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對12種行為實行聯合懲戒!限制參與政府工程招投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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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對12種行為實行聯合懲戒!限制參與政府工程招投標等...

江蘇:對12種行為實行聯合懲戒!資質降級/限制申報資質/限制參與政府工程招投標/撤銷證書/市場禁入

近日,江蘇省發改委發佈關於徵求《關於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意見的公告。

聯合懲戒對象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統稱“名單”):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2. 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3. 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 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 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6. 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

12. 其他需要納入名單的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


【聯合懲戒 相關部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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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規範和強化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提高安全生產違法失信成本,我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查閱下載《關於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通過來信來函、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論證和吸收。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12日。

聯繫單位: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通訊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號9號樓信用建設處

郵 編:210009

聯 系 人:孫楠楠

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5日

----------------------------------

關於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領域信用管理的決策部署,及時、有效懲戒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江蘇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

二、建立健全我省各級安全生產領域信用管理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工作機制

省級層面成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和聯合懲戒的工作協調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管理廳作為牽頭部門,省文明辦、省法院、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南京海關、江蘇海事局、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等作為各自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和協同懲戒部門共同參與。牽頭部門儘快啟動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落實到位。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油氣輸送管道、漁業、農業機械、文化和旅遊、民航、特種設備、養老、

建築施工、城市地下管網、校園和校車、森林防火、宗教活動場所、道路交通、民爆、船舶修造、道路水路運輸、公路水運建設、鐵路建設和運輸、城鎮燃氣、危險廢物處置、化工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要求,落實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員,確保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的認定、公佈、報送、共享、公示、應用和懲戒措施的實施、反饋等工作有序開展。加強牽頭部門與省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建立有效的溝通反饋機制,確保達到預期效果。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要在省有關部門的部署安排下,加強省市聯動,結合各自行業規定程序開展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強化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做到“應納盡納、應報盡報、應罰盡罰、應懲盡懲”。

三、強化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工作

(一)明確認定對象。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是指在安全生產領域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經各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核認定,予以聯合懲戒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對嚴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認定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原則,通過執法檢査、事故調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採集、認定本地區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情形的聯合懲戒對象。

(二)明確認定標準。聯合懲戒對象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統稱“名單”):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6.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7.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的;

9.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10.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諮詢服務成果或證明的,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11.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

12.其他需要納入名單的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

(三)明確對象名單內容。記錄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生產經營單位,記錄共享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性別及身份號碼(公示時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以下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2.對相關責任人,記錄共享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主要違法失信事實;

4.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情況;

5.認定依據;

6.認定單位;

7.認定日期;

8.公示期限;

9、聯合懲戒措施;

10、聯合懲戒截止期限。

四、規範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管理

(四)告知和異議。對擬納入名單管理的聯合懲戒對象,由認定部門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聯合懲戒對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依據;對聯合懲戒對象無申辯意見或申辯意見不成立的,按程序認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五)信息報送。認定部門應在名單產生3個工作日內將名單逐級上報省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信用管理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信用管理部門自收到認定部門報送信息的3個工作日內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直接推送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報送的路徑。(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分工負責)

(六)信息共享。省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系統通過嵌入式應用、信息核查、批量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將名單共享至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和地區。(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負責)

(七)信息公示。加大名單公示力度,提升社會性懲戒力度。名單經認定部門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後,通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網站、信用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佈。(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分工負責)

(八)信息有效期。名單有效期自認定之日起3年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名單移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至有效期滿,已完成嚴重失信行為整改且有效期未再發生本《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由認定部門作出決定,移出名單。同步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相關信息公示部門。

五、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主體信用監管

(十)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以下分級分類監管措施:加大執法檢查頻次;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達到本《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列入重點關注,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負責)

(十一)引導失信市場主體整改。聯合懲戒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認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負責組織啟動提示約談或警示約談程序,督促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員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十二)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納入名單管理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按照職責開展聯合懲戒

1.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2.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性投資建設工程招投標

3.依法限制取得或者取消政府性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6.暫停審批科技項目。

7.在信用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8.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9.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後的名稱在信用江蘇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10.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1.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12.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作為重要參考。

13.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

14.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15.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16.在土地使用、採礦權取得等環節依法採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7.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幹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18.依法限制申報相關工程資質,依法對已獲得的相關資質進行降級

19.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0.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僅適用於國家應急管理部認定的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對象)。

21.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22.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認證證書。

23.嚴格、審慎審查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24.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25.在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26、限制參與企業信用管理貫標和各級信用管理示範企業認定。

27、限制申報信用管理應用項目和信用建設專項資金支持。(省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六、實施保障

(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全省各級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領域信用管理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長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領域,加大工作組織推進力度,協同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製度,聯合開展失信懲戒,形成有效的協同工作機制。

(十四)強化系統支撐。各地各部門要依託現有信用信息系統,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收集、共享、交換和發佈等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為跨地區、跨部門聯合懲戒提供系統支撐。充分發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樞紐作用,實現聯合獎懲信息在全省範圍內交換共享、定向分發、自動提醒、實時響應、多方應用、直接反饋和動態調整。

(十五)注重寬嚴相濟。各地各部門要堅持監管與服務並重的原則,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的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主動提供名單移出等服務;對有安全生產風險的市場主體提前進行提示預警和約談整改,及時消除風險隱患;對錯誤認定導致市場主體權益受損的,及時予以撤銷並依法給予賠償。涉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修復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實施。

(十六)強化省市聯動。建立省、市聯合獎懲協同機制。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實現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互補歸集和共享交換,積極推進省市系統一體化建設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獎懲,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充分利用部門門戶網站、信用網站以及其他主流媒體、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市場主體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既要宣傳參與聯合懲戒單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傳參與聯合懲戒單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傳聯合懲戒工作的總體情況,也要宣傳聯合懲戒工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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