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對開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八點建議

周蓬安:對開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八點建議

說明:潘震先生《潘震:對開放外國人永久居留的幾點意見》一文在我的公眾號上發表後,民盟安徽省委負責社情民意編輯上報工作的同志就給我留言,希望能將該文修改一下作為社情民意上報。筆者經與潘震先生溝通,按照社情民意的格式對原文進行了少量修改,並增加了部分內容(本文主要貢獻者是潘震先生)。現將上報內容全文發佈,也希望一些很想撰寫社情民意,但又苦於無從下手的朋友有多啟發:


周蓬安:對開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八點建議


3月2日,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筆者認真閱讀後認為,在依然實行計劃生育政策,限制人口增長的中國,雖有給予部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必要,但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做一些高標準的限制,也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特提出如下幾條建議:

一、完善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並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中的三類企業引進並推薦人員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具體條件,應該明確和細化:

一是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認定門檻較低,全國經濟中等水平地區的縣城都有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規模很多還是小微企業,有些年產值只有數百萬元。這樣的企業從國外引進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有人存心利用這些企業虛假引進,販賣永久居留資格,將很難監管,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懲罰措施。

二是以上三類企業引進人才應該有一定的數量限制,且要求做好引入前的公示工作,並且在引入後的一定時期(比如10年)內,每年公示其引入外籍人才的工作情況。

三是嚴格界定“國內知名企業”標準,即企業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被認定為知名企業?此外,應由哪個部門、哪個層級給這些企業認定“知名企業”?

二、對於第十三條第四款的“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建議取消。因為如果允許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他人取得永久居留資格,這樣層層推薦,無限制地推薦,將會導致失控。此外,該款的“專業人才”標準如何認定,也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因此建議一律按照第十二條辦理。

三、建議取消條例第十四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建議明確具體標準後再來制定本條例,將明確具體標準的過程寫在條例裡,顯得很不嚴謹。

四、第十五條中關於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若干倍的表述,容易引發某種歧視,建議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稅額達到某一標準為參考。因為納稅不僅是對社會的貢獻,而且是難以造假的硬性指標。

五、建議增加: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即成為中國稅務公民,在承擔納稅義務方面,與中國公民一視同仁。

六、第十七條第一款“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表述不準。將擁有永久居住資格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等同處理,這是不應該的。例如美國綠卡持有人的父母是不能申請綠卡的,但年滿21歲公民的父母則能直接申請綠卡。

七、建議增加:對於限制人口的城市(如北上廣深),批准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永久居住權時,應優先滿足同類條件下中國公民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遷移。

八、條例之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應該刪除。因為“語言關”理應成為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基本條件。申請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理應瞭解中國國情常識、法律政策,中國地方政府不應該承擔這類不必要的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