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賴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支持?

夏天-向日葵在微笑


這個問題,我想95.00%以上的人都支持吧。

可問題是,對於債權人來說,讓“老賴”蹲監獄不是目的,而是想讓“老賴”履行判決、裁定的手段。

一、什麼是拒執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有兩個前提:1.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2.情節嚴重。如果沒有能力,就不能按照拒執罪處理。

二、讓“老賴”入刑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對債權人來說,拿到錢是最主要的,如果能拿到錢,“老賴”不去坐牢都可以。

因為一旦“老賴”因為拒執罪坐牢,還不還錢,就不能再次將“老賴”投入監獄了,這是我國法律原則,不能因為同一件事,處罰兩次。

所以,對債權人來說,如何能執行到錢款,顯然比讓“老賴”坐牢更重要!因此,法院執行人員應當發回主觀能動性,創新執行手段,讓“老賴”不能一賴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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