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2)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指导思想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二是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各级纪委监委实行合署办公,依法行使监察职权,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初步建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着眼于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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