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做有责任感的企业


观策普法 || 复工复产——做有责任感的企业

观策权益合伙人/阜新分所主任 王军 受邀参与阜新广播电视台《律师在线》栏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武汉肆虐全国,这一突发性事件牵动了亿万人民的心,近日来,经过全体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战,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随着阜新市企业复产复工阶段的到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依法防控,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确保企业在疫情期间做到疫情防控和保障生产两不误。从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读来看,确保企业复产复工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应对合同履行产生的法律风险

1.企业在合同履行出现新问题后应如何应对

首先,应当评估疫情对合同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次,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双方在均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自行化解风险;再次,若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已经发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一方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对方合同主体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最后,汇总整理政府、行业等关于疫情采取措施的相关文件,一方面了解相关措施对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相关保障和支持,通过政策支持化解部分损失,另一方面为商业谈判、企业评估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2.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餐饮酒店服务行业合同履行相关的规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以呼吸道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为主,因此,餐饮业、酒店服务业等大量人员聚集、流动且密切接触的行业,遭受疫情影响巨大。这不仅关乎行业经营秩序和稳定,也关乎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因疫情及防控措施而导致餐饮酒店需取消聚餐聚会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均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定金应当返还,但因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仅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

二、疫情期间企业应更加注重职工权益的维护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领域问题,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面就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2.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违法违纪情况,企业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职工的劳动合同更不能随意解除,这个问题可以分以下几个层面来解析:

第一,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拒不配合单位疫情防控安排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疫情当前,需要国家、社会和企业多方共同努力,应对困境。积极倡导企业和劳动者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相互包容,理解与支持,共同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事件,携手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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