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問題,幼兒園是否可以解除保育員合同工?

用戶4942462171574


一所幼兒園裡肯定不可能都是在編的教職工,包括我們園也有聘用老師,目前我們幼兒園的生活老師(也就是保育員)都是編外人員,都有籤合同的,不過我們這工資不高。現在她們都是通過第三方平臺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我覺得正常情況下,不管是不是在特殊時期,解除勞務關係不是應該走流程的麼[捂臉]我們園保育員如果辭職是要提前和園內說的,不然突然臨時空崗是很難找到合適的人。


村裡有個小阿姨wa


拋開是否有疫情不說,先看員工有無過錯失誤之類的問題。如果沒有,是否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否涉及到裁員的問題,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是臨時用工。試用期內辭退也正常,臨時用工辭退也正常。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辭退提前30日單位提出,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後可以辭退,公司裁員也適用此辦法。如果以上都不是,公司突然辭退,不管是否有疫情都是不合法的。

一、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故意辭退員工合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什麼條件下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不建議解聘員工


我是你的的香蔥餅乾


幼兒園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及保育員履行合同情況,來決定是否解除保育員的合同。但不能以疫情為理由,解除保育員的勞動合同。

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對職工勞動關係及工資如何有效得到保障的問題,都有明確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所以,幼兒園不能以疫情為由,解除保育員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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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例子,我有籤合同的,但老闆說停薪留職啥時候叫上班才上班,到時候上班了再重新和你買社保。但是我們校區的無論保育員還是班主任什麼的都有工資拿,就我沒有,請問這是不是委婉點說解僱嗎


荔枝14


不能隨便隨便解除的,你應該是私人幼兒園吧?我們幼兒園還照樣發全額工資呢?


早20161221


應該不可以吧。有勞動法規定的,合同期內也不可隨便解僱人的。


慢等苦熬六月天


這樣做太不合人情了,你們本來做的是育人理念,應該給你們原工安全感,避風港。你虧一期工資,換來長久用心的跟你工作。值得。


niky成長記


不可以的。疫情期間,公司不得開除因疫情未能上班的員工。如果開除你,請聯繫當地勞動局進行維權。


biangbiang面Vs熱乾麵


不可以,有困難時不能去拋棄曾經和你共患難的人,而且都受勞動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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