,通過發送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共同推進對違法堆存的固體廢物進行專項整治,並跟進監督相關行政機關採取補植復綠等措施鞏固整治成果,助力長江岸線生態環境修復。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0日,武漢市青山區長江武惠堤段新集碼頭附近因堆存大量工業礦渣等固體廢物,被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信息聯播》以“武漢:巨量工業廢渣現身長江邊 場面觸目驚心”為題報道,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固廢堆場佔據岸線較長且距離長江水面不足200米,致使長江武惠堤段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公益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從媒體報道發現該線索後,經研判,2018年5月23日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並迅速開展調查,經調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間,武漢市一投資有限公司從武鋼礦渣廠購進礦渣提取鐵礦,將5萬多噸尾渣直接堆存在長江武惠堤新集碼頭外灘地,佔地60餘畝。同時,該院舉一反三深入調查新集碼頭周邊武惠堤段其他岸線區域,又陸續發現19個礦渣、煤渣等違法固體廢物堆存點。這些違法堆存的固體廢物不僅破壞岸線資源、威脅長江汛期行洪安全,還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濾液,直接危害長江生態環境。

隨後,青山區檢察院分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青山區環保局、青山區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區水務局對違法堆存固體廢物行為進行處理;加強對轄區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礙行洪活動的監管。建議區環保局依法處理違法堆存固體廢物行為,監督固體廢物的依法依規處置;加強對轄區長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監管。此後,該院多次與區水務局、環保局溝通座談,建議兩家細化整改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等。並主動向青山區委、區政府彙報該案情況。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明確表示支持檢察機關開展監督。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專班,於2018年5月底至7月初調動200餘輛工程車,將堆存在長江武惠堤段的22萬餘噸固體廢物全部清除。青山區環保局對固體廢物清除後的土壤進行了勘驗檢查,並依法對違法公司處以1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為鞏固整治成果,青山區檢察院進一步跟進監督,督促區水務局在通往武惠堤江灘的21處下堤路採取了管控措施,對全堤段採取24小時巡查,並就長江岸線生態環境修復問題與環保、水務部門協商溝通。2018年9月,青山區水務局正式啟動長江武惠堤岸線復綠工程。2019年4月10日,青山區檢察院對該案開展“回頭看”,確認固體廢物已全部清除,復綠岸線面積共計480畝,恢復了長江流域“自然、生態、野趣”的岸線風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檢察日報等媒體對該案進行了宣傳報道。

【典型意義】

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長江、視察湖北時,明確提出要把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檢察機關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緊緊圍繞長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武漢市青山區長江武惠堤段違法堆存工業礦渣、煤渣等固體廢物歷時十年,長期未能整改,侵佔長江岸線資源、妨礙河道行洪,破壞長江生態環境。青山區檢察院牢記習近平總書記殷殷囑託,從新聞報道中發現該案線索後,沒有就案辦案,而是舉一反三、以點及面,對周邊類似違法固體廢物堆存點問題深入調查,並通過檢察建議推動相關部門對區域固體廢物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整治。針對行政機關履職中存在的客觀困難,檢察機關主動溝通協調,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共同推進整治工作。為鞏固整治成果,檢察機關還督促行政機關採取管控措施,加強巡查力度,形成了後續固體廢物汙染防控的長效機制,根除了長江武惠堤段環境汙染的頑疾,並開展了復綠工程,逐步恢復了長江武惠堤段生態環境。

2.雲南省安寧市溫泉地下水資源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下水資源保護 綜合治理

【要 旨】

針對地下水資源被濫開濫採的現象,檢察機關通過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依法提出了合理的整改建議,引起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形成全市一盤棋的整改氛圍,有效保護了地下水資源。

【基本案情】

安寧溫泉素有“天下第一湯”的美譽,但是由於前幾年無序開採、管理不規範,地下水資源破壞嚴重,熱田面積縮小,熱水井水溫持續下降,出現由熱水井變為冷水井的情況,甚至有的地熱泉眼枯竭,不僅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也嚴重影響了當地以旅遊業為主的經濟發展。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底,安寧市人民檢察院就安寧市溫泉地下水資源擬啟動公益訴訟向安寧市政府常務會議進行了專題彙報,市委將該項工作列為重點工作進行督辦。該院通過近5個月的細緻調查,對溫泉街道的地下水資源使用情況進行了全面摸底調查,掌握了全面數據。經過調查發現,由於相關職能部門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部分用水單位及個人存在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等證照,未依法繳納相關稅費,非法對外轉供、銷售地下水,取水單位未安裝計量設施等違法情形。該院於2018年5月15日立案審查,5月22日依法對市國土局、水務局、財政局、溫泉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和部門分別針對上述問題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切實保護溫泉地下水資源。

該院發出檢察建議後,同時向安寧市委、市政府做了專項報告,安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向昆明市委、市政府進行了專題報告。2018年7月25日,昆明市委專門召開了安寧溫泉小鎮規劃專題會議。隨後,安寧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書記任總指揮長、市長任指揮長的“溫泉歷史文化規劃保護指揮部”,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有序推進:一是設立專門機構——溫泉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局,負責統籌規劃、管理地下水資源保護的各項工作。同時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全程介入,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二是給各主要取水單位全部安裝了計量設施,實現全程監控、實時跟蹤,徹底改變以往自主申報稅費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三是追繳水資源稅費,統一轄區內地熱水價格。四是溫泉集鎮範圍內的市政供水管網全部鋪通入戶,居民生活用水冷、熱水分離使用,杜絕了以往無節制使用地下水的現象。五是溫泉集鎮核心區和外圍輻射區共53眼井已經全部安裝上電子計量和遠程監控設施,對擅自轉供、銷售地下水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取水單位不得非法進行轉供、銷售地下水,對溫泉小鎮等水井進行封停。

經過開展上述工作,溫泉地下水資源保護效果逐漸顯現。據統計,今年7月溫泉街道地下水的取水量較年初下降了56%,乾涸多年的溫泉摩崖石刻處自湧井,今年5月以來已湧出地熱水約70釐米深,地熱水水位已經逐步回升。

【典型意義】

地下水不僅僅是重要的水資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中的關鍵要素,對於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隨著地下水資源的逐步恢復和周邊環境的改善,到當地旅遊度假的遊客越來越多,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此係列案體現了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良好結合。該院立足於服務中心大局,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彙報,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獲得了重視和支持,最終形成了全市一盤棋的整改氛圍,達到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2018年7月,時任安寧市委書記王迅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這個檢察建議提得好!”

安寧溫泉水資源公益保護工作取得了服務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有群眾由衷地感嘆:“公益訴訟促成了安寧史上最嚴地下水保護措施,也改變了安寧溫泉的歷史”。

3.陝西省扶風縣渭河沿線砂石企業違法佔地破壞資源環境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渭河資源保護 合理整改期限 聯合整治

【要 旨】

對一些行政機關有整改意願但存在客觀障礙的案件,檢察機關合理延長整改期限,把訴前實現維護公益目的作為最佳狀態,推動形成監管合力,達成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希煒礦產有限公司、宏泰砂石有限公司、鑫昌工貿有限公司、龍渠寺砂石廠、樊氏礦產有限公司等五家砂石企業通過公開競拍形式分別取得渭河流域扶風段部分河道採砂權。因生產經營規模擴大,該五家企業在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渭河沿岸466.7475畝土地(其中耕地370.314畝、建設用地84.0015畝、林地12.432畝),用於修建廠房、料臺、堆放砂石料。扶風縣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至2016年間,6次發出11份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上述企業拆除設備設施、平整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被處罰期間,該五家企業均未積極履行義務並持續違法佔地開展生產經營,致使渭河沿岸土地資源和周邊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11月13日,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從網站輿情中發現該線索後,認為符合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條件,遂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通過調查詢問、實地勘測、調取行政執法卷宗、走訪政府及有關部門等方式查明:扶風縣國土局雖然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但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和清理平整土地、恢復土地原狀的處罰決定後,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渭河沿岸上百畝土地仍被長期非法侵佔,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8年4月17日,扶風縣檢察院向該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對五家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開展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強化對已查處違法行為的督促整改,提高行政執法效果。

該局接到檢察建議後回函:因砂石企業存砂量大、清理和運輸條件有限等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正採取措施整治並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省、市檢察院研究認為,其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行政機關合理整改期限,並建議扶風縣檢察院向當地黨委政府作專題彙報,爭取開展聯防共治。扶風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由縣委書記擔任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組,組織13家行政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採取聯合執法形式,對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進行徹底排查整治。陝西省副省長、寶雞市市委書記徐啟方對此提出要求,各級各部門要聚焦問題、主動擔當,夯實責任、加強執法,建立長效機制。經過兩級黨委政府和三級檢察機關共同努力,五家砂石企業停止一切生產活動,設備、料臺、圍欄全部拆除,堆料全部清理,場地全部平整,共騰退違法佔用土地466畝。

【典型意義】

渭河作為黃河最大的支流,在陝西乃至西部經濟社會發展中佔據著重要地位。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行政機關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情況下,充分考量和尊重行政機關的履職意願,合理延長整改期限,把用訴前程序實現監督目的作為辦案最佳狀態。在跟進監督過程中,緊緊依靠黨委政府,促成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聯動,推動了該縣渭河沿線土地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解決了長達數年的沉痾頑疾,形成了渭河流域生態保護“齊抓共管、聯防共治”工作格局。該案的成功辦理,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4.湖南省常德市金澤置業有限公司等欠繳土地出讓金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土地出讓金 專項清理 社會治理

【要 旨】

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國土部門積極履職,催繳土地出讓金,開展專項清理,並推動廢止違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11月,常德市金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常德金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澤公司)、常德恆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澤公司)通過競拍分別取得常德市城區690號、709號、730號和731號四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三家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土地出讓金,欠繳金額高達17億餘元。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雖多次催繳,但欠繳的鉅額土地出讓金一直未收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在審計報告中發現,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對金城公司、金澤公司、恆澤公司欠繳鉅額土地出讓金不依法履職,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8年7月12日立案審查。通過調取相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國土部門履職臺賬,詢問國土、規劃、住建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房產公司負責人,查明上述案件事實。

2018年8月13日,常德市檢察院向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追繳金城公司、金澤公司、恆澤公司欠繳的土地出讓金。

同時,常德市檢察院檢察長積極向常德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彙報檢察機關查明的全市土地出讓金欠繳情況。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市長作出批示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房地產企業召開規範清繳土地出讓金的調度會,規範土地交易市場,督促國土部門進行專項清理。

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採取催繳等有效措施,案涉三家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9.7258億元,其中金澤公司於2018年8月15日單筆繳清709號地塊出讓金4.7728億元。因恆澤公司經多次追繳未能繳清730號地塊土地出讓金,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於2019年6月17日決定解除該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截至2019年9月30日,原常德市國土資源局通過土地出讓金專項清理活動共收回土地出讓金超過13億元。

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案件調查中還發現,市住建局制定的《常德市市直管建設工程前期施工監管制度(試行)》違反建築法關於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准予市直管房屋建築工程經批准可以建設至正負零,實質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規範性文件中另行設定了行政許可,且該規範性文件無發文對象、無發文日期、未向社會公佈,未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2018年9月24日,常德市檢察院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市住建局制定的這一規範進行審查和處理。9月25日,市政府法制辦採納了檢察建議,向市住建局發出關於對該規範性文件的處理建議函,要求該局立即停止執行該文件,自行糾正。9月26日,市住建局向各建設單位下達通知,廢止了該規範性文件。

【典型意義】

在房地產高速發展時期,辦理房地產企業欠繳土地出讓金案件,對於保護國家利益意義重大。涉案的金澤公司、恆澤公司系國內某知名地產企業旗下全資子公司。該案的成功辦理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敢啃“硬骨頭”、能啃“硬骨頭”的公益檢察監督能力,為辦理同類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和示範作用。

常德市檢察院不就案辦案,積極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治理,推動國土部門對欠繳土地出讓金進行專項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對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存在嚴重違法情形,通過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法制部門進行審查和處理,廢止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發揮了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5.浙江省諸暨市房地產、裝修行業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房產裝修 個人信息保護 行業治理

【要 旨】

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穩妥積極探索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案件辦理,以個案整改推動行業規範治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陳某某、楊某、駱某某等人將非法獲取的當地70多個小區近10萬餘條業主個人信息非法出售、轉讓,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案件涉及諸暨市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裝飾裝修企業。2018年底,陳某某、楊某、駱某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並處罰金一萬元。該案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作為信息源頭的涉案房地產公司和裝修裝飾公司並未及時受到相應行政處罰,房產裝修裝飾領域肆意轉賣或者無償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給其他關聯經營者進行業務推銷的違法問題仍舊存在且依然嚴重。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房地產和裝飾裝修公司利用該信息頻繁電話推銷,對廣大消費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嚴重滋擾,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發現本案線索,認為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於2019年1月9日立案調查。該院先後走訪市法制辦、建設局、市場監管局,明確監督對象。同時,在充分運用刑事案件證據基礎上,補充調查收集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該院審查後認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涉案企業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局作為行業監管部門,負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職責。

經層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於1月15日向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督促其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涉案企業依法處理,切實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同時,該院還向諸暨市建設局及裝修裝飾行業協會發出工作函,督促開展行業規範整治。

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分別於1月18日、3月18日對涉案企業進行立案查處,對涉案裝修裝飾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房地產開發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諸暨市裝修業協會收到檢察院工作函後,加強對行業內部的規範整治,運用微信公眾號、電子宣傳屏等形式在家居市場內開展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宣傳,並組織商戶簽訂保護個人信息承諾書。

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活動中重點宣傳了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諸暨市檢察院主動跟進後續活動的開展,協調並參與了上述單位開展的宣傳教育活動。

【典型意義】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房地產、教育、醫療等領域洩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事件頻發多發,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嚴峻。與信息洩露相伴的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精準詐騙日益威脅著人們的隱私、財產甚至生命安全,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對於推動我國信息化進程,保護個人隱私,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構建誠信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檢察機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督促監管部門積極履職,加強警示宣傳教育,強化了行業治理,回應了群眾關切,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共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6.河南省三門峽市違建塘壩危害高鐵運營安全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高鐵生產運營安全 跨行政區劃管轄

【要 旨】

高鐵生產運營安全是安全生產領域重要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鐵路沿線不同層級人民政府和多個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檢察機關依法向市級人民政府發出跨行政區劃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及時消除影響高鐵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以來,鄭州到西安高速鐵路(以下簡稱鄭西高鐵)南交口大橋橋樑南北兩側距橋墩不足100米處,三門峽市陝州區菜園鄉、湖濱區交口鄉村民分別修路築壩、填土造田,造成橋樑南側(上游)塘壩內蓄水約1萬立方,存在汛期潰壩衝擊橋樑的風險;北側(下游)形成堰塞湖,高鐵2號橋墩(旱橋)直接浸泡在水中,給正在運行的鄭西高鐵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經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三門峽市採取了開挖排洪渠、人工抽水等臨時性解決措施,但未徹底解決高鐵橋樑防洪安全隱患問題,仍存在橋墩發生沉降、空心墩進水降低墩身強度以及上游簡易壩潰壩後對橋墩產生衝擊,造成橋墩偏斜甚至沖毀橋樑的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鄭州鐵檢分院)辦理該案。經現場勘驗,調取行政機關監管職責及執法情況的證據材料,詢問鐵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鐵路企業、沿線村民等相關人員,認為: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鐵路安全職責,造成鄭西高鐵南交口大橋防洪安全隱患,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報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同意,2018年2月28日,鄭州鐵檢分院依法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一、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對上下游填土築壩、修建影響高鐵橋樑安全設施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二、儘快制定符合鐵路安全標準的根本性整治方案,並立即組織實施,徹底消除高鐵運營安全隱患。

2018年3月13日,鄭州鐵路檢察分院檢察長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遞交了《鄭西高鐵南交口大橋防洪安全隱患情況報告》,就安全隱患排除工作進行了溝通協調。三門峽市委書記、市長高度重視,批示立即成立由市政法委綜治辦牽頭,市紀委、市水利局等部門組成的專項整治工作組,財政撥付資金240餘萬元,用於南交口大橋上下游堰塞湖除險工程。在檢察機關建議下,市政府對該工程“統一設計方案、統一組織施工、統一督導檢查、統一資金使用”,委託河南豫西水利諮詢有限公司進行勘測設計,並邀請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把關後全面組織施工。

2018年6月14日,應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邀請,鄭西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武漢鐵路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共同到現場查看,南交口大橋橋樑兩側違法填土已經拆除,橋下無積水,排水工程施工質量良好,能夠滿足排洪洩洪條件,完成了在2018年汛期之前消除該處重大安全隱患的任務,危及鄭西高鐵生產運營安全的重大風險得到排除。

【典型意義】

高鐵生產運營安全事關國家利益和形象,防範和消除高鐵安全風險,保障最大多數旅客生命和財產安全,是重要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鄭州鐵路檢察機關根據高鐵線路跨行政區劃管理的特性,積極探索發揮鐵檢機關跨區劃管轄的優勢,努力探索鐵路安全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推動鐵路安全司法保護常態化。

7.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追繳被騙醫保金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醫療保險基金 行業整頓 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理

【要 旨】

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對涉案單位及個人進行行政處理,追繳被騙醫療保險基金,加強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推動行業整頓,防範化解社會重大風險,有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期間,綿陽佰信醫院、綿陽天城醫院負責人分別組織醫務人員採取開具“陰陽處方”等非法手段向綿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進行報銷,共計騙取醫療保險基金人民幣3115餘萬元。相關行政機關未對涉案醫院和涉案醫務人員作行政處理,也未責令醫院退回被騙取的醫保金,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

【調查和督促履職】

本案線索由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並移送。2017年12月19日,涪城區檢察院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騙取醫保金系列公益訴訟專案組,深入涉案醫院及相關行政部門,走訪座談、詢問約談相關主管人員,查閱複製行政檔案、刑事卷宗材料,收集和固定案件證據,並及時向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彙報並得到支持和指導。

經調查核實:綿陽佰信醫院、綿陽天誠醫院組織醫務人員採取開具“陰陽處方”、用藥“偷樑換柱”等手段,共計騙取醫療保險基金人民幣3115.233964萬元,涉案醫院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雖被刑事追責,被騙的醫保“救命錢”一直未追回,參與造假醫務人員達42人,且一直未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綿陽佰信醫院部分醫務人員仍在其他醫院執業,綿陽佰信醫院門診部、綿陽天誠醫院口腔門診仍在繼續營業。

2017年12月26日,涪城區檢察院依法向綿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綿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計委)、綿陽市涪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區衛計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市衛計委、區衛計局分別對兩家涉案醫院和涉案醫務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建議市人社局責令兩家涉案醫院退回被騙的醫療保險基金,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建議三家行政機關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全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市衛計委、區衛計局對兩家涉案醫院和42名涉案醫務人員進行立案調查,對12名醫務人員責令整改或予以警告,26名醫師被吊銷執業證書或暫停一年執業。衛計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專項監督檢查和教育培訓。市人社局聘請四川省人社廳專家指導辦案,2018年3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追繳被騙醫保基金人民幣3115餘萬元,並對兩家涉案醫院分別處以人民幣8102餘萬元和人民幣2178餘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既是國有財產,也事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本案的成功辦理,挽回了鉅額國家損失,維護了綿陽市民“看病錢袋子”,並通過檢察監督推動了行政職能的協調聯動,進行了醫療行業和醫保制度管理大整頓,有效遏制“騙醫保基金”亂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涪城區檢察院從醫院管理、醫務工作人員職業規範、醫保基金報銷等不同維度,深挖醫保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訴前檢察建議,促使行政機關追繳被騙醫保基金,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採取專項督查、教育培訓等措施整改和防範,進一步擴大監督效應,充分體現出檢察公益訴訟“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影響一面”的特殊功能和價值追求。

8.山西省壽陽縣羊頭崖烈士紀念設施疏於管理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紀念設施 軍地聯合保護

【要 旨】

軍地檢察機關對於烈士紀念設施疏於管理情形,共同立案並聯合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探索和實踐了軍地聯合保護公益的新模式。

【基本案情】

壽陽縣羊頭崖烈士紀念塔塔體雜草叢生,其附屬設施周邊垃圾隨意堆放,紀念展館內設有棋牌娛樂室等。該紀念塔系壽陽縣政府於1946年為紀念在抗日戰爭中犧牲的烈士所建,2014年7月,縣政府將其列為紅色革命教育基地。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作為主管行政機關卻未對紀念設施盡到維護、修繕、嚴格管理職責,使本應莊嚴、肅穆、激勵奮進的場所變得荒蕪和極不嚴肅,嚴重影響了群眾對英雄烈士的崇拜和瞻仰,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教育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4月初,晉中市壽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和石家莊軍事檢察院聯合開展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調查摸底專項行動中發現該線索。英烈紀念設施是軍地檢察機關都負有責任保護的公益領域,壽陽縣檢察院在省、市檢察院的指導和支持下,及時向石家莊軍事檢察院移送了案件線索,經雙方研究討論案情,於4月11日聯合向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出了訴前檢察建議,共同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並對在紀念設施內開設棋牌娛樂室等違法情形依法作出處理,確保國家和社會公益不受侵害。

壽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軍地聯合訴前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責成分管副局長擔任專門整治小組組長,調集人力、財力限期整改,高標準、高效率完成了整改任務,按時向壽陽縣檢察院和石家莊軍事檢察院進行了書面答覆並邀請軍地檢察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查看。案件辦理後,軍地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召開了座談會,分享了辦案成果,形成了共贏理念。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把英烈保護作為檢察公益訴訟的一項重要內容持續發力,江蘇、湖北、內蒙古、遼寧、河北等地紛紛開展烈士紀念設施專項監督活動。本案的成功辦理,是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英烈保護類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個縮影,是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司法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軍地檢察機關聯合辦案,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共同保護英烈權益,既創新了辦案模式,又形成了軍地保護、全民保護公益的合力,有力地推動了全社會共同捍衛英雄榮光的良好風氣,從而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9.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訴臨清市林業局不依法履職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濫伐林木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要 旨】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無證砍伐林木數量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為由怠於履職,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後仍未依法全面履職,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採取監管措施,保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臨清市潘莊鎮東路寨東村村委會於2014年6月將該村已出租沙荒地上的楊樹賣於王某,王某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8000餘棵楊樹砍伐,造成沙荒土地裸露面積達百畝以上。臨清市林業局作為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未對無證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致使被破壞的森林資源未得到恢復,大面積沙荒土地裸露狀態持續數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長期受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4月5日,聊城市臨清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清市林業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對涉案楊樹在未經法定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砍伐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2017年5月19日,臨清市林業局以案件已超過刑事立案標準為由進行了回覆,並表示將繼續查辦,查辦情況及時回覆檢察機關。

2018年1月23日,臨清市檢察院向臨清市林業局發出調查函,要求臨清市林業局書面說明對涉案無證砍伐林木違法行為的後續查辦情況。當月26日,臨清市林業局在回覆中仍稱案件複雜,不能履行檢察建議。經溝通督促,臨清市林業局認為,案件已超刑事立案標準,且責令補種不具有可操作性。期間,臨清市檢察院開展跟進調查,通過現場勘驗等方式查明被破壞的森林資源一直未得到恢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訴訟和執行】

2018年3月23日,臨清市檢察院依法向臨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臨清市林業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責令違法行為人補種相應林木,對涉案無證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臨清市法院於2018年9月16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臨清市林業局於2019年1月責令違法行為人補種濫伐林木株數五倍樹木四萬棵,違法行為人履行了補種義務。2019年5月31日,臨清市林業局對補種情況進行了檢查驗收,認定完成補種樹木四萬棵,恢復了森林資源。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對涵蓄水源、防風固沙具有重要作用,無證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致使生態受損,檢察機關依法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修復了受損生態,保護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

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出臺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對於“兩法銜接”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其初衷是為了防止“以罰代刑”,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相關條款的理解也存在爭議。刑事和行政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刑事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在涉及公益保護的情況下,行政監管和刑事訴訟程序可平行推進,行政機關可以就同一違法事實作出與刑事處理性質不同的行政處理決定。本案即是就兩法銜接問題進行的一次有益嘗試。

10.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訴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不依法履職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海洋資源 定置網捕撈 不依法履職

【要 旨】

長期大量使用小於國家規定最小網目網具非法捕撈,是一種毀滅性的捕撈方式,嚴重破壞海洋漁業資源和環境。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清理行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法要求,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保護了海洋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文昌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在文昌市轄區海域內存在大量使用違法定置網(俗稱“絕戶網”)非法捕撈,破壞海洋漁業生態資源的違法情形。經聘請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專家現場抽查鑑定,此類漁具屬於導陷建網陷阱類,最小網目尺寸(20mm),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35mm)。新聞媒體曾多次對當地禁漁期使用“絕戶網”情況進行報道,檢察機關也曾於2016年8月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進行整改,但定置網非法捕撈行為仍未得到遏制、減少。作為海洋漁業捕撈法定監管部門,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機構改革後現為農業農村局)未採取有效行政執法措施,致使轄區海域定置網非法捕撈現象長時間、大面積存在。

【調查和督促履職】

文昌市檢察院於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依法對定置網進行清理並進行處罰。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於2018年6月25日回覆稱,已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13日期間,全市範圍開展違規漁具清理專項行動,查處了101張定置網。經檢察機關跟進調查,2015年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該局沒有一宗因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35mm)定置網的行政處罰案件,且該局僅在禁漁期對違法定置網拆除,從未在非禁漁期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尤其是對專項活動中發現的101張定置網該局只是採用告知牌告知漁民自行拆除67張網方式,未嚴格依照漁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手段進行處置,對於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捕撈工具可能涉嫌犯罪的情況也未依法進行調查並移交處理。文昌市檢察院於2018年8月2日、9月3日、12月21日到馮家灣等海域跟進監督發現,該區域仍有大量違法定置網存在。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2月28日,文昌市檢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轄區海域內大量存在的違法定置網怠於履行職責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在六個月內繼續履行法定職責。海口海事法院於2019年7月2日進行開庭審理,2019年9月19日開庭宣判,判決確認被告對轄區海域內的違法定置網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履行查處轄區海域內違法定置網的法定職責。

判決後,文昌市農業農村局(原海洋與漁業局)沒有上訴,並主動與文昌檢察院就如何查處定置網非法捕撈事宜進行溝通,同時制定專項行動方案。

【典型意義】

我國海洋資源破環、海洋生態受損形勢嚴峻,海洋保護正面臨極大挑戰,鑑於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於今年年初部署了“守護海洋”專項行動,本案是專項行動中的一起典型案件。本案中提到的“定製網”俗名“絕戶網”,這種漁網會將大小魚一網打盡,長期使用對漁業資源會帶來毀滅性打擊。在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採取“變通式”執法,未依法完全履職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不能被有效遏制,海洋資源持續受到損害,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規範執法的同時有效的保護了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11.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訴栽麻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職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傳統村落保護 少數民族地區 法治教育

【要 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傳統村落逐漸遭到破壞,甚至消亡。針對行政機關未能依法履行保護傳統村落職責的行為,人民檢察院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其依法履職,對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榕江縣栽麻鎮宰蕩、歸柳均系以侗族人口為主的少數民族村寨,2012年12月宰蕩侗寨被列入第一批“中國傳統村落”名錄,2013年被貴州省民委授予“特色民族文化村寨示範點”。2016年12月歸柳侗寨被列入第四批“中國傳統村落”名錄。

2018年3月,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安排部署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專項工作。榕江縣人民檢察院結合實際對全縣16箇中國傳統村落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深入調查走訪,發現宰蕩侗寨和歸柳侗寨在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數年後,村頭寨尾仍未看到“中國傳統村落”的保護標識,村民翻修舊房、新建住房處於無序狀態,私自佔用農田、河道溪流建房,大量修建的水泥磚房取代民族傳統木質瓦房,嚴重破壞了中國傳統村落的整體風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依據《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栽麻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2018年4月,榕江縣檢察院在調查走訪中發現栽麻鎮人民政府可能存在怠於履職情形,遂決定立案調查。經查明,栽麻鎮人民政府沒有落實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和控制性保護措施,缺少對兩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引導和管理,致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已遭受較為嚴重的破壞。

2018年5月7日,榕江縣檢察院向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中國傳統村落宰蕩侗寨和歸柳侗寨依法履行保護、監管職責。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未對檢察建議作書面回覆。榕江縣檢察院分別於7月3日、7月18日兩次向該鎮政府催辦,仍未予回覆。此後該縣檢察院多次派員到宰蕩侗寨和歸柳侗寨回訪,發現傳統村落遭受破壞情況沒有得到糾正,並在繼續惡化。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2月28日,榕江縣檢察院向黎平縣人民法院(此類案件由該法院集中管轄)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對中國傳統村落宰蕩侗寨和歸柳侗寨監管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違法;責令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國傳統村落宰蕩侗寨、歸柳侗寨整體風貌的違法行為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2019年2月27日,黎平縣法院採取巡回法庭方式到榕江縣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栽麻鎮人民政府當庭表示不上訴。榕江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該案,通知涉及傳統村落保護和具有監管職責的14個鄉鎮、9個職能部門、部分傳統村落村支“兩委”負責人參加了庭審旁聽。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栽麻鎮人民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榕江縣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支持配合,共同對兩個傳統村落進行整治,拆除了多處違章建築,目前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

【典型意義】

民族傳統村落是中華民族共同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但是隨著時代變遷,傳統村落遭到破壞的情況日益嚴重,保護傳統村落迫在眉睫。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及當地關於保護傳統村落的相關法律法規,用公益訴訟的方式促進鎮政府依法行政,擔負起保護傳統村落的法定職責,不僅促進了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也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貢獻了檢察力量。

本案的辦理是一次很好的法制宣傳,涉及傳統村落保護和具有監管職責的當地14個鄉鎮、9個職能部門、部分傳統村落村支“兩委”負責人都參加了庭審旁聽,起到了辦理一案帶動一片的效果。

12.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訴國土資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職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土地資源 依法全面履職 跟進調查 智慧藉助

【要 旨】

檢察機關受到行政機關對訴前檢察建議的整改回復後,應當對行政機關的實際整改情況進行跟進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四川省榮縣鴻康農業有限公司在榮縣旭陽鎮石碓窩村以種、養殖業及農業經濟開發的名義流轉了石碓窩村集體27.738畝土地(其中耕地8.3畝,其他土地19.438畝)。2015年3月,鴻康公司以該宗地不利於花卉苗木種植為由,向榮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對該宗地傾倒土石方進行土地平整、繳納2畝土地的耕地復墾費和佔補平衡費1.732萬元。榮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同意後,鴻康公司繳納了相關費用,但其後續並未實際平整土地,也未用於種、養殖業和農業經濟開發,而是長期在該宗地上傾倒建築渣土,以此營利,致使土地荒蕪無法耕種,耕地資源遭到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3月,榮縣人民檢察院收到群眾相關舉報,開展初步調查後發現榮縣國土資源局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遂立案開展調查,成立檢察長為組長,探索“公益訴訟+案件管理、公訴、檢察技術、法警參與”一體化協作辦案新模式,查明:榮縣國土資源局違規同意鴻康公司平整和收取復墾費,既未對鴻康公司違法壓佔土地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罰,也未監督其復墾。

2018年5月10日,榮縣檢察院向榮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鴻康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責令、監督鴻康公司將破壞的耕地復墾。

2018年7月5日,榮縣國土資源局對檢察建議作出書面回覆稱:對鴻康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組織了土地整理工作座談會、流轉土地村民代表會,責令鴻康公司60日內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並適時組織復墾現場檢查,保證監督土地復墾整改到位。

收到回覆後,榮縣檢察院對整改情況進行持續跟進調查,經過多次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收集村集體組織和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證言、諮詢專家意見,進一步查明:榮縣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違規同意鴻康公司編制的不符合要求繼續壓佔土地的復墾方案,對其借復墾為名持續傾倒建築渣土沒有作出任何處罰,鴻康公司壓佔土地面積增加到37.1025畝,其中壓佔的耕地面積增加到17.284畝。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2月28日,榮縣檢察院向榮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榮縣國土資源局對鴻康公司非法壓佔土地的行為怠於履行土地監督管理職責違法;判令榮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對鴻康公司復墾被其非法壓佔土地的監督管理職責。

2019年2月26日,榮縣國土資源局再次書面回覆榮縣檢察院稱已於2019年2月22日組織對該宗土地復墾進行驗收,證明按照復墾方案建設內容基本完成,驗收組對邊坡、排水、土壤質量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議。2019年4月上旬,為核實整改究竟是否到位,榮縣人民檢察院再次組織無人機航拍,詢問鴻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委託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出具專家意見,證實鴻康公司未按照驗收組提出的建議對該宗土地進行任何整改。

2019年4月18日,榮縣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網絡直播。榮縣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國土資源局長均參與此次庭審。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榮縣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媒體記者等一百餘人旁聽。針對榮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其已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答辯意見,出庭檢察人員指出,榮縣國土資源局此前對鴻康公司長達三年的違法行為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收到訴前檢察建議後,雖然開展了一定的工作,但未對鴻康公司借復墾為名壓佔更多的土地進行處罰,履行職責仍然不全面;被起訴後,雖然對鴻康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但仍未能依法全面監督該點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整改到位。

2019年5月21日,榮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並責令榮縣國土資源局在判決生效後90日內對本案所涉土地後續復墾事項依法履行職責。判決生效後,該宗地經整改後再次經專家組驗收已復墾到位。此後,檢察日報以《流轉土地復墾》為題進行了報道,縣、市兩級人大常委會先後到復墾現場視察,高度評價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為保護土地資源所作出的努力,案件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典型意義】

土地是人類發展生息之基礎。本案作為四川省首例耕地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檢察長直接辦案,全程規範提升案件質量。檢察長為辦案組長,嚴把立案關、證據關、文書關,直接參加案件調查、跟進監督、研究討論、出庭支持起訴,引領激勵一線檢察官更好的履職盡責。二是持續跟進調查,確保公益修復到位。收到行政機關的書面回覆後,對整改情況持續跟進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未全面依法履職,公益仍然遭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三是檢察技術深度參與,推進辦案科學高效。檢察技術人員、法警共參與調查30餘次,拍攝照片80餘張,收集各類證據49份,製作現場勘驗筆錄2份,無人機航拍3次,先後3次諮詢專家意見,最終從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確認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確保案件質量。四是將訴訟做成生動的法治課。廣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行政機關負責人、媒體記者等一百餘人旁聽庭審,以案釋法。案件辦結後製作專門宣傳片,打造生動直觀的法治課堂,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

13.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訴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氣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大氣汙染 環境損害賠償 源頭治理

【要 旨】

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的手段,督促汙染企業承擔環境汙染治理主體責任,促進企業進行環保技術改造升級,從源頭上解決行業難題,實現了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共贏。

【基本案情】

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豐公司)自2009年投產以來,因大氣汙染治理設施不健全導致惡臭氣體大量排放,影響空氣環境質量及城區居民生活。隨著呼和浩特市城區範圍的不斷擴大,受惡臭氣體影響的居民範圍越來越大,並先後成為中央環保督察及“回頭看”期間的重點反映問題。

【調查和訴訟】

本案線索來源於中央環保督察及“回頭看”期間群眾舉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3月立案後,通過實地調查、調取企業環評報告以及環保局監測記錄、行政處罰情況等方式,確定阜豐公司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排放惡臭氣體,影響大氣環境質量,對城區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關於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由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局協助出具了《關於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額核算的建議》,根據虛擬成本治理計算方式確定阜豐公司應當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額為1.0560億元。經依法公告後,檢察機關於2018年7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環境損害危險,判令被告承擔對已造成的環境汙染進行修復治理的費用共計1.0560億元。

為及時制止該企業的汙染行為,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同時向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局發出行政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阜豐公司的環境汙染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對阜豐公司作出責令限制生產、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書面回覆將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該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本案訴訟過程中,阜豐公司先後投資近6000萬元引進新環保工藝,經專家論證,該工藝可以達到降低並減少大氣汙染的效果。同時,該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檢察院表達和解意願,後雙方經協商達成訴前和解,約定認可阜豐公司在案件起訴後已投入的環境治理資金,阜豐公司向市財政局支付剩餘修復費用4000萬元,並確保不再產生大氣汙染問題。和解協議簽訂後,阜豐公司足額繳納修復費用,並繼續投入近1億元用於全面技術改造。經環保部門監測評估,其惡臭氣體排放問題得到根本解決。鑑於阜豐公司已消除環境損害危險,繳納修復費用,本案公益訴訟目的已經實現,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於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惡臭氣體排放問題是生物發酵類行業普遍存在的治理難題,在本案推動下,阜豐公司治理惡臭氣體排放改進的生產工藝獲得了國家專利,成為全國同類企業中率先解決此問題的企業。

【典型意義】

大氣汙染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存在證據固定難、損害評估難、修復治理難等問題,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依託專家論證及生態環境部門的協助配合,成功解決了這一難題。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同時,向有關行政機關也發出了行政訴前檢察建議,雙方共同發力,解決了民事公益訴訟不能實現的目標(如停產、限產),制止了惡臭氣體的排放,及時保護了公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後不宜再就同一違法事實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行政訴前建議,除非是為了實現民事公益訴訟不能實現的目標。

檢察機關與企業並不是對立關係,本案中,企業通過投入升級改造,還申請了國家專利,解決了行業環境治理難題,實現解決環境汙染、促進企業優化升級、提升經濟效益的共贏。

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權、榮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互聯網 侵害烈士名譽

【要 旨】

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對英烈的侮辱性言論,屬於利用網絡侵害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烈士近親屬沒有提起侵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涼山州發生森林火災救援現場,因風力風向突變,突發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撲火隊員在撲火行動中壯烈犧牲。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為烈士。社會各界對涼山烈士的犧牲紛紛表示哀悼。當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對涼山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公然發佈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譭涼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眾多網友的極大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同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步調查,保定市檢察院於7月24日立案,啟動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並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7月31日,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媒體上發佈公告,告知四川省涼山30名救火英雄的親屬可以就霍某發表侮辱烈士言論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公告期限屆滿,30名救火英雄的親屬未提起民事訴訟。

8月30日,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涼山英雄烈士名譽權、榮譽權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通過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9月24日,保定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霍某當庭表示不上訴,並當眾宣讀致歉信,對自己發表侮辱性言論的違法行為深感後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親屬及廣大社會公眾的原諒。9月26日,霍某在《檢察日報》上刊發致歉信,向涼山英烈的親屬以及全社會致歉。保定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生代表、群眾代表等百餘人現場觀看庭審,庭後紛紛發表感慨,取得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導社會面的效果。

【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等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內容,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利用互聯網公然發佈侮辱性言論,詆譭烈士形象,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對通過互聯網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提起檢察公益訴訟,本案只是其中的一個典型代表。江蘇、浙江、福建、雲南、陝西、海南等地檢察機關也先後提起多起民事公益訴訟。運用檢察公益訴訟手段依法捍衛英雄烈士的名譽,彰顯了人民檢察機關的鮮明司法價值導向,對於加強英雄烈士的保護,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維護社會公眾對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會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

15.江蘇省無錫市紅寶特種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和解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態環境損害 訴前和解 聽證

【要 旨】

民事公益訴訟中,在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之前,檢察機關在堅持客觀公正立場的前提下,通過聽證的方式與侵權行為人達成和解協議,侵權行為人完全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且受損社會公共利益得到維護的,檢察機關可以不提起訴訟。

【基本案情】

紅寶特種染料油墨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油墨桶等危險廢物。從證據分析,該公司並不能證明其2013年至2015年間產生的約15噸危險廢物依法進行了處置,且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間,該公司將520餘隻廢油墨桶出售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萬某某,違反了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聽證】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在辦理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刑事案件中,發現紅寶公司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油墨桶出售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萬某某進行處理,該行為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立案調查。

檢察官辦案組根據案件實際制定了詳細的調查提綱,深入細緻地展開調查。一是,通過調取無錫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一案的相關案件材料,發現紅寶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間,有520餘隻廢油墨桶未依法處置。二是,通過調取無錫工業廢物安全處置有限公司、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紅寶公司近幾年來危險廢物處置的轉移聯單,發現該公司危險廢物的產生量與處置量並不一致。三是,通過調查無錫市惠山生態環境局對紅寶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情況,確定紅寶公司非法處置520只廢油墨桶的違法事實。四是,通過與紅寶公司負責危險廢物處置的責任人員談話、調取該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012年以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2016年以來危險廢物臺帳等,發現紅寶公司不能證明其2013至2015年間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進行了處理。最後,委託江南大學等科研院所相關專家,對紅寶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確定紅寶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給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為35.18萬餘元。無錫市檢察院支出論證意見費2.7萬元。

對於紅寶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無錫市檢察院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紅寶公司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並賠禮道歉。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紅寶公司表示,其願意承擔所有的侵權責任,希望能與檢察機關進行和解。承辦檢察官辦案組認為,檢察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制度,仍需要探索完善,訴前和解符合高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於保護民營企業發展,減少其訴累。根據該院制定出臺的《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四條“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侵權行為人向檢察機關提出和解請求,檢察機關可以與侵權行為人進行和解,但應當組織聽證”的規定,決定進行公開聽證。

聽證會邀請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江南大學專家和該院檢務督查處幹警作為第三方參與聽證,在該院聽證室舉行。主持人首先介紹了該院組織聽證的目的、意義、雙方權利義務和具體的聽證程序。然後,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來源、調查核實等基本情況以及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並闡述了紅寶公司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的理由,江南大學專家對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形成過程以及綜合考慮的一些因素等進行了說明;紅寶公司就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發表意見;江南大學專家對紅寶公司針對專家意見的異議進行回應,檢察機關針對紅寶公司的抗辯進行釋法說理;雙方對紅寶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進行認定,並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紅寶公司發表最後陳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針對檢察機關組織的聽證發表意見。最後,主持人對聽證進行了總結,當場進行了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並宣佈聽證結束。所有參會人員在聽證筆錄上簽字。隨後,該院與紅寶公司當場簽訂和解協議。

無錫市檢察院與紅寶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紅寶公司支付專家論證意見費用2.7萬元,並擬將所有生態損害賠償費用35.18萬餘元專項用於生態環境的異地修復,目前修復項目正在洽談中。

【典型意義】

無錫市檢察院運用訴前和解方式,解決公益保護問題,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目的,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又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一項積極的探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的訴前和解,仍有不同認識。和解的探索實踐,要以公益得到完全充分保護為前提,同時要遵循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定位,防止檢察權代替審判權。

訴前和解過程中引入公開聽證,有助於和解的公開公平公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與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保證訴前和解的公開公平公正,消解侵權行為人的疑慮,贏得各方的認可。在達成和解協議之前,無錫市檢察院通過聽證程序充分聽取侵權行為人、其他利益相關方等意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成效良好。

為了防止檢察機關在和解程序中隨意處分公益,無錫市檢察院出臺規定明確檢察機關不得就鑑定意見、評估報告或專家諮詢意見中確定的損害賠償、環境修復等費用數額與侵權行為人進行協商,亦不得就法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與侵權行為人進行協商,且和解協議應當在媒體上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為了防止侵權人惡意和解或拒絕履行,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簽訂後,侵權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公告期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和解協議提出異議,經檢察機關審查異議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16.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訴原前江工業園固廢汙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流域 固廢 生態損害賠償 共同侵權

【要 旨】

長江沿岸固廢違法堆放導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汙染,檢察機關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追究汙染者環境侵權責任,保護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原前江工業園環境汙染事件被新華社曝光,中央有關領導作出批示,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均掛牌督辦。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對該汙染事件立案偵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2016年以來,位於池州市貴池區原前江工業園區內的安徽某物流園公司,在未採取地面硬化、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況下,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場地(該水泥原料來自於上海、江蘇、池州三家公司的工業固廢)。後經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鑑定,該批水泥原料總量達2.4萬噸,屬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體廢物,因未採取“三防”措施已嚴重汙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應急處置費用、汙染處理技術服務費等公私財產損失共計1614.0941萬元,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約1613.923萬元。安徽某物流園公司等5家被告單位、劉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構成汙染環境罪。

【調查和訴訟】

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查閱證據材料,並指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企業在處置固體廢物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方面調查取證。

經查,劉某某等6名自然人將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於長江邊的安徽某物流園公司場地,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單位和3名自然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分別製作《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於2018年9月訴至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控5家被告單位、6名被告人構成汙染環境罪,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請求法院判令6家單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廢造成環境汙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汙染處理技術服務費、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等共計3228萬餘元,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20萬至100萬不等的罰金,判處被告自然人1年3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調解,在滿足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請求後,該院遂對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部分賠償款已執行到位,其餘部分正在執行過程中,當地檢察機關將持續跟進監督。

【典型意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於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積極意義。本案中,檢察機關堅持“一案雙查”,提前介入,對公益訴訟中需要補充調取的證據列出調查提綱,公安機關據此補充調取了涉案企業的有關證據,有力地促進了案件的辦理。但是,我們不應刻意追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要以保護公益的需要作為出發點進行考量。

另外,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出應認定對造成汙染存在過錯的多家企業的共同侵權責任,提出數額達3000餘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金並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有力地保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17.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泰興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檢察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兩者銜接

【要 旨】

檢察機關發現生態環境領域公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一般應督促行政機關或公益組織先行主張賠償或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要依法給予支持、主動做好銜接。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江蘇省泰興市濱江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租賃泰興市建築材料三廠位於泰興市濱江鎮頭圩村的江邊空地修建暫存池,堆存汙水處理產生的生化汙泥。由於堆存汙泥數量大、週期長、成分不明,對周邊環境產生巨大隱患。2016年7月,中央環保督察組將此案件線索作為重點案件轉地方整改。2016年8月16日,泰州市提交報告表示,已停止汙泥堆場的使用,11月底前啟動汙泥的規範化處置,力爭在兩年內處置完畢。2018年6月,中央第四環保督察組暗訪發現,該公司繼續非法傾倒汙泥1萬多噸,致使汙泥堆放量從2.3萬噸增加到約4萬噸。問題曝光後,泰興市政府對傾倒的汙泥進行應急處置。2018年6月29日,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汙泥危險特性進行鑑別。認定暫存汙泥中的1號池、2號池為一般固體廢物,3號池為危險廢物,具有毒性危險特性,毒性物質為鎳和鈷。

【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情況】

2018年6月12日,泰州、泰興兩級檢察機關聯合派員實地查看案件現場。6月26日,泰州市檢察院聯合泰興市環保局、泰興市濱江開發區再次實地察看案件現場,並至寧興機械有限公司南廠區汙泥暫存庫查看了汙泥堆放情況,督促相關單位迅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考慮到該案生態損害賠償的緊迫性,2018年9月,泰州市檢察院向泰州市委書面彙報了相關情況並提出可行性建議,向泰興市政府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儘快查明汙染責任主體、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泰州市委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當即決定由檢察機關督促指導泰興市政府開展相關磋商事宜。泰州市、泰興市兩級政府對檢察建議充分理解和認可,積極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在檢察機關全程支持配合下,泰興市政府與相關責任主體達成先行賠償2100萬元的生態環境修復協議,同時要求濱江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儘快依法修復被汙染的土壤。2019年4月19日,經過汙泥預處理、汙泥處置、清挖效果評估、清挖後場地調查,泰興市長江邊汙泥暫存區已全部整改修復到位,處置修復費用達1.3億餘元,由濱江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全額支付。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檢察公益訴訟都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機制。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決定了檢察機關在保護公益方面的彌補性和兜底性。面對公益受到損害,檢察機關首先需要督促行政機關、公益組織等適格主體先行履職。本案中泰州市、泰興市兩級檢察院主動爭取黨委支持、依法履行檢察公益訴訟職責,督促泰興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銜接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最終促成泰興市政府與相關責任主體達成生態環境修復協議,被汙染的土壤得以依法規範修復,公益得到真正保護。本案無論是規模,還是成效,都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公益訴訟與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相銜接、共護公益的一個代表性案件。

“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典型案例

(9件)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例

1.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校園周邊“辣條”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2.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虛假宣傳行政公益訴訟案

3.貴州省紫雲縣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4.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城縣農家樂餐飲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6.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農貿市場整治行政公益訴訟案

行政公益訴訟案例

7.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8.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訴海口琳雄物資工貿有限公司龍橋分公司等生產銷售不合格包裝飲用水民事公益訴訟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9.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訴廣州順旺客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校園周邊“辣條”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校園周邊食品安全 “3·15”晚會曝光民生熱點

【要 旨】

針對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積極回應民生關切,通過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著力消除校園周邊食品安全隱患,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專項活動中發現,針對2019年央視“3·15”晚會曝光的“辣條”等“五毛食品”問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加強校園周邊食品安全的決定,2019年3月1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教育局聯合發佈了公告,明確禁止在全市所有校園及周邊200米範圍內銷售“辣條”,但在新苑學校、東關一校、酒泉師範附屬小學、北關小學、康盛小學等中小學附近的部分小超市、文具店、雜貨店仍在銷售“辣條”等“五毛食品”。

【調查和督促履職】

肅州區檢察院調查發現,轄區內學校周邊小超市、文具店、雜貨店在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情況下,仍在向中小學生銷售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辣條”食品,部分“五毛食品”存在無生產日期、超保質期、無保質期以及涉嫌偽造生產許可證號等問題。經調查核實,肅州區檢察院認為肅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肅州區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部分校園周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辣條”食品的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3日,肅州區檢察院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轄區學校及周邊200米內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收到檢察建議後,區市場監管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分析研究,組織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出動執法人員937人次,按照“網格化、痕跡化、全覆蓋、無死角”的要求,排查整治校園周邊各類食品經營單位562戶次,排查整治食品批發市場及農村集貿市場13次,清理下架問題“辣條”40公斤,有效清查和取締了校園及周邊200米內銷售“辣條”的行為。

同時,肅州區檢察院向區教育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管理,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加強對學生的管理教育與引導,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區教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對全區中小學幼兒園開展全面排查整治;聯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對校內外小商店、流動攤販、違規飲食攤點進行排查,嚴禁校園周邊銷售麻辣食品、膨化食品以及垃圾食品,杜絕無證經營流動商販在校園周邊設攤;並在校園及周邊張貼公告,引導學生不購買食用“辣條”食品,強化對師生、幼兒的營養健康教育。

【典型意義】

確保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事關青少年健康安全。“辣條”是高油、高鹽、高添加的即食方便食品,長期食用會引發腎臟、高血壓、肥胖等健康問題。肅州區檢察院主動履職回應民生關注和期盼,針對校園周邊部分商家對行政監管部門公告置若罔聞、我行我素,基層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缺失等問題,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發揮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合力,有效整治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問題。

2.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虛假宣傳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保健品 虛假宣傳

【要 旨】

虛假宣傳是保健品市場亂象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人民群眾特別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保健品領域亂象整治。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江山市益健堂、苗家養生堂、恆念保健品商行等不法商戶通過懸掛廣告牌、口頭推銷、組織老人會銷、舉辦顧客答謝會等方式,高價兜售“高電位能置養生儀”“康匯牌維固膠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產品,同時違規使用“治療高血壓、糖尿病、抗腫瘤癌症”等疾病治療用語,誇大產品功能、虛構使用效果,虛假宣傳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未能有效查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初,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對保健品市場亂象的舉報投訴,並通過“網格+檢察”和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檢索發現“基層治理四平臺”、12345政府服務熱線上此類舉報投訴線索達50餘條。立即部署專項行動,對本市範圍內的保健品市場違法問題進行摸排。針對保健品銷售領域不法商家作案手段隱蔽、欺騙性強、反調查能力強等特點,採取網上查詢與現場調查、走訪摸排、談話瞭解與技術手段等多種方式,獲取了江山市益健堂、苗家養生堂、恆念保健品商行等不法商家以虛假廣告、誇大功效等方式向老年人高價推銷保健品的重要證據。

2019年2月2日,江山市檢察院向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加大執法辦案力度,依法對江山市益健堂、苗家養生堂、恆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違法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並依法查處,益健堂、恆念保健品商行因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苗家養生堂淤頭店已停業並註銷營業執照。同時先後出動執法人員1300餘人次,檢查各類經營場所960餘個,對其中160餘家保健品相關門店、會銷場所、銷售場所進行了重點檢查。共立案20件,辦結行政案件6件,罰沒款54.2萬元,聯合公安、鄉鎮(街道)等查處關停涉及保健品傳銷的黑窩點5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江山市的保健品市場亂象。

【典型意義】

近年來,保健品市場亂象突出,“騙老坑老”“騙病坑病”等時有發生,侵害消費者健康安全和經濟權益。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部署開展整治保健品市場亂象專項監督行動,以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為切入點,發揮“網格+檢察”線索發現機制,拓寬線索發現研判渠道,並主動加強後續跟蹤監督,支持市場監管部門全面排查,擴大戰果,真正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成效。

3.貴州省紫雲縣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掛牌督辦

【要 旨】

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設立養殖場,對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造成隱患。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解決水源地的環境汙染問題,保障了廣大群眾飲水安全,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紫雲縣母豬籠飲用水水源地於2012年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劃定了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2014年4月,紫雲縣環保局違規審批環評許可,紫雲縣天然鹿業開發有限公司在該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建立圍欄養殖梅花鹿約300只,產生的糞便和尿液等經化糞池簡單沉澱後排放,對水源地造成汙染。2018年5月底,生態環境部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督查組發現該環境違法問題,並列入第五批環境違法問題清單曝光。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紫雲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2014年4月21日,紫雲縣環保局明知母豬籠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對紫雲縣天然鹿業開發有限公司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違規作出審批同意選址和建設的決定,違法行使職權。同時,自2014年以來,在母豬籠水源地一直未停止對居民供水的情況下,一級保護區內有1家梅花鹿養殖場,二級保護區內有1家燒結磚廠、1家水泥磚廠、2家木材加工廠和1個炸藥倉庫點位,上述企業在保護區內均有排汙口,未按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整治和搬遷。紫雲縣環保局未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怠於履行職責,對群眾飲水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件掛牌督辦。2018年8月24日,紫雲縣檢察院依法向紫雲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在最高檢、省級檢察院指導督辦下,安順市、紫雲縣兩級檢察機關多次與紫雲縣縣委、縣政府和縣環保局進行溝通,督促檢察建議落實。紫雲縣政府督促縣環保局根據現有水源地供水的實際情況,逐級向省政府請示,將已不能滿足縣城供水需求的母豬籠水源地申請替換為2018年6月新批覆的黃家灣水源地,同時由縣水利局加快建設母豬籠水源地所轄村的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供水需求。2018年底,省政府批覆同意替換黃家灣水源地向紫雲縣城供水。紫雲縣環保局組織對母豬籠水源地的供水設施進行拆除,停止該水源地的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亦按期建成並實現正常穩定供水。同時,紫雲縣環保局對原母豬籠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違規審批的環評文件予以撤銷,依法監管企業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典型意義】

本案是2018年最高檢掛牌督辦的35起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之一。為確保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檢察建議發出後,安順市、紫雲縣兩級檢察院檢察長和分管檢察長親自督辦和參辦,多次與紫雲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負責人座談,通報檢察機關辦案情況,針對整改中存在的問題和實際困難提出具體的工作建議,併到實地查看整改進展。安順市檢察院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委政法委專題彙報督辦案件辦理情況,市委書記和市委政法委書記均批示肯定。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縣城廣大群眾飲水安全。

4.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二次供水 飲用水安全

【要 旨】

二次供水的水質關係到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相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居民飲用水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持續存在,符合行政公益訴訟受案範圍,檢察機關可通過行政訴前程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切實保護居民飲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二次供水單位雞西市恆信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屬北歐印象小區存在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上崗,以上違法事實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雞西市檢察院於2018年9月3日將該案指定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管轄,滴道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9月25日立案。經調查查明,雞西市恆信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二次供水單位,負責為雞冠區北歐印象小區居民加壓供應生活用水,雞冠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雞冠區生活飲用水負有衛生監督職責,但未履行該職責。雞西市恆信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歐印象小區供水部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清洗、消毒,直接從事管、供水人員未按規定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上崗,二次供水水質未按期檢測。雞冠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上述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該小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持續存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9月28日,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向雞冠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切實履行職責,消除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建立健全衛生許可制度,嚴格監督雞西市恆信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次供水衛生,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收到檢察建議後,雞冠區衛計局高度重視並迅速行動,積極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協助供水公司制定了《泵站供水衛生安全整改方案》,率先從市供水公司管理的南站泵站入手,根據整改方案進行了蓄水池清洗消毒、周邊環境衛生清理、入口防護欄加高、入口門設置上鎖裝置、管理人員和供水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合格後辦理健康證明。經過整改,雞冠區衛計局驗收合格,於2018年11月16日為南站泵站簽發了全省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2018年1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在雞西市檢察院召開了全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推廣雞西市檢察院辦理二次供水衛生安全公益訴訟案件經驗,並部署在全省集中開展二次供水衛生安全公益訴訟專項活動。

為了徹底解決二次供水飲水安全的問題,雞西市檢察機關積極指導市供水公司著手製定相關規範性文件。目前,《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完成,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水質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詳盡的規定,已納入地方立法預備項目。市供水公司成立了第一家“二次供水專業清洗公司”,按照專業操作規程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作業,目前已惠及12個小區,9700戶,38000餘居民,居民入戶端水質得到有效改善。同時,還建議市水質檢測中心完善水質檢測項目,提高水質監測能力,從根本上解決了二次供水的安全、質量問題,真正達到黨委政府滿意、人民群眾受益的效果,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典型意義】

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目前,由於歷史、技術、資金投入和監管等原因,二次供水泵站多數存在無衛生許可證、設施不按規定定期清洗消毒、從業人員不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上崗、管理混亂、供水環境髒、亂、差等問題,給百姓飲水衛生造成嚴重安全隱患。雞西市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著眼民生福祉,通過辦案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二次供水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並規範該領域的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推動全省範圍開展二次供水公益訴訟專項行動,保障了百姓飲水安全最後一公里。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同,基於工作中的不同分工、不同職能,共同追求提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城縣農家樂餐飲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家樂 食品安全

【要 旨】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對“農家樂”等餐飲服務加強監督管理,規範“農家樂”等餐飲服務的經營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有效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城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專項監督活動過程中發現,霍城縣“周胖子農家樂”等89家農家樂餐飲服務場所未辦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未辦理健康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危害眾多遊客及本地消費者身體健康。霍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域範圍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情況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調查和督促履職】

霍城縣檢察院在發現霍城縣“周胖子農家樂”等89家農家樂餐飲服務場所存在違法情形違法後,依法對該案立案審查。經調查,縣檢察院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職,依法對89家餐飲服務提供者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糾正其違法行為,規範“農家樂”依法經營。

霍城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並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積極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實措施。該局組成核查小組,對未履職到位的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及時登記造冊分發至各網格負責人手中。再針對各網格內的企業一一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對無證經營者,責令限期辦證,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立即關停。經核實,共督促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健康證81家,註銷3家,關停5家,停止34人從事餐飲服務。該局結合開展的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強化全縣餐飲服務領域食品經營企業規範經營,加大無證無照整治力度,強化各鄉鎮食品安全屬地責任,加強所屬地食品生產經營戶巡查,排查風險隱患,確保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經營者持證經營、亮證經營。

【典型意義】

農家樂是新疆各縣市依託豐富的旅遊資源、自然資源,促進農民就地創業就業,增加農民收入,致富脫貧,重點培育和大力發展的休閒旅遊產業。對農家樂加強監管,促其規範依法經營,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維護眾多消費者、人民群眾的利益,也促進農家樂旅遊產業長遠發展。霍城縣檢察院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有效地督促了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縣域範圍內“農家樂”服務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履行監管職能,沒有一刀切,也沒有一罰了之,而是注重督促、幫助違法經營者整改,促其規範依法經營,既有效整改了違法行為,也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6.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農貿市場整治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貿市場整治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

【要 旨】

檢察機關通過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助力行政機關加強監管,推動在農貿市場設置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室或檢測箱,有效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轄區內有數十家農貿市場未按規定申請市場名稱登記、未做好食用農產品索證索票、抽樣檢測及公示、未留存不合格農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臺賬信息、未按規定設置公示欄並公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未對入場銷售者進行食品安全培訓,且部分入場經營戶未辦理營業執照,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餘杭區檢察院調查核實後,於2019年1月31日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農貿市場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督促無證農貿市場儘快申請市場名稱登記,合法規範經營,強化對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管,切實保障菜籃子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後,區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針對檢察建議內容立即開展專題研究,確定了“取締一批,規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總體整改思路,多措並舉,落實服務管理工作。一是梳理問題,摸清底數。成立專項工作組,制定整改方案,對全區農貿市場進行摸底排查,將無證農貿市場農產品抽檢列入市場監管流動檢測車檢測計劃,截止3月上旬,檢測車共檢測了25家農貿市場內共計776批次。二是開展約談,推進整改。對檢察建議涉及的12家農貿市場負責人和屬地鎮街負責人開展約談,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市場規範化管理。對其中4家農貿市場開具了給予警告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對1家農貿市場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三是多方聯動,合力攻堅。與農業局就農貿市場農產品索證索票電子化問題進行探索;規範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範本,指導市場主辦方與入場銷售者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要求市場主辦方按規定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不合格農產品無害化處理臺賬等,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上牆公示,對入場銷售的農產品抽樣檢測並將結果上牆公示;與相關鎮街、村社負責人就證照辦理、布點規劃、提升改造等問題進一步商討解決對策。全區有證農貿市場已全部設置快速檢測室,無證農貿市場已下發通知要求其配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箱,有條件的探索設立快速檢測室,確保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義】

農貿市場作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主要經營場所,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多發,尤其是非洲豬瘟疫情,引發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均要求進一步落實檢驗檢疫票證查驗規定,防止染疫豬肉原料進入食品加工環節。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熱點,主動開展農貿市場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專項行動,一方面助力行政機關從根源上解決農貿市場存在的一些“頑疾”,推動在全區有證農貿市場設置快速檢測室,另一方面積極幫助市場開辦主體解決實際困難,切實保障老百姓的“菜籃子安全”。

7.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網絡餐飲 履職盡責

【要 旨】

對於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管理制度不嚴格、行政機關對網絡平臺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行政機關不履職盡責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切實維護社會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及時更新等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濱州市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本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訴前程序】

2018年6月8日,濱城區檢察院向區食藥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對相關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關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管。2018年7月18日,區食藥局書面回覆稱:已對“美團”平臺下達監督意見書,現已整改到位;“餓了麼”平臺上檢察建議書中所列商家的許可證食品信息已全部公示;“百度”外賣平臺現已不存在,已要求各店將信息從平臺撤下。

收到回覆後濱城區檢察院及時跟進調查,發現檢察建議書中所列部分商家仍未整改,區食藥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網絡餐飲服務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訴訟過程】

2018年9月3日,濱城區檢察院依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1.確認區食藥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判令區食藥局繼續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提起訴訟後,區食藥局高度重視,分別向“美團”外賣總部、“餓了麼”總部、“百度”外賣總部發出通知,要求對其授權的多家濱州第三方平臺進行規範和約束,儘快整改。同時,向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案件線索移送函,對第三方平臺存在的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公示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情況,函告該局予以調查處理。2018年9月13日,區食藥局對相關第三方平臺涉及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9月30日,區食藥局對濱城區代理“美團”外賣、“餓了麼”外賣網絡訂餐平臺的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調,均合法有效。鑑於區食藥局在提起訴訟後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區檢察院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區食藥局對“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三家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019年1月9日,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區食藥局表示今後將加強網絡餐館服務第三方平臺監管,全力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行政機關仍未履職盡責的,檢察機關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雖然區食藥局向相關平臺下達了監督意見書,但並沒有有效制止違法行為,也沒有按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窮盡法定的行政監管手段。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造成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既包括具體的侵害事實,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解釋,無論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還是行政公益訴訟,只要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存在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危險的,也應認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依據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本案中,確認違法的判決,對行政機關履職具有警示意義,能夠更好地促進相關行政機關在今後的執法過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職、保護公益。

8.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訴海口琳雄物資工貿有限公司龍橋分公司等生產銷售不合格包裝飲用水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包裝飲用水 條件致病菌 健康危害風險

【要 旨】

包裝飲用水生產環節把關不嚴,是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風險的重要源頭性隱患,檢察機關辦理此類公益訴訟案件,督促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法定義務,對維護社會公眾食品衛生公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平臺”發現本案線索,經初步調查核實後,於2018年7月11日立案審查,查明事實:自2015年以來,海口琳雄物資工貿有限公司龍橋分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抽檢過程中,多次被查出銅綠假單胞菌、菌落總數、黴菌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並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後對龍橋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處罰。龍橋分公司自2006年左右開始生產包裝飲用水,每天生產100至200桶,每年銷售數額20萬元左右。其生產的不合格包裝飲用水銷往海南多個市縣,累計銷售數量大(僅查處含銅綠假單胞菌的包裝飲用水就多達500餘桶),對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

【訴前程序】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檢察院在《檢察日報》上發出公告,告知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或組織可依法對龍橋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函告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2018年11月8日公告期屆滿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或組織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

經審查,龍橋分公司受到多次行政處罰後,其生產的包裝飲用水仍不斷檢出銅綠假單胞菌,這是一種國家認定的條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腸道炎、腦膜炎、敗血症和皮膚炎症等多種疾病。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中明確規定每250mL水樣中銅綠假單胞菌不得檢出。海南省疾控中心出具專家意見函證實,本案所涉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對易感人群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風險。龍橋分公司對待海口市食藥監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屢次檢出銅綠假單胞菌項目,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未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水質,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

該公司上述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屬於本案適格被告。龍橋分公司作為琳雄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琳雄公司也應承擔。琳雄公司也屬於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省級媒體上發佈召回信息,其召回義務並未履行完畢。

海口市檢察院於2018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一、兩被告在省級公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發佈公告,召回其2018年8月1日生產的200桶銀珊椰泉包裝飲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產的100桶景族包裝飲用水;二、兩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險;三、兩被告在省級公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四、為確定龍橋分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包裝飲用水損害社會公益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委託專家諮詢專業意見,並支付一定專家諮詢費用。應依法由龍橋分公司和琳雄公司承擔該部分費用支出。

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海南等地食品監督抽檢中接連爆出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問題,部分企業一而再、再而三地生產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充分暴露出其在生產環節把關不嚴,未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標準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突出問題。海口市檢察院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督促企業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對全國範圍包裝飲用水行業規範生產,保障消費者飲用水安全衛生,具有積極的引領示範作用。

9.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訴廣州順旺客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 一體化辦案

【要 旨】

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加大違法者違法成本,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廣州順旺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5日註冊成立,在廣州設有多處中央廚房與配送點。該公司於2017年11月增加了黃埔區經營點,在上述地址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規模開展餐飲配送,日均供餐上萬份。自2017年12月開始向廣州市白雲區太和偉兄冰鮮檔採購肉類凍品加工後銷售給天河區棠德南小學、黃埔區京信公司、萬孚公司等單位及散客。其中,2018年3月18日,採購了400斤豬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後銷售。同年3月21日,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公司進行檢查,2018年4月9日區食藥局對冷凍倉庫進行查封,並對剩餘的240斤豬手粒進行抽檢,經檢測萊克多巴胺含量為1.63μg/kg,檢測結果為不合格。

【訴前程序】

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有意識收集補強公益訴訟案件證據。一是依法引導公安機關著重偵查張某某等兩名犯罪嫌疑人的入貨渠道、採購價格等11個關鍵細節,同時要求追捕順旺客公司上家及上上家,全面追查含瘦肉精的豬手粒問題凍品的源頭。二是在涉案豬手粒的重量及來源問題上,由於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證人證詞存在不一致,為了查清供貨鏈條,辦案人員在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同時注重自行調查,查清了涉案單位、凍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貨的鏈條。三是在涉案豬手粒是否已被對外銷售併產生實際人身損害的問題上,由於被告單位在廣州有多處中央廚房及供應點,加上被告單位供餐單位眾多,犯罪嫌疑人無法準確供述涉案豬手粒的流向。為此辦案人員親自前往天河區棠德南小學、京信公司、萬孚公司等食品流向單位調查取證,調取供餐合同及菜譜以證實涉案豬手粒實際銷售併產生了損害的重大危險。四是在被告單位是否盡到充分審核義務的問題上,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上家均未全面如實供述。辦案人員通過調取區食藥監局的全部行政執法材料,查明被告單位無證經營、案發後倒籤供應合同、曾受過市食藥監局行政處罰及上家案發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多個細節,從而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最終如實供述未履行審核義務的全部事實。通過細緻到位的補強證據工作最終為準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訴訟過程】

2018年9月間,黃埔區檢察院對廣州順旺客公司以及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該院還對順旺客公司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單位承擔十倍銷售額的賠償金並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先後作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宣告緩刑並宣告禁止令,判處被告公司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被告單位支付不合格豬手粒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經營者尤其是大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義務,確保食品原料採購、加工環節的安全。餐飲服務提供者如未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定職責,導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製品的經加工流入消費環節的,應視為未履行法定義務,構成不作為犯罪,應依法追究涉案單位和涉案人的刑事責任。本案雖未找到具體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製品無疑會對人體產生重大的安全隱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既從經濟上嚴厲追責,也對其他餐飲服務者有警示作用,讓廣大餐飲服務者緊繃安全之弦,從食物採購源頭杜絕安全隱患,才能謀求企業長遠發展之道。

重磅!最高检发布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