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中國政法大學薊門決策第113期在京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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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記者蔣安傑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中心同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的中國政法大學薊門決策第113期“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會”在京舉行,旨在促進政企關係和諧、激發營商環境活力,促進全國行政法領域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從而推動行政糾紛高質量、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發展。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明安教授,《民主與法制》週刊總編輯劉桂明,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李軒,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少博等與會併發言。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這一司法解釋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文件精神的落實,對推動建立完善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樹立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司法機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監督職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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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軒認為,這一司法解釋對推動建立完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樹立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對司法機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監督職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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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認為,近年來,行政性爭議及政企糾紛呈現出複雜化和多樣化。以前主要集中在土地資源的糾紛,現在慢慢向管理類、合作類、環境類甚至破產類蔓延,往往一個政企糾紛持續數年得不到實質性解決,問題的複雜,解決的困擾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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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就“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這一主題,舉行了四場研討會。分別是: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暨實質化解決行政爭議研討;政企關係如何正常化運行暨法治改善營商環境研討;行政糾紛中民營企業家財產權益保護;行政糾紛中民營企業家人身權益保護。

其中,在如何實質化解決行政爭議研討引發了各位行政法專家及一線實務律師的熱烈討論。

應松年認為,化解行政糾紛的“鑰匙”是調解、和解,雙方願意互相讓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把事情解決了,以此維持社會安全和穩定。“實質性解決最好通過複議途徑,這是行政機關自行解決糾紛和矛盾,然後才是訴訟。”應松年舉例說,美國的行政爭議95%是調解,絕大部分通過調解解決。

同時,應松年呼籲,應改掉行政訴訟法中有關“不得調解”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我建議可以把‘調解’寫進去,但有人堅決不同意,一定要寫‘不得調解’,調解後糾紛矛盾能得到順利解決,為什麼要沒完沒了?”

姜明安認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有利於保障和促進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有利於保障和促進解決爭議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姜明安看來,行政訴訟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可防止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視實質法治,還可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損害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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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大環境變得越來越好。”據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曉寧觀察,2018年年底,行政訴訟風向出現轉變,最高法陸續作出一些糾錯性的判決,確定拆除違法建設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也提出要準確區分合法建築和違法建築等一些涉及實體方面的裁判觀點。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論壇還設置了“經典案例”分享環節,並邀請了來自廣東省、江蘇省和雲南省的3位民營企業家講述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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