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起訴自己公司!原來當法定代表人,風險這麼多?

法定代表人在一般人看來,光鮮亮麗,是公司的老總、一把手、有錢!但是你知道嗎,很多人任職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掛名而已,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承擔很多的風險。

出於各種原因,有些人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給他人使用,被登記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但你知道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法定代表人起訴自己公司!原來當法定代表人,風險這麼多?


我們來看下面一則案例:

小婷在A公司任職總經理助理,在工作期間,總經理要求小婷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婷礙於情面,答應了總經理的要求。於是小婷在B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裡,簽署了自己的姓名。

後來因為A公司的總經理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逮捕。小婷無奈,從A公司離職。但是粗心的小婷,竟然忘記給B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

一年以後,小婷發現自己沒法坐高鐵。百思不得其解的小婷,諮詢了相關人員後,才發現自己已經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小婷很是納悶,自己平時規規矩矩,從來不與別人發生衝突,也不差別人錢,怎麼會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呢?

經過多方打聽,小婷這才想起來,原來自己還在給B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正是因為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B公司訴訟纏身,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務,才導致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小婷被限制高消費。

恍然大悟的小婷,很是焦慮。這該怎麼辦?如何是好?為了這事,小婷整夜整夜的睡不著覺。

後來小婷找到了律師,把事情的經過大概向律師說了一遍,小婷說他從來沒有去過B公司所在的城市,也沒有在B公司工作過,甚至沒有從B公司領取過任何的報酬。

確定小婷所說的屬實,律師建議小婷依法起訴B公司,要求B公司配合小婷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的滌除事項。

訴訟中才發現,原來B公司是一個皮包公司,早已人去樓空。不得已採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幾經折騰,4個月後收到法庭傳票,終於通知開庭。庭審中,小婷向法庭陳述了相關的事實經過,律師也發表了法律意見。最終法庭採納了小婷的觀點,依法支持小婷要求B公司配合她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的滌除事項。

收到法院勝訴的判決書後,小婷如釋重負,這幾個月來她常常提心吊膽。現在心裡的石頭終於落下了!

看了上面的故事,你還敢隨便幫別人做法定代表人嗎?

法定代表人起訴自己公司!原來當法定代表人,風險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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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1、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如果公司從事犯罪活動,都是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當然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有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上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一般以法定代表人居多。

3、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一)如果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在此不一一展開。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別人要求你幫忙擔任法定代表,一定要謹慎作出決定。瞭解了上述法定代表人的風險,你還敢隨便給別人做法定代表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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