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數據競爭國際執法案例《反壟斷法》修訂背景下需要加強對國際案例的研究

專家熱議數據競爭國際執法案例《反壟斷法》修訂背景下需要加強對國際案例的研究

日前,中央黨校政法部、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在中央黨校共同主辦“數據競爭國際執法案例與啟示研討會”。現場,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發佈《數據競爭的國際執法案例與啟示》研究報告,報告認為,為了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規範發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臺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的各類問題,要充分看到數字經濟高頻創新和動態競爭的特點,從而構建起適應數字經濟發現的競爭規則。

中國職業教育學會會長、原教育部副部長魯昕表示,人類社會已經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經濟全面重塑了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以及國際貿易格局,數據已經成為新的競爭資源。站在壟斷法律行為的高度去重新認識企業經營活動,這能夠體現現代社會的綜合治理能力。

從促進我國數據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應當鼓勵數據共享行為,但數據共享又不能完全離開個人信息保護,否則,數據產業可能進入野蠻生長狀態。

國務院法制辦原副主任張穹指出,用戶個人數據的權利和保護要進行細緻的劃分。個人數據使用要有明確的知曉權、確認權和更改權。企業作為數據的生產者,數字經濟必然是壟斷經濟,對數據壟斷需要辯證分析,數據競爭產生對反壟斷法的概念帶來了影響,像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此也是下一步符合互聯網信息時代的修改反壟斷法需要考量的主要問題。

阿里研究院競爭政策中心主任崔書鋒認為,大數據之所以成為競爭政策關注的問題,源於大數據在市場競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在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我們應當充分考慮如何平衡保護競爭與經濟效率的關係,造福消費者與保護隱私的關係,如何在執法中引入有效分析工具問題、如何客觀評估大數據對競爭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此基礎上釐清大數據在競爭法上的性質地位。

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原巡視員聶林海提出五項主張,他認為,在數字經濟時代,我們應當加快數據制度規劃的研究制定,不斷完善頂層設計;發展和規範要並舉,避免大平臺的數據壟斷侵犯消費者與中小企業的權利;對於互聯網領域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要嚴肅約束、依法懲處;同時還應加快信息技術的應用,加快數據的互聯互動與共享。

中央黨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認為,目前傳統競爭法與數字經濟的發展並不相適應,面對互聯網中超級平臺的的數據壟斷,未來的競爭法應當處理好公私之間的關係,一方面營造出市場經濟良好的司法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打造一套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的公法秩序。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四位一體的社會共治的體系,包括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的監管。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楊東指出,現有反壟斷法是工業經濟時代的法律,難以對互聯網時代的數字經濟產業進行規制。

在新經濟環境下,反壟斷法將“鼓勵創新”納入反壟斷的目標條款,提供更適當的法律標準。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趙文豔提出,目前已有的司法裁判的結果形成了一些共識,包括數據是一種財產,是一種利益,是可以受到保護的。經營者對獲取的數據進行收集分析編輯,並能夠為其獲取競爭優勢的大數據,該數據應該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美國及歐盟等具有執行競爭法經驗的國家,也同時開始對Google、Facebook、Microsoft 或Amazon 等掌握大數據的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近年來國內圍繞數據壟斷與平臺壟斷的問題屢見報端,數據平臺競爭形式層出不窮,騰訊360搶奪用戶“3Q大戰”,順豐菜鳥的強勢對槓以郵管局居中調停暫停,抖音多閃和微信QQ圍繞分享網頁鏈接、用戶授權登錄的“頭騰大戰”衝突背後,都是數據流量之爭。

上游新聞·重慶商報記者 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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