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新規出臺,有下列四種情形的,不允許調任公務員!

大家都知道,按照我國幹部管理規定,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其他單位管理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是可以調任公務員隊伍的,因為這些單位某種意義也是具有行政級別的,當然近年來這些單位有去行政化的傾向。但這種調任非常困難,特別是在基層,這樣的調動控制是非常嚴格的,只有幾種途徑可以實現,而且每一種都管理嚴格,都要實現提級審批。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前的公務員調任規定有點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最近,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了修訂後的公務員調任規定,對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公務員隊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改動了很多條款,修改的還是比較大,特別是對禁止調入的情形進行了明確,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不得調入公務員隊伍,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公務員調任新規出臺,有下列四種情形的,不允許調任公務員!

第一,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在對於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上,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處理是不一樣的。對於公務員來說,要更嚴格一些,凡是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不管是管制還是拘役,不管是實刑和緩刑,一律予以開除處分。而事業單位和國企不一樣,適用緩刑的,一般不用開除工作。所以,這一條應該是針對這種情況設置的,防止被刑事處罰的還能轉任公務員,因為這樣的情況在公務員早就被開除工作了。

公務員調任新規出臺,有下列四種情形的,不允許調任公務員!

第二,違紀被“雙開”的。

所謂的“雙開”,在我國特指黨員被開除黨籍、工作人員(包含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被開除公職。這分別是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兩個最高處分檔次,一般都是重大違紀才適用“雙開”的處分。既然被“雙開”,說明犯的錯誤非常嚴重,不適合在公務員隊伍中工作。針對公務員,以前曾經有被開除黨籍必須被開除公職的規定,現在這個規定沒有執行了,而開除公職,本身是不能再考公務員的,更不用說調任了。所以,這也是為了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管理上相銜接,和上一條有共通之處。

公務員調任新規出臺,有下列四種情形的,不允許調任公務員!

第三,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現在社會對於誠信越來越關注,在公務員考試中,這一個也是被增加為不能考試的條件之一,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當然,不能調任公務員也就是應有之義了。大家要注意的是,不是失信或欠錢不還就不能調任,而是要法院依法宣告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才不可以,而且只要解除了懲戒,就是可以調任的。

公務員調任新規出臺,有下列四種情形的,不允許調任公務員!

第四,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或審計的。

這裡面涉及的情形比較多,主要有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檢察機關的調查;公安機關的偵查;只要這些調查審查還沒有結束,或者沒有給出不影響調任結論的,都不能進行調任。同時,如果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包括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等,只要審計還沒有結束,都不能調任。當然,如果處分期影響期沒有滿的,也是不能調任的,因為不管是黨紀處分還是政務處分,都有一定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是不能提拔和轉重要崗位的,某種意義上說,從事業單位或者國企調任公務員,也算是轉重要崗位吧。

總之,這一次關於公務員調任規定的修訂,比以前更加細化,有關規定更加明確,也更加符合實際,大家覺得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