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點評一則澳門房產離婚案例

劉某紅與被上訴人吳某鋒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2013)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76號】

案情簡介:2007年2月12日吳某鋒作為購買人在澳門簽訂《承諾買賣合約》購買位於澳門的訴爭房屋,並在此合約上記載其為已婚,妻子是本案劉某紅,澳門物業登記局對涉案房屋2007年3月12日登記記錄顯示產權人吳某鋒,已婚,配偶劉某紅,財產製度“取得共同財產制“。雙方在2007年5月16日登記結婚。而在2010年的5月20日,吳某鋒在澳門將房屋的登記信息更改為“吳某鋒,男性,未婚,成年”。現二人離婚,劉某紅認為根據澳門的法律規定,按照其購買方式,澳門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吳某鋒2010年將房屋登記信息修改的情況屬於違法,主張分割。

法院裁判要點: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認為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不予處理。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法律適用錯誤,改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認為對訴爭房產的處理仍適用我國法律。最終法院通過對事實的認定,依據我國法律處理的結果是訴爭房屋為劉某鋒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涉外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點評一則澳門房產離婚案例

深圳離婚律師李濤點評:

二審更側重法律審查,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不同於普通的房產糾紛,夫妻關係具有高度的人身性,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係,二審法院改判適用夫妻財產關係對應的國家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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