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靠業主養活的,物業在人民幣和業主服務之間會怎樣選擇?

用戶XD高爾夫


在討論物業公司是選擇人民幣還是選擇服務業主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物業公司是誰選聘的,以及採用的是哪一種服務方式。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關係,物業公司的選聘有幾種辦法:開發商選聘,新樓盤交付時的前期物業一般都是開發商選聘或者指定,如果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則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將會一直服務下去;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的選聘則是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且,不同的物業選聘方式適用的服務結算方式又有區別,目前國內有采用包乾制服務方式的,也有采用酬金制服務方式的。

那麼,物業公司屬於開發商指定的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投資的子公司,且採用包乾制服務模式的。小區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則全體業主就沒有組織和能力對物業的服務進行監督,該種類型的物業公司就很容易為了人民幣而做出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比如:降低服務質量,獲取高額利潤;套取業主大修基金謀取不當收益;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是小區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雖然物業公司是開發商選聘的,可是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監督權,這樣物業公司就不能明目張膽的做出侵害業主利益的事情,而且大修基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審核。

第三種種情況,物業公司是由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選聘的,且採用的是酬金制模式。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基本上沒有機會為了人民幣而侵害業主利益,因為物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業主委員會的掌控之下,業主委員會可以針對物業服務的不同類型給予物業公司基本報酬和超額獎勵。來激勵物業公司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海焱隨筆


關於物業和業主,自從誕生之日起二者之間總是有太多的糾葛和矛盾,“剪不斷理還亂”。從我所在的小區自己觀察,周圍親戚朋友言語交流中,基本上大家對物業總是持否定態度,物業輸出的是服務,看中的是收益,業主看中的是服務質量,物業總是抱怨有的業主拖拖拉拉物業費不交,而業主也是抱怨物業衛生質量,保衛措施等等不盡人意。我覺得物業在儘可能敷衍業主的喋喋不休時,爭取利益最大化。我所在小區,原來有兩個門出入,一個進出車輛,一個進出行人。按計劃每個門口至少有兩名保安值班。可現在,一個進出行人的門口無人值守,隨便進出,好歹因為疫情上了打卡自動門。另一個車輛進出門口,招來的保安進進出出,乾的時間不長,很多時候一個人值班。可物業費一直在漲,去年到了1.7元/平方米。期間也有業主反映,可物業解釋說招不到人,拖一天是一天,節省了用人成本。

據我所知,在很多剛開盤的小區,業主裝修時,物業想盡辦法刁難業主,材料進出,限制僱傭的裝修工人,搬運工人,甚至買的裝修材料物業都想設卡置障,總之想從中撈取好處。有人曾評論中國的物業是個灰色地帶,說黑不黑,說白藏黑。

如何最大限度地促使物業為業主服務?在我看來引進競爭機制,業主群成立監管小組,每月查漏補缺,但前提是到期該交的物業費按時上交,業主有了問題先向監管小組反映。



眼明心清隨我行


你好,很高興接到邀請回答你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人民幣與物業服務之間不衝突,通過服務去獲取人民幣,也就是通過合法的勞動獲得應有的報酬無可厚非!

業主不能因為物業機構是通過服務這種手段去獲得生存的機會,而去肆意踐踏物業機構的服務權利。同樣物業服務機構也不能通過自己對公共區域的管理權而任意剝奪業主的監督權,作為物業公共設施設備的所有者,業主對物業服務行為予以監督,是促進服務精細化的重要手段。

任何物業服務機構要想讓自己的勞動價值變成合理合法的收入,沒有理由拒絕監督,只有通過精細化的服務,讓業主認可你的服務,才說明你是合格的服務機構。我個人認為,在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之間,要想實現共贏共生,物業服務機構應該先行一步,通過精製、細緻的服務為業主謀福利,才是正確的行為,原因很簡單,業主不能為你的承諾埋單,業主只能為你的服務埋單。物業服務機構不能因為一小撮不良業主的行為而全面否定絕大多數業主的善良;業主也不能因為物業服務機構資金的捉襟見肘而過分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要求,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才能建設我們的和諧社區、和諧社會。



斗門阿強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服了個理


目前行業最高的法律是《物權法》、法規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建部的部門規章,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屬於我國公民必須遵守的,不論你是否願意。如您所述,只要達到規定比例,小區物業進駐就是合法的,其他反對、棄權的只能保留意見,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物業如果違規,你可以維權,有管物業的主管部門;第三個問題:車位的使用費其中按照規定是屬於業主所有的(一般充入物業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只有約30%才是物業是酬金;第四個問題:享受什麼物業服務屬於物業合同的範疇,合同中寫的很清楚,享受到物業服務越高級,你的物業費就越高。至於你室內電線壞了屬於您專有部分的損壞,物業給您維修您必須給錢,屬於有償服務的範疇;第五個問題:電梯在質保期內的維修由廠家給予維護。過了維保期則由物業給予一般性維保,但是涉及到更換、重大改造等則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了,當然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


天下熱文


物業公司是一個單純提供服務賺取利益的組織,他們的本職工作就是給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讓業主滿意,只有業主滿意了,物業費才收的順利。

而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區的小區數量如雨後春筍,紛紛往上竄,對於物業行業來說,是非常利好的,他們的市場在擴大,利益也就在擴大。而且,最重要的是小區必須要有物業來維護,比如衛生,秩序,電梯保養等等。可以說物業加小區,是一個規定組合,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企業的個體優越感,對業主並不是那麼負責了,對於這樣的物業,業主們應該團結一致,將其更換。

總體而言,小區維護離不開物業,物業生存離不開業主。所以,物業公司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務標準,增加自己的服務類別,做到全方位,立體式的為業主解憂,幫業主管理好小區,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和口碑,企業才能長久發展,越做越大。

希望我的回答讓你滿意。

關注我,我也關注你。



我跟你說咯


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小區居民提供的服務主要有常規性服務、特約性專項服務、代辦服務三大類。 常規性服務是最基本的服務,包括:房屋建築主體管理;房屋設施、設備和管理;環衛管理;綠化;治安;消防;車輛道路;代辦服務。 國家建設部1998年頒佈的《物業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規定:接到住用戶要求維修電話和報修,應立即做好登記工作;家庭水電急修不過夜,對房屋小修等其他問題,應自報修時起三日內進行;維修人員入戶維修要便民不擾民,活完料淨場地清;維修人員態度和藹、禮貌,不得吃拿卡要;凡屬住戶自費的維修項目,要公開收費標準,不亂收或多收費;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由住用戶對維修質量提出評議。 特約性專項服務實質上是一種代理業務,為滿足一部分業主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務,如代購物品、車船票、代人接送小孩或提供商業經營服務項目。代辦服務實質上是特約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26劉慧雯


這個問題有深度,物業選擇人民幣跟業主服務其實是共同的。

首先,物業需要開資聘請員工,員工為業主提供房屋、設備維修、綠化養護、秩序維護、清潔維護和小區業主檔案管理等複雜工作。而工作的前提是業主繳納物業費,只要錢到位了,服務才能跟上去。業主的及時繳納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雙方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係,和諧相處才能互利共贏。

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句話不僅僅適用於國家管理方面,同樣也適用於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物業是舟,業主是水。物業公司的經營需要業主的支持與推動,業主是舟,物業是水,業主的生活環境需要物業細緻的服務與管理,相濡以沫,才能同舟共濟。 所以只有物業先選擇人民幣,才能選擇為業主提供合理的服務。




迷途卜知返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小輝哥的人生


物業毛利率超20%?淨利率超11%,你認為其收入合理嗎?

TX兵王

2小時前

翻看一上市物業公司公佈的財務數據,真是大吃一驚。真是印證了現今社會上一種說法:物業是敲碎業主的骨頭,去熬油吃。

該公司16---18年毛利潤率為16.7%,17.8%、20.1%;歸母公司淨利潤率為5.69%、6.76%、7.76%。

19年中報顯示,毛利率上升至23..6%,歸母公司淨利率上升至,11.4%;18年和19年中期毛利上升率、歸母公司淨利潤上升率均近50%。公司每股淨資產僅2元,現股價已高摸到70元。

大物業公司業務均走的外包路線,保安外包、清潔外包、綠化外包....,當然財務不會外包。

業主問保安一月到手工資多少錢?保安回答:每天12小時值班,一月拿不到4000元。

業主問清潔阿婆一月到手工資多少錢?清潔阿婆回答:每天管5棟樓清潔,一月拿不到3000元。

業主想知道層層大小經理月薪是多少?這也外包、那也外包,吃了多少回扣?物業說:無可奉告!

業主說:這也外包、那也外包,又吃回扣,物業費肯定要高,崽賣爺田不心疼。辛辛苦苦買套房,物業還要敲竹槓。真不知道我是房主?還是我住的物業房?

大家說:物業收費高不高?物業是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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