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放開律師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廣西、重慶、雲南、青海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穩妥推進律師服務收費放開工作,請你委在擬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前,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再次進行調研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價格後,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勞動報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等會出現怎樣變化,包括是上漲還是下降、變化幅度、影響範圍等。

二、除對價格可能產生影響外,是否還會對社會其他方面帶來影響和問題。

三、建議與主管部門、幾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以及相關委託人等分別進行溝通座談,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四、其他相關政策建議。

請將上述評估摸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同時於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務處)聯繫電話:010-68501724,68501785(傳真)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國家發改委放開律師收費標準


國家發改委放開律師收費標準


國家發改委放開律師收費標準



江蘇省發展和革委員會文件

蘇發改收費發〔2019〕1010號


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房產測繪服務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激市場活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要求,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決定進一步縮小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定價範圍,將房產測繪服務收費等由現行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對納入《江蘇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蘇發改服價發(2019)205號)的項目進行調整。以下8個項目由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1)房產測繪服務收費(預測繪、實測繪);(2)民航機場延伸服務收費(機場旅客班車票價、機場行李打包服務費);(3)涉外事項服務收費(APEC商務旅行卡代辦費);(4)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的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供熱服務收費);(5)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換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6)港口服務收費(港口船舶岸基供電服務費、省內中央定價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服務收費);(7)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

(8)司法服務收費(律師服務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收費)。

二、各收費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要嚴格落實收費公示、明碼標價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自覺規範收費行為,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切實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收費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引導收費單位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優化服務質量,誠信經營;要督促收費單位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完善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不得組織實施價格欺詐、相互串通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實行市場調節價以後相關服務領域的收費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積極做好應對處置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範市場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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