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例:假借“福袋”賣低價商品,網店被判三倍賠償

南都訊 記者劉嫚 實習生王佳欣 消費者遇到網店假借“福袋”銷售低價商品應如何維權?3月11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線“雲”召開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通報會,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某網店在“雙11”期間將售價799元的大衣以“福袋”形式銷售給王某,遠低於承諾的“福袋”價值,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予以退款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假借“福袋”銷售低價商品,構成價格欺詐

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雙11”期間,王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花費949元購買了一個“男裝超值幸運福袋(款式隨機)”。某公司在該“福袋”的銷售頁面醒目標註:“¥2399”字樣,並承諾福袋內產品價值均高於2399元。王某收貨後發現,“福袋”內的商品為一件售價僅為799元的大衣,認為某公司將低價大衣包裝成高價“福袋”進行銷售,實施了價格欺詐,請求法院判決退貨退款並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某公司在“雙11”期間將售價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運福袋”的形式銷售給王某,遠遠低於其承諾的“福袋”價值,誘導消費者進行購買,構成價格欺詐,應當予以退款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顏君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對消費者來說,“福袋”相當於商品打折優惠,在購買時對“福袋”內商品的期待感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對於經營者而言,“福袋”已成為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但是,促銷絕不能成為變相的價格欺詐。

平臺“自營”“他營”難區分,應承擔服務提供者責任

另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9月,楊某通過某公司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預定酒店房間,並支付了住宿費用。該平臺隨即向楊某發送了確認短信,提示預定成功,內含“服務由某住提供”字樣。

次日,該平臺客服人員致電楊某,表示商家來電稱滿房,希望協商取消訂單,將賠償楊某入住其他酒店的實際差價。楊某表示同意。隨後,楊某要求該平臺承擔其入住其他酒店的差價損失時,該平臺以楊某與平臺內經營者達成酒店預定服務合同,不應要求平臺承擔責任為由,拒絕了楊某的請求,從而引發爭議。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在酒店預定環節未以顯著方式區分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在酒店預定成功後,才在平臺發送的確認短信中提到服務由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且未標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不足以讓楊某理解其準確含義,無法判斷該業務是平臺自營還是第三方經營。因此,某公司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應當賠償因訂單取消給楊某造成的損失。

顏君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電子商務平臺應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商家“刷單”被扣違約金,平臺處罰獲支持

典型案例顯示,2019年6月,某電商平臺監測到平臺內經營者李某開設的店鋪存在大量刷單行為,就對李某的店鋪做出扣除25積分、禁止發佈新產品、罰款10000元的處罰。李某認為平臺處罰過重,向某電商平臺進行申訴未果後訴至我院,要求電商平臺退還罰款。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某電商平臺簽訂了平臺服務協議,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某電商平臺監督、管理異常訂單,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予以鼓勵。在李某未對訂單異常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某電商平臺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對李某進行處罰、告知理由,並允許其進行申訴並無不妥,因此法院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顏君稱,“刷單”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影響了網絡交易市場秩序,應當予以規制。電子商務平臺按照雙方約定,在合理限度內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刷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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