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渭南:未批先徵,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徵收公告》違法

原告

霍某某等人

委託代理人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案件導讀

本案系一起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即應取得有關機關作出的徵地批准文件方可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徑行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自行批准房屋徵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基本案情

陝西省渭南市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村民霍某等人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權並建有房屋。2014年11月,因青島啤酒廠建設項目需要,渭南經開區管委會發布渭經開發(2014)30號《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將部分村民房屋劃入徵收範圍。

霍某等不服,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海峰等代為辦理此案,請求撤銷(2014)30號徵收公告。在訴訟過程中,管委會主動撤銷了被訴房屋徵收公告,法院遂判決確認房屋徵收公告違法。

陝西渭南:未批先徵,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徵收公告》違法

案件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渭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關於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制調整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塊牌子,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黨務、行政、經濟進行統一管理。2011年1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的批覆》,同意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機構設置和職能由渭南市政府確定。2012年6月20日,渭南市委辦公室下發《關於渭南經開區鄉鎮託管及有關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賦予經開區管委會土地收益權、集體土地徵收權,國有土地收購儲備確權以及土地管理執法監督權。負責區域內集體土地徵用,拆遷補償,村民安置工作。

2014年11月1日,管委會作出《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該公告載明:為加快市、區重點項目青島啤酒廠工程建設的進展,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徵收期限:2014年11月1日-2015年3月31日;二、徵收範圍:辛市鎮南孟村南孟組、北孟組部分房屋(共73戶,303人,約102.4畝,具體位置以規劃紅線為準);三、徵收部門:經開區城改辦;四、徵收實施單位:新市鎮人民政府;五、徵收政策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徵收補償辦法》,後被告管委會按此公告實施了徵收行為。

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管委會作出渭經開辦發【2017】7號關於撤銷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的決定,並在村委會的公佈欄上予以張貼。

陝西渭南:未批先徵,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徵收公告》違法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管委會為渭南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渭南市政府對託管區域實施行政管理,有實施土地徵收的職權,故管委會是本案適格被告。

管委會作出《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孟南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該公告載明瞭徵收房屋的相關事宜,原告霍某等10人的房屋位於公告確定的徵收範圍內,故該公告與原告有利害關係。

本案所訴公告所載內容涉及房屋徵收的時間、範圍等,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的影響,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徵收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建設佔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本案中被告管委會在尚未辦理徵收集體土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作出《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程序違法。

被告於2017年4月25日作出渭經開辦發【2017】7號《關於撤銷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的決定》,自行撤銷了被訴《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改變了行政行為。原告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2014年11月1日作出渭經開發【2014】XX號《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違法。

陝西渭南:未批先徵,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徵收公告》違法

陝西渭南:未批先徵,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徵收公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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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2011年1月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從有利於被徵收人的角度,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亦應參照徵補條例的規定去實施。該條例規定的徵收程序、補償程序均較《土地管理法》完善。

中紀委、監察部也早在2011年下發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但並不意味著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批准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必須首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區政府的行為因超越審批權限明顯違法,在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被告方主動撤銷了被訴房屋徵收公告,希望原告方撤回起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故本案中,經法院釋明,霍x等人堅持不撤訴,法院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又不能適用,國家亟需制定一部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專門法律法規,有效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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