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領導幹部該知道的應急法律知識

  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抗戰”已看到曙光,但尚未最終勝利的今天,領導幹部補充學習一些有關應急法律方面的知識,以提高依法抗擊新冠肺炎的能力和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什麼是應急法律體系?它由哪些法律構成?

  我國的應急法律體系,是指用以規範國家應急處置行為的法律規範體系。它由下列法律法規組成和體現。

  一是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一方面可以作為應急法律的立法依據,另一方面,本身也對某些應急狀態及對應急狀態的響應作出了規定。

  二是應急法律法規規章等。它包括綜合性法規,也包括專業性法規。現行的應急法律有:《突發事件應對法》《戒嚴法》等;法規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三是專業性法規。這些法規既可用於平時狀態,也可用於應急狀態。如:《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網絡安全法》《消防法》等。

  四是配套性法規。所謂配套,是指這些法規往往可以作為對違反應急管理當事人行為採取執法措施和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如:《人民警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

  需要說明的是,有關政府及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如醫療防控機構等),在應急狀態下所採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不適用《行政強制法》。該法第3條第2款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什麼是突發事件?它分為幾個等級?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它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上述等級劃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什麼是應急狀態?我國有哪幾種應急狀態?

  應急狀態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發全國或一定範圍內的混亂和危害,使得國家和政府部門必須緊急應對處置的狀態。

  應急狀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上理解和掌握。從狹義上說,應急狀態僅僅是指有關部門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對突發事件進行確認和應對處置的狀態。但廣義上的應急狀態,則包括三種:一是應急狀態;二是緊急狀態;三是戰爭狀態。

  什麼是應急響應?法律設定了哪幾種響應機制?

  根據我國現行應急法律體系,針對應急狀態、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的應急響應機制有應急處置、戒嚴、動員三種模式。

  應急處置。應急處置,是指在應急狀態下,有關國家機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如在公共衛生事件中同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在事故災難中同時適用《安全生產法》等)採取應急措施的響應機制。它依次或同步包括以下幾個環節。一是發佈預警。二是確認和宣佈應急狀態並啟動應急預案。三是成立統一的指揮部。四是採取各項應急措施。

  以上所講的是指在“應急狀態”(狹義)下的響應機制。至於“緊急狀態”下的響應機制,因目前沒有統一的緊急狀態法而沒有統一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9條第2款規定:“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這就說明,《突發事件應對法》所規定的應對措施不適用緊急狀態,只適用應急狀態(狹義)。緊急狀態下的應對措施應當遠遠嚴於應急狀態(狹義)下的措施。

  戒嚴。戒嚴,也稱警戒,是指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依法所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

  動員。動員,是指為使國家武裝力量從平時狀態迅速轉入戰時狀態並對用於戰爭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統一指揮,使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一律服從戰爭狀態的命令行為。動員可分為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兩種。動員通過發佈“動員令”來體現。動員令是針對戰爭狀態的一種響應機制,所以也稱“戰時動員令”。(胡建淼專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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