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複印件,法院會認可嗎?

平付小超


 您擔心的情況確實有可能發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有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同時,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是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民事訴訟中,除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主動承認,否則,當事人一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如果其提出的事實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進行證明的,那麼他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所以,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如果您起訴到法院,在您提出要求楊某歸還借款的請求時,除非楊某自己承認向您借錢的事實,否則,您必須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是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因此,在楊某不承認想您借款的事實,而且您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您很有可能會承擔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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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有借條複印件,而沒有其他證據材料,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故建議進一步收集其他證據材料,補充完善證據鏈,必要時聯繫律師詳談幫助。下面談談相關法律知識:

一、主張還款的一方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主張還款的一方在訴訟中要舉證證明別人向其借款且未歸還的事實,才能勝訴。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主張還款的一方在訴訟中如果沒有借條原件,原告的訴訟風險將大幅度增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借條複印件必須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作為有效證據。

因為借條毀損,借條複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所以借條複印件作為能夠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四、如果僅有借條的複印件,再無其他材料可以印證欠款這一事實,那麼借條複印件就喪失了證據效力,出示借條複印件的出借方將會承擔敗訴結果。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謝明錄LAWYER


經法院複核,認定,該複印件有效,就可以作為證據。


貴氣凡夫


複印件在法庭上不認可哦


商尊寶


很難認定為證據,而且即使認定過了,你會發現,即使你勝訴了,也只是從借條變成了司法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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