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该如何立遗嘱?

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如何立遗嘱,是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

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该如何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五种形式。继承法对每种遗嘱有特别要求。对于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危重存在书写等行为障碍时,在病情危重期间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会行动不便甚或不可能,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中的一种。继承法对该三种遗嘱的要求如下: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起施行)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如果违反继承法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在形式与见证人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导致所立遗嘱无效,这是相关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见证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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