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期,房東不續,在轉租他人的情況下,我們是否有權要求賠償?合同上寫我們有優先承租權?

電梯公寓1


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承租人的優先權,只限於在房屋出售時,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租賃雙方是否能夠繼續租賃,完全憑藉雙方的意思自治。本案中,既然你們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優先承租權,那麼就應按照你們雙方合同約定。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如何理解優先承租權。

前文所述的優先購買權,是這樣規定的: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

可以看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僅限於“同等條件”。具體到本案中也是如此,對於優先承租權,不宜作擴大化的解釋,而應在不能過度侵害出租人權益的範圍內,保障你的承租權。

如果出租人,沒有保障你的優先出租權,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能夠要到多少錢,要看你們雙方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只能按照實際損失來主張(如果不是特別大額度的租賃,法院不會判多少錢的)。

法律是有成本的,很多事情,之所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皆因成本二字。


法律就是如此,我也實屬無奈,願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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