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 合同履行、效力篇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不能預見。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2、不能避免。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並採取措施,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3、不能克服。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並且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答: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

疫情已經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於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方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簽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並非由於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麼辦?

答: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由於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暫時不能履行。根據每份合同的特點以及目的,在此種疫情下,各份合同所處情況不同。

其次,不能履行的類型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發生後,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儘量採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如果由於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並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後由於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5、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答: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賃合同》為例,如果企業作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復工的影響,很長時間不能開業,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繼續履行合同,讓損失完全由承租方負擔有違公平。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援用公平原則具有較大的訴訟成本。應當首先看《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對出現不可抗力減免租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據“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本次疫情對商家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租戶可以根據影響力的大小,與業主協商部分或全部減免租金。當然,最終是否減免,或減免多少,還需雙方協商確定,但並不代表租金一定要減免。

商家還可以以情勢變更,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的情況)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6、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如何履行通知義務?

答:通知義務不難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出現並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後,無法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合同裡對於及時通知有明確期限約定的,應當按時通知,通知方式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方式通知,如果沒有約定,建議採用諸如快遞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予以通知式較為適宜。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7、疫情對餐飲、旅遊、住宿等服務合同履行有何影響?

答:這幾類合同受到本次疫情衝擊較為嚴重,提供服務的一方如在疫情發生前未履行完畢主要義務,那麼疫情發生後,基本上無法再繼續履行主要義務,因此這幾類合同因疫情影響導致提供服務方無法履行主要義務的,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疫情發生前,提供服務方已履行完畢了主要義務,那麼接受服務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合同無需解除。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8、因疫情導致貨物買賣合同遲延交貨的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影響或者防控措施導致賣方不能向買方按時交付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減免遲延履行責任或解除合同。

具體而言,企業因疫情而停工停產,導致無法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如果合同並非不能履行或者遲延交貨未導致對方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未對相對方明顯不公平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通過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責任,同時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損失承擔比例。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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