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中的這些約定無效,別中招了


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中的這些約定無效,別中招了

感情沒了,不少打算離婚的夫妻都是通過簽訂離婚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實際生活中可沒有那麼多“好聚好散”,即使分開了,也要在離婚協議中對對方今後的生活加以各種阻撓和干預。殊不知,有些約束壓根兒就是無效的。

離婚後不得再婚。生活中離婚的夫妻當中不乏這樣的情節:一方同意將子女的撫養權給另一方,但為“保證”孩子的生活質量,在離婚協議中限制對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再婚。有的人覺得這樣的約定合情合理,既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理應遵守。但事實上,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因此,即使雙方都在離婚協議中進行了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中的這些約定無效,別中招了

離婚後不得再與他人生育子女。擔心自己的孩子會“失寵”,有些人在離婚時限定對方在離婚後不得再與他人生育子女。事實上,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生育權同樣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干預或限制。限制生育權是剝奪人的基本權利的表現,因而這樣的約定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約定給子女的撫養費至子女18歲之後。現實中離婚的夫妻當中,不少人是這樣約定的。中國的父母愛子情切,很多孩子在參加工作之前都是依賴父母提供經濟支持的,甚至近些年還有不少“啃老族”。基於這樣的考慮,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自然會覺得應該將撫養費支付期限延長至18歲之後。但實際上,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至其18歲時就結束了,子女18歲之後,父母的經濟資助行為均屬自願,而非法定義務。況且,一旦約到一些特殊情況,給付撫養費的一方還可以依法申請降低撫養費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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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處分他人財產。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的付出較多,但離婚時卻沒什麼財產可分。想到老人去世後可以繼承一大筆財產,不少人就動起了歪心思。雖然現在離婚了,但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來對方父母去世了,自己可以獲得遺產份額。事實上,夫妻雙方離婚之時,並無遺產之實,所謂的“將來的遺產”乃一方父母的合法財產。這種對於他人財產的處分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文丨張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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