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虛齡20歲在戀愛期間懷孕了,是事實婚姻,男友拋棄我,起訴法院離不了婚怎麼辦?

安徽農村廣播聽評員


新《婚姻法》頒佈之前有事實婚姻說法。之後就沒有了,時間節點應該是1994年2月1日。


大漠清泉30879884


小小年紀虛年齡才20歲,就任意隨便和男人同居並懷孕了,引成了事實婚姻。

你們屬非法同居,沒有經過民政部門,辦理過結婚過結婚登記手續,法院確實是無法,為你們判決離婚的。

現在你被無情的負心漢甩了,我友情提示你,找這個冷血男人,心平氣和好好協商,把遺留問題處理好,兩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即可。

這就是隨便同居的危害,希望青年男女借鑑這件事,吸取教訓,萬萬警惕自己,千萬不要豪無目的非法同居。





靠山4


我們先來了解一個法律概念: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認定的前提條件是,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有廣義事實婚姻和狹義事實婚姻之分。所謂“廣義事實婚姻”,是指一切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所謂“狹義事實婚姻”,是指國家有條件承認的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



我們所說的“狹義事實婚姻”,它的構成必須符合三個要件:1.是以夫妻名義;2.是公開同居生活;3.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對刑法中的重婚罪,即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也可以認定為重婚。


回到主題。

女題主虛齡20歲,也就是尚未年滿20週歲,並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你雖然和男朋友已經戀愛,並且還不小心導致懷孕,但仍然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現在,你男朋友拋棄你,你去法院起訴“離婚”,這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因為你們所謂的“事實婚姻”,已經無法得到法律的承認。

這個事例告訴我們,戀愛中的男女雙方,一定要潔身自愛!尤其是女方,更要倍加珍惜自己。不做違法的事情,不做留下隱患的事情,是戀愛雙方都要把握好的一條準線。

當然,《婚姻法》雖然無法認定你們的同居屬於事實婚姻,但還可以通過其它途徑來盡力促成協商解決;如媒體輿論,或者對方單位出面等。


感動時代


虛歲20與男朋友同居懷孕,男朋友因某種原因要求分手,這種關係從法律來說算什麼關係呢?因為你尚未年滿20週歲,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你們這叫同居關係。為什麼不屬於事實婚姻?1994年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在1994年之前一起生活未辦理結婚證的屬於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證的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

很多人都知道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卻不知道這句話的真實含義是什麼。它的真實含義是不管你們在一起還是不在一起或者有第三者涉足都無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題主的男朋友拋棄了你,法律是不管你們怎麼分開的,也不會因為分開產生補償的。

至於懷孕怎麼處理,小法匠在之後的文章將會對同居關係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小法匠


這裡有幾點法律知識給大家科普下:

一.虛齡二十是否可以結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二十二週歲以下,女二十週歲以下不可以領取結婚證。但在社會實踐中有很多偏遠山區執行的是先結婚(辦酒席),等到了法定年齡再補結婚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綜上,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在法律上不承認婚姻關係(自1994年刑法發佈後事實婚姻不予承認)。也就不存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了。但不是所有情況都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在對方已婚的情況下,可以以事實婚姻起訴對方重婚罪來確認事實婚姻。

二.被男友拋棄後如果想追究男友的責任。

1.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作為孩子的生父,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對於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可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3.這條的缺點是孩子必須生下來,如生父質疑孩子的血緣關係,可以申請親子鑑定,女方需配合進行親子鑑定(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正當請求,對於拒絕正當親子鑑定請求的,在書面申請後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拒絕撫養未成年人而不需承擔責任及義務)。

三.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綜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生父母有照顧其至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義務。對於有經濟能力但拒絕撫養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詳細說明執行。

1.第七條

①子女撫育費的多少,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②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③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④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第八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3.第九條 撫育費須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4.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5.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6.綜上,可以就撫養費問題以上述說明情況予以起訴追討。

五.①如果女方不打算生下孩子(畢竟還年輕),因為已經辦過婚禮,可以讓自己家人與男方家人協商出人流費用,直接散了就行。

②如果男方家屬要求將孩子生下來,可以選擇協商方式將孩子生下,要一筆補償金,過好自己的生活既可。

希望對題主及各位網友有所幫助。


Cream陳


前言不搭後語,20歲初中還沒畢業吧!事情你沒表達明白,你是想說什麼呢?你說的事實婚姻是不是領了結婚證的婚姻?如果是領了證的,那你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婚,6個月之後再起訴必然判離婚。如果你沒有結婚證,只是同居懷孕男人拋棄你,那不用離婚。你根本就沒結婚,法院怎麼叛你離婚呢?離婚的前提是先結婚有結婚證。你直接回家就行,不用再糾纏了。又或者你想問孩子的撫養費這個男人要不要給?婚姻法規定不管是不是婚生子,撫養費是一樣的。但前提是你要證明這個孩子是他的,他若不承認是孩子的父親就挺難證明。dna檢驗是是個途徑,但他有權力拒絕檢驗。如果你非法取得他的dna檢驗,在法庭上似乎也不能直接作為證據。


為了陶瓷艾特孫


虛齡20,就被搞了懷孕了,很同情你,j還是告訴你一點點法律常識吧。

一、估計應該超過週歲18了,屬於完全自主民事行為能力之人了,只要你自願,沒人能管你們不影響他人的自主行為;

二、“事實婚姻”是過去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用的法律詞彙,新婚姻法沒有這一說法,而且也不是以被搞懷孕為準的;

三、沒有辦過結婚登記,只是非法同居而已,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起訴法院離不了婚”的概念,法院不會受理沒結婚的人的離婚訴訟請求的,因為訴訟主體不合法。

一句話,走法律程序的話,你只能告對方強姦之類的,不過現在你已經給對方留下了不是強姦的證據了。

你還能告的是對方必須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只要孩子確實是對方的,這是一定能勝訴的。


UN317


這正驗證了佛法的那句話,婚前同居屬邪淫,一點不假。事實證明,婚前有性行為的人結婚以後,要比沒有婚前性行為的人結婚後,離婚率要高出很多。且人的福報是有限的,婚前激情消耗過度,則婚後激情自然冷淡,或可能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你現在最主要的是應該懺悔,懺悔自己不該婚前同居,心懷善念,做些善事,慢慢的事情就會向好的方面發展。



金猴悟


我國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此後,所有婚姻除了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之外,還要符合登記的形式要件。由於“法不溯及以往”的一般原則,此條例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沒有效力。就是說,如果甲和乙於1994年2月1日前結婚,按當時的法律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沒有履行登記手續,這個婚姻仍然有效力;如果到如今這個婚姻關係仍然存續,我們一如既往地予以承認。

二。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後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統一適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此,一個有效的婚姻必須經過登記的手續方為法律所承認。即便符合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如果沒有登記,法律也一概不予以承認。就是說,1994年2月1 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所述,我國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而對此後的事實婚姻不予承認。


瀟水人家638


自婚姻法頒佈以後,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存在了。也就是說,婚姻法頒佈之後只要沒領證,就是未婚 非法同居。得不到法律保護。沒有結婚也就無法離婚。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沒有事實婚姻,但如果你已經登記結婚,卻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卻會構成重婚罪。

所以要做的不是起訴離婚,直接分手離開就行,至於經濟糾紛和撫養費,可以起訴。但由於沒有登記,所以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他找的錢還是他的,只有你的錢是你的。

女孩子們,保護好自己吧,不要未婚先孕,也不要辦了婚禮就認為已經結婚法律會保護你。只有登記結婚了,法律才會認可夫妻關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