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期知名律師呼籲:請關注在押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疫情時期知名律師呼籲:請關注在押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目前,全國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國家總體防控還是呈現出嚴格要求的態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很多地方司法機關的案件工作難以正常開展,表現在:

看守所允許律師會見的條件極為苛刻,名為允許,實為禁止;

公安機關只對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其他刑事案件先放一邊;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審限一延再延,哪怕認罪認罰輕罪案件,也要用滿三次延審,兩次退補;

甚至有的法院放出話來,因疫情原因部分刑事案件中止審限,可是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哪有這樣的中止審限情形……

上述疫情下的司法現狀,已經讓在押當事人及其家屬焦慮萬分,也讓憋在家辦公的律師們直呼無奈,司法機關已經在違法辦案或變相超期羈押,但辦案部門似乎並不在意,還理直氣壯。從深層次上講,這涉及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衝突與平衡的問題。這在現實中產生衝突的原因既有客觀方面,也有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整體辦案資源的有限性。特殊時期因為辦案力量宏觀上向某幾類危害防疫秩序的案件傾斜,加之部分地區受到遠程辦公軟硬件條件的限制,辦案人員無法像平時一樣工作,使得原本的程序無法正常進行;

主觀方面表現在“拖延症”和“嫌麻煩”觀念作祟。實踐中,對於非疫情有關的案件,部分地區的檢察官在與辯護人溝通時,明確表示因法院審判環節停擺,中止審限,所以案件訴過去也開不了庭,不如利用現在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再次退補,而不會考慮如此拖延、一退一回帶來的是當事人在審前又多羈押至少兩個月。其實,這樣的案件甚至是事實已經完全查明的認罪認罰類案件,毫無退補的必要。這樣做的“好處”是檢察官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保證案件的期限“合法”,但卻忽視了刑事訴訟法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基本價值,不惜犧牲實質合法來換取形式合法。此外,除了因為疫情而理直氣壯的“拖延”外,還有就是“嫌麻煩”心理,表現在因為目前欠缺完全正常辦公的條件,且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解除部分當事人的強制措施又涉及走相關法律程序、隔離等問題,實在麻煩,乾脆一關了之,不但減少辦案人員的工作量,當事人也安全。

刑事訴訟法設計訴訟期間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尤其是處於被羈押狀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以提高訴訟工作的效率來避免當事人陷入長期的刑事指控和非必要羈押的境地,這與每一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直接相關,這一最高位階的憲法權利不能隨意因外界情況的變化而處於模糊不定的狀態,所以對當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僅應取決於辦案的真實客觀需要,疫情防控本身不能成為合理的限制理由。


針對這一情況,中央和地方各辦案機關紛紛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工作進行特別安排,要求處理好辦案和防控之間的關係。

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0日下發《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間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提供明確指導。《指導意見》指出,鑑於當前特殊的疫情形勢,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中應當堅持服從服務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務,案件辦理既要嚴格依法,又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妥善處理好辦案與防控的關係。


同時,針對辦案期限問題,《指導意見》明確,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屆滿未能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從上述《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可以解讀出,最高檢強調當前檢察工作應以服務大局為重,防控第一,但同時明確相關案件必須依法辦理,審查起訴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中止,各檢察機關還是應當依據法定訴訟期間的規定依法辦案,相關期間的延長和重新計算必須以案件在客觀上確有必要為原則,這與非疫情時期對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和啟動退補程序的要求並沒有任何區別,也就意味著不能僅以疫情期間工作不便為由將案件退補或予以延長。


審判機關也作出了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的相應安排,以北京為例,1月31日,北京一中院制定出臺《關於加強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審判執行等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要求一中院要充分發揮疫情防控時期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作用,同時也強調,要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措施不得影響和妨礙當事人訴權行使。要合理安排審判執行工作進度,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參加開庭等訴訟活動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予以准許。


從上述《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同樣可以解讀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應受疫情防控的影響,相關辦案人員特殊時期依然要堅守依法辦案的基本原則,《實施意見》僅明確如因當事人主觀原因受到疫情防控影響不能按時參加訴訟活動而提出申請延期申請時,辦案人員應予以允許,並未賦予辦案人員主動因疫情原因而延期開庭或中止審理的權力。


相關規定初衷是好的,但在具體的執行中,辦案人員往往機械理解兩者的關係,表現出來的是對疫情相關案件的處理十分高效,對非疫情相關案件一拖再拖,在最高檢的官網可以看到,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對危害防疫類案件基本可以做到“當日來、當日轉、當日送”,地方已有多起被告身著防護服參與庭審的相關案件。


所以說,雖然疫情特殊時期的辦案工作存在種種客觀困難,但遠沒有到只能“坐以待斃”的地步,很多工作都可以通過非接觸方式得以完成,如通過遠程工具辦案機關進行提訊、簽署認罪認罰協議、律師會見等,這些工作既不影響防疫,又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事實上,這些客觀條件是完全具備的,從北京法院網公佈的消息,從2月3日起,北京市法院系統開啟網上審判“雲模式”。依託於互聯網和雲計算技術,北京法院建設了視頻庭審平臺“北京雲法庭”,開展網上“雲審判”,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出行和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安全和健康。截至2月6日,僅僅三天時間,全市法院就依託“北京雲法庭”平臺共開展庭審活動78場次。

筆者認為,在疫情特殊時期,私權利相應會受到一定程度限縮、克減,但也應避免對公民權利的過度限縮,否則就容易引發社會衝突。最好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出臺下發通知,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政策性指導意見。筆者強烈呼籲


第一,加快技術升級和更新,儘快普及遠程視頻會見、網上加密下載卷宗閱卷、雲法庭在線審判等有益的嘗試,而不是僅僅侷限於某幾類抗疫案件,應作為常規手段適用於大部分案件。現在疫情催生了很多網上辦公軟件,司法機關更要適應並加快推進。


第二,辦案機關除非在萬不得已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因為疫情原因濫用退補、延期審理的權力,不得非因當事人客觀原因違法中止審限,變相對當事人超期羈押。


第三,律師會見,只要做好基本防護措施即可,對於部分看守所關於律師穿防護服、提供核酸檢測證明的特殊要求,律師很難滿足,也很難操作,不應作為硬性條件。


第四,正確理解各地看守所一個訴訟階段會見一次的特殊限制,對於補充偵查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或審判的案件,應當允許律師會見一次。因為一個案件經過退補後在事實和證據層面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這之後重新開啟的審查起訴對於當事人來講不亞於是一個新的訴訟階段,也是一個新的案件事實,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當事人,就新增的證據情況及對其本人的影響進行溝通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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