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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