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秸秆、残膜、根茬的公告

春季到来,天干物燥。为了保护全市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防范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禁止各地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残膜、根茬,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农膜、根茬、垃圾等。违规焚烧的,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公安、农牧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旗县、乡镇苏木、嘎查村三级联动,建立分片包干工作制度,做到禁烧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三、各地要安排专人加大现场检查、巡查力度、特别是铁路、国省道及县城周边等重点区域,要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和烧荒现象。各地要开展群众性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火灾工作方案,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四、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公安、农牧、林草、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现禁烧工作全面覆盖,全程监管。在春耕和秋收季节,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焚烧秸秆和烧荒行为。因焚烧秸秆、垃圾、烧荒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组织和个人对焚烧秸秆、残膜和根茬行为进行检举。

举报电话:0474-8308029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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