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福建終於退群了,國內很多省份持續0增長,大家也從疫情的影響上轉而關注到工資的核算。

2月工資究竟怎麼算,各種異常如何處理,可讓HR們愁壞了。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看,2月工資核算的具體方式吧!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一、2月的應出勤天數怎麼算?


(1)月工作日(用以核算綜合工時制):20.83天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目前一月、二月的工作日,仍然應當按照月20.83天來計算。

(2)2月應出勤天數:20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長春節假日,其中2月1日本為休息日。2月2日原為應出勤日,但統一被定義成“延長假日”:未出勤正常計算,出勤算2倍的加班費。

關於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延遲復工,除上海外,大多數省份視同“停產停工”,即:不出勤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出勤按照正常工資支付,屬於本該出勤但沒辦法出勤,所以沒出勤也不視為缺勤,出勤也不用算加班費。

因此,大多數省份的當月應出勤日為20日。

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延遲復工,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上海的當月應出勤日為15日。


二、工資計發建議:


1、無論何種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單獨計算加班費;


2、月計薪日按21.75計,用於計算日、小時工資;

3、政府強制隔離(法定的隔離),按正常出勤對待。

4、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核算時用“扣除缺勤天數”核算更為清晰。

5、綜合工時制員工,關鍵算出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與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差額,超出部分按150%計算加班費,不足部分視情況扣減工資。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時,應計入工作小時數。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三、2.1至復工前工資性質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四、正常復工前,不同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1、在家辦公


(1)在家辦公視為正常出勤,工資足額支付;

(2)2月1日、2日、2月8日、9日在家辦公,按照週末加班計算

(3)如雙方協商,因遠程辦公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效率與正常上班有差別而重新約定工資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但必須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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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月3日到2月7日的計算

(1)未出勤: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放。合同工資可能與實際工資有差別,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廈門的規定是按照正常工資發放,但由於未真正出勤,所以績效部分、餐補車補這些根據實際出勤計算的,可以不發。

(2)正常出勤:按照正常工資發。上海正常出勤按照週末出勤的加班計算。

(3)在這幾天,員工要求按年假算的,可以按年假計算,也就是按正常工資發放。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五、規定復工後,不同情況的計算



1、居家自我隔離14天

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2、企業原因沒辦法復工

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地標準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廈門規定: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新標準執行,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

例:

廈門企業,平時是按照1-31號為週期核算工資,員工工資4000,公司2月10日沒開工,一直停工到3月底,員工也沒辦法遠程辦公,怎麼算?

A、2月10日-2月28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還是按照4000算(有績效和補貼可以考慮不發)

B、從3月1日起,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800算。


福州企業,平時是按照1-31號為週期核算工資,員工工資4000,合同約定工資2000,公司2月10日沒開工,一直停工到3月底,員工也沒辦法遠程辦公,怎麼算?

A、2月10日-2月28日,停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按照合同工資2000算

B、從3月1日起,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按照生活費算,不低於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困難企業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60%。

3、員工因為疫情原因無法回到單位上班

受疫情影響員工無法返崗期間,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4、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復工

企業職工以擔心傳染病為由,未按時返回復工的,企業可以協商安排其申請病假、事假等手續或安排其休年休假;職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待崗協議》、《勞動關係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係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如有曠工就計曠工,達到解除條件可以解除。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六、特殊人員的工資計算



特殊人員,如:實習生、退休返聘(簽訂勞務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按照實際提供勞動付薪的,在國家延長和地方規定不得提前開工的時間、企業停產停工期間,沒出勤都不用付錢。


七、因經營困難,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遲支付。


結語:以上只是法律方面的規定,但HR不只要算這個月的工資,還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綜合實力和企業的發展。疫情下,大家都是受害者,在這個特殊時期,

建議企業和員工能夠彼此體諒,作為企業,疫情過後,經營還是要繼續的,員工才是企業經營的最大財富;作為員工,需知“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能夠促進企業和員工攜手共克時艱,迎接未來。


這才是HR在此階段最大的價值!


HR“抗疫”必備—2月工資核算的應知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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