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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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過來,而被死者家屬起訴,這叫什麼事。應該被起訴的是死者家屬,而不是這位救人的護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紹,一個騎三輪車的老太太不慎墜河,後被村民救起。海寧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小褚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地對老太太進行急救,但最終還是未能就過來,她為此自責了好幾天。幾周後老人家屬竟然起訴小褚,讓她賠償老人身亡的經濟損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護士證而擅自救人,家屬認為她涉嫌“非法行醫”,必須對老人的死承擔責任。

對於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對落水老人施救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不存在死者家屬所說的“非法行醫”。對於落水老人的救助,屬於應急救援,這種急救並沒有特定只有舉辦行醫資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隻要具備應急救援知識、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對於落水老太太的施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行醫,而是一種應急救助行為。因此,死者家屬提出的“小褚非法行醫”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豬為救助老太太已經竭盡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傷害所致,與小褚的救援並無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並不是小豬造成的,就更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們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屬的訴求中,只有“經濟賠償”四個字是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說白了,就是想通過老太太再撈最後一筆錢,其意可見,其心甚黑。說小豬“非法行醫”,只是家屬為自己索賠刻意找的一個理由罷了。

事實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責任人是她的家屬,那麼大年齡還讓老太太一個人騎著三輪車出門,這完全是家屬監護不到位,因此,其家屬應該為老太太的死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老太太家屬的索賠行為無疑是為了錢而誣陷好人。如今,本來人們對做好事就心有餘悸、畏手畏腳,老太太家屬這種知恩不報反起訴的極端錯誤的做法,難免會讓人們對見義勇為做好事更加心存顧慮。對於這種不知好歹之人,應該給與嚴厲的懲罰,以淨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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