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引導和規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依法投資林業發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我們起草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0年4月9日前將意見反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郵 編:10071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3月10日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引導和規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依法投資林業發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以下林地的林地經營權的,適用本辦法:

(一)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

(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

除流轉合同另有約定的外,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應當與林地經營權一併流轉。

第三條 【基本原則】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

第四條 【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組織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工作,建立部門聯合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承擔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工作,配合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風險防範工作。




第二章 審查審核條件

第五條 【受讓人資格條件】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且沒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未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未發生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約行為;

(四)未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適宜的林業經營能力。

第六條 【林地經營權項目條件】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應當符合下列項目條件:

(一)流轉的林地、林木權屬清晰;

(二)流轉林地從事林業生產經營,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林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再流轉的不得超過前流轉合同的剩餘期限。

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以林地宗地為最小單元。

第七條 【流轉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經營項目方式及無立木林地造林綠化期限、林地經營權再流轉和融資擔保權利、建設林業生產附屬和配套設施權利、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處置辦法,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否一併流轉等條款。




第三章 審查審核程序

第八條 【申請及申請材料】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流轉林地經營權審查審核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申請表(含信用承諾書);

(二)流轉合同;

(三)流入方的林業經營能力材料;

(四)林業生產經營計劃,包括林業生產經營現狀、改善經營近期目標、完成該目標擬採取的措施等內容。

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的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還應當提交承包方的書面同意材料。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書面同意材料。首次流轉合同中有同意再流轉條款的,該流轉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同意材料。

屬於已融資擔保或者共有產權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的,還應當提交融資擔保機構或者共有產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第九條 【申請受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工商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審查核實】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府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間行政協助和林業內部核查等,及時開展資格審查、項目審核。

第十一條 【審查審核意見】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審查審核意見書,並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流轉合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獲得流轉林地經營權審查審核同意書後,提前終止流轉合同的,應當告知出具審查審核意見書的林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風險防範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規模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林業經濟發展和森林資源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林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林地的面積規模上限。超過上限的,應當通過以林地經營權入股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經營模式。

第十四條 【流轉檯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檯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將申請材料、查詢記錄、審查審核過程材料、審查審核意見書、事中事後核查材料等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審查審核同意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實行統一編碼管理,在流轉合同封面加註流轉合同檔案統一編碼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審查審核意見書文號。

第十六條 【事中事後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流轉林地林木開發利用、合同履行、風險防範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信用記錄。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作為項目能否享受相關林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信用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林地經營權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單元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記錄涉及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書和裁決書、行政裁決書、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林權收儲資格審查】林權收儲機構進行市場化收儲擔保的收儲資格審查,參照本辦法實行流轉林地經營權資格定期審查備案制。林權收儲機構因業務需要受讓備案期間發生的收儲擔保林權,不再進行受讓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流轉管理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的、同意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基礎設施的、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收取的標準、支付方式、使用的方案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實施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

為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引導和規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投資林業,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起草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關於《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設四條,明確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以及監督管理主體等。

第二章審查審核條件,設三條,明確了受讓人資格條件、項目條件,以及流轉合同中應當約定的事項等。

第三章審查審核程序,設五條,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查核實等。

第四章風險防範,設五條,明確了項目開發規模控制、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檯賬、合同管理、事中事後監管,以及信用管理等。

第五章附則,設四條,明確了林權收儲資格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流轉管理費用的條件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等。




二、重點事項說明

一是關於適用範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三十六條以及第四十九條規定,林地經營權分為從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林地經營權,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獲得的林地經營權。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已經對以其他方式承包獲得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作出了詳細規定,本《辦法》沒有將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獲得該類林地經營權納入適用範圍。另外,新修訂的《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一部分林地,並可以流轉林地經營權,《辦法》將此類林地經營權流轉納入了適用範圍。

二是關於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既要鼓勵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進山入林投資,促進林業發展,又要規範經營行為,避免林農利益受損,《辦法》規定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條件、項目審核條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為防止違背農民意願,擠佔農民就業空間,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林業經濟發展和森林資源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林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林地的面積規模上限。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林地經營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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