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歇長期病假能解除合同嗎?

舉一反三百三十三次


對於長期病假的員工,國企當然可以依據國家頒佈的勞動法中相關規定來解除相應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可以很明顯看到,如果員工患病以及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都是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只不過,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本人。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所謂的長期病假,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這就涉及一個法律概念,叫“醫療期”。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之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換句話說,醫療期最長可以達到2年的時間,如果你的病假已經超過兩年,還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是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有這種重大疾病(癌症、精神疾病、殘障等)的員工,會在醫療期滿之後,重新回到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特別是國企,大多也不會安排較重的工作、較複雜的任務,都是比較輕鬆的工作,所以,也基本上不會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另外,有的國企內部還有內退制度,只要員工的身體情況可以達到香瓜的規定,也是可以申請內退的。

總體上,從法律層面來講,國企是可以與病假過長、超出醫療期期限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在具體實踐中,國企還是比較講求以人為本,很少會與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算是國企的一種人文關懷和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吧!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雪天驚雷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條件具備:

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注意: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期間病假的待遇。

二、當病假期限長於醫療期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有依合法程序制定並且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達到幾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精準的考勤措施(用於證明員工在醫療期屆滿後仍不到公司上班,故構成曠工)。

3、用人單位有書面通知員工到崗,且能證明員工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


貓哥有料


最近正好接了一個類似案件,所以在這裡給你做出一個解答。

首先按照上一個回答者的回答,要考察你的工作年限是多長,你的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會有不同的醫療期。這一部分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如果企業在醫療期外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依照該條的規定,醫療期滿後企業要通知你另行給你安排工作,如果沒有給你另行安排工作,貨沒有提前30天通知,直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也是違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我是律師方姐,關注我,收取更多法律資訊。


律師芳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休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剝奪。但是如果員工長期請病假,《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奮鬥中的韓先森


很高興回答。


無論是否國企,如果勞動者的病假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醫療期”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同時,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操作。


目前,關於員工的病假方面,主要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在進行管理。

這裡主要關注兩個問題:

1、醫療期有多長?

2、超過醫療期後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


1、關於醫療期

可以根據以下的情況,計算一下病假員工的醫療期,以判斷其是否超“醫療期”的情況: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說明: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關於醫療期結束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

如果超過醫療期,企業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以下的要求: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萌叔古道


國企職工休長期病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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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漂小陳


這個問題取決於以下兩個前提條件:一、病休者的醫療期。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及法務部們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意見。根據實務經驗,一般情況下企業員工在醫療期滿都會被人力資源部門談話,如果員工醫療期滿還需要休病假,那麼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及法務部如果允許勞動者繼續休病假的話那麼勞動關係不會被解除。但是,如果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員工醫療期滿而拒絕員工繼續休病假的話,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就會發生矛盾了。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人力資源部們或者不同的法務部們對勞動者醫療期滿如何解除勞動關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為由直接解除;有的抓住了勞動者不交病假條以曠工為由解除;有的比較負責任的會要求勞動者做一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視情況決定是解除還是病退等。一句話,長期病假勞動關係是否解除取決於公司對這個事的做法!


一小小小律師


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會不會開除是公司的事。但我們可以分析一下這個事情。

一般來講,請病假公司不會開除人,國企應該更不會了。但請長期病假就不好說了,各個公司都不一樣。公司是要賺錢的,有人請長期病假,沒有產出,公司不養閒人,當然這些都是表面上的說法。

長期病假2年以內公司一般不能開除,2年以後大部分公司都會開除並給你賠償。也有例外的,就是領導或者老闆人好,發善心,覺得你都生病了,不能再落井下石。但你一直在的話公司是要發基本工資的,即使基本工資不發,養老醫療保險也要交的。所以公司要有支出,而你卻沒有為公司創造價值。

退一步講,2年後如果公司要開除你,你的醫療保險就不能用了,這對於在生病期間的你肯定有很大的影響,最好能和公司商量,基本工資不要了養老醫療保險你自己出錢,公司代交。這樣醫療保險可以用,減輕經濟負擔。

如果公司就是要開除你,這我不多說了,一切按法律程序辦。


黑牛大叔de日記


首先看你這個長期病假是否處於醫療期內,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醫療期之外非過失性解除屬於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一,醫療期如何確定。

(一)、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 個月的按12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醫療期結束仍然休病假的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單位可在繼續請病假的情況下不予批准,要求上崗,如果不能到崗,單位可按曠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過失性解除,單位無須支付補償費用。

第三、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個月算,半年以上按一個月算。

第四、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均需為員工辦理失業金。

失業金,失業金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進行計算。2019年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即為1900*80%*對應月數。

參保繳費可以享受領取月數

繳費1-4年領取月數分別為:3、6、9、12

繳費5-9年領取月數分別為:14、16、18、18、18

繳費10年領取月數為:19

繳費11年領取月數為:20

繳費12年領取月數為:21

繳費13年領取月數為:22

繳費14年領取月數為:23

繳費15年領取月數為:24

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

綜上所述,長期病假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是否在醫療期內,但即便在醫療期內,單位只要支付了相應的賠款,同樣能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自己要做的就是爭取得到自己本該得到的賠償。享受到本該得到的合法權益。


小用戶little


長期病假國企是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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