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無救生員證的張三救起溺水者,但最終搶救無效,張三可能被依法索賠嗎?

盜德高點


作為從事法律工作的專職人員,也許簡短的回答影響不了輿論,但也必須從法律層面上維持公平正義。———法律小人物

就問題本身而言,存在溺水死亡的親屬向張三索賠的可能性,因為索要賠償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但經法院審查,對於索賠請求應該不會予以支持。可以說,索賠看人性,賠償依法律。

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文的字面意思即可以看出,實施救助的行為人,因為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問題中張三救起溺水者,並未給溺水者造成損害,最終溺水者死亡系因溺水導致,與救助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舉重以明輕,“造成損害都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造成損害的情形更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張三沒有救生員證,但並不影響其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定性,只要其沒有惡意阻撓救援,即使最後救助沒有效果,也並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注:雖代表個人觀點,但不接受反駁。



法律小人物


大家好,我是周教練。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分兩個環境:一個是野外,一個是游泳場所。

在野外,不管是不是救生員還是有沒有救生證,只要有急救常識的朋友都義務去拯救溺水者。不會救生的朋友可以利用器械進行救助或者打求救電話也是可以的。當然,如果家屬索賠這個就是無理取鬧了。

在游泳場所就不一樣了。游泳場所是需要備案登記的地方。正規的游泳館必須要有高位行業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救生員證,教學的話得有教練證等。還需要購買相關保險。如果沒有證件的救生員出現事故,家屬索賠對象應該是游泳場館的經營者,而不是救生員,當然救生員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所以,我們在選擇游泳場館的時候一定要正規的場所。

注:不會游泳或者不懂救生的朋友,千萬不要自行下去救人,我們可以藉助旁人或者電話,切謝進行施救。

謝謝大家鑑賞。歡迎補充。


love游泳的魚


我是藍天救援隊員。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施救者不管是否有救生員證,是否方法得當,是否救活,只要不是他的原因導致落水或故意以施救的名義,去傷害落水的人就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因救助方法不當,只要沒有阻礙他人正確的施救就沒有任何問題。

即使施救者同時也是這個場所的經營者,有責任也是承擔經營者的責任,施救行為,可減輕經營存在問題的責任。

平時通過訓練掌握救人及自救方法,可提高救活成功率。


瀋陽寒富蘋果


這個提問不清楚。如果說是在游泳館溺水,而救生員無證,最終溺水者搶救無效死亡。那肯定可以向游泳館業主索賠。如果說自己去江河、池塘、水庫游泳造成溺水,而張三剛好路過看見了,去救人,但終應搶救無效,那家人沒理由向救人者索賠。


一九七三牛哥


這顯然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張三救起溺水者,是救人行為,救人不需資質證合格證專業性。至於後來被救者搶救無效死亡,那是另一回事,世界上沒有人能保證凡被救的人都無事。救不救是一回事,救得到或救不到是一回事。

雖是假設問題,若死者家屬向張三追索賠償成功,社會治安及道德將會大亂。今後死者家屬被偷被搶被打,對不起,我不是警察,我不能制止。在路上遇車禍急需送醫救治,對不起,我不是醫務人員,我的車不是救護車。家中失火,對不起,我非合格有資質的消防員。遇他觸電,那怕我拿條木棍一棍把他打開,對不起,我不是專業電工。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大家看清楚了,是“無救生員證的張三救起溺水者”,並未說明張三是以什麼身份去救人的。如果無證的張三是以游泳場館救生員身份去救人,那麼他應該負一定法律責任,至於負多大的責任,還要看醫學鑑定結果;如果無證的張三以普通游泳者、路人或者游泳場館內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救人,那麼他不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無證的張三是救生員,但當時不是他值班,也未替別人值班,此時他去救人,情況就複雜了。由於他沒有施救的責任和義務,因此似乎不應負責;但是他去施救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其他人不再去施救,從而延誤施救,因此又好像應該負點責任。


思羽起飛


法律上肯定百分百賠錢,從人類規則而言,百分吧不賠錢


花建忠589


惡劣風氣不可漲。

人心變壞了,法律不能推波助瀾。法律立法之初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不是助長歪風邪氣。

誰規定溺水救場非得要有救援證?救溺水人員不比在救傷救病需要有專業醫學技能。

要是見死不救,是不得咬一口不作為?

張三在救人過程中沒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行為導致被救者傷亡,不必賠。

我說的。


逗笨逗


在中國有可能


千草堂中藥房


可能是落水者把救人者救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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