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案件:女兒為離婚躲回孃家,撕扯中老丈人失手捅死女婿


防衛過當案件:女兒為離婚躲回孃家,撕扯中老丈人失手捅死女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下面案例中,檢察機關結合具體案情,通過細節的審查、補查和整體判斷,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作出準確區分和認定。

朱某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

【要 旨】

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基本案情】

朱某山之女朱某與齊某系夫妻,朱某於2016年1月提起離婚訴訟並與齊某分居,朱某帶女兒與朱某山夫婦同住。齊某不同意離婚,反覆到朱某山家外吵鬧。5月8日齊某酒後駕車到朱某山家,欲從小門進入院子,未得逞後在大門外叫罵,並站在汽車引擎蓋上搖晃、攀爬院子大門,在牆上用瓦片擲砸朱某山。朱某山從屋內拿出宰羊刀防備。隨後齊某跳入院內徒手與朱某山撕扯。撕扯中,朱某山刺中齊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見齊某受傷,把大門打開,並主動報警。齊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件辦理情況】

法院一審對該案判決認為,根據朱某山與齊某的關係及具體案情,齊某的違法行為尚未達到朱某山必須通過持刀刺扎進行防衛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但其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朱某山以防衛過當為由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在二審出庭時指出,朱某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朱某山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二審支持檢察機關出庭意見,認定朱某山行為屬防衛過當,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害的認定比較好把握,但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相對複雜,要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針對實踐當中的常見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應作整體判斷,即分清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不能唯結果論,也不能因矛盾暫時沒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認定或不敢認定;二是對於近親屬之間發生的不法侵害,對防衛強度必須結合具體案情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三是對於被害人有無過錯與是否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應當通過細節的審查、補查,作出準確的區分和認定。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意見,對於所提意見成立的,及時予以採納或支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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