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工資卡被凍結後,又重開一張卡繼續領工資,是否犯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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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於達到刑事犯罪,別聽有些答主的說法,法律不是那麼嚴苛的,也是有著一定溫度的。但是這種行為確實是錯的,法院也會採取行動,有可能還會處罰你的單位。

當法院已經凍結被執行人資產時,包括凍結被執行的工資卡時,說明此時法院判決已經完全生效,且已經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此時被執行人的資產和收入應該如實向法院進行申報,如果逃避和隱瞞,法院是有權利採取處罰行動的。處罰包括並不限於教育警告、司法拘留,如果非常嚴重的話,可能會以拒執罪提出公訴。


法院凍結工資卡,是需要向被執行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且要求被執行單位進行配合的。所以被執行人即使偷偷新辦一張銀行卡,被執行人單位也有可能不予配合,不將公司發入新銀行卡中。如果單位偷偷將工資發入新銀行卡中,這就嚴重違背了法院的司法配合要求。在法院查實情況後,是可以向被執行人單位發出罰款通知的,同時要求其糾正違規行為。

那麼被執行人工資卡被凍結後,基本生活支出費用從哪裡來?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每月發放生活費。法院會根據被執行人情況和撫養家庭的實際情況,每月定額生活費。這個生活費用可以向法院定期領取,或者法院要求被執行單位將工資分為兩份,一份為生活費給付被執行人,剩下部分交付法院專用賬戶。


一般被執行人違反規定後,法院前幾次都是批評教育,如果被執行人一直不悔改,法院有可能進行司法拘留。不倒情節特別嚴重的,也不會採用拒執罪進行公訴。所以不會像有些人所說的,稍微有點違規就被拘留了,就被判刑了。公共資源也不能隨便用,強制措施也需要花費很多公共資源,同時針對公民能不使用暴力,也儘量少使用暴力,這也是法院的準則。

總結一下:法院也是先講情義,再講道理,最後不行才會給你動用法律手段。每個被執行人都有自己的客觀原因,其中只有極少數才是真正的“老賴”,千萬不能簡單粗暴的給被執行人打標籤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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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被凍結,居然,另開一張卡還可繼續領工資?

依我之見一一

被執行人經法院強制執行而凍結了“工資卡”,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的“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而本案例所述的“單位為被執行人另開一張卡繼續發工資”的行為肯定是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是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違法行為。對幹這種妨礙法院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對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或罰款的處罰。在排除違法妨礙情形後,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會依法對被執行人繼續執行生效的民事裁決。

至於這種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被執行人丶協助執行的單位)是否構成拒執犯罪?這要看“拒不執行和協助拒不執行”的情節是否嚴重到構成犯罪的程度,比如轉移工資的數額丶轉移的次數丶因拒絕協助執行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丶執行機關執行時受單位阻礙的情節嚴重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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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按道理是刑事犯罪,但是被查後,一般是先拘留罰款,能認錯改正的,並且積極履行的,刑事責任可以暫不追究,不然的話,會先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了,他既然能隨意更改工資卡,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難辭其咎,也會予以罰款拘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對於拒執罪的定罪範圍做出了界定:

以下五種行為可以按拒執罪定罪量刑:

a、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b、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c、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d、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e、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條: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就是本行為觸犯的法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這樣的規定: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綜合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拒執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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