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當“老賴”?這些措施讓你寸步難行

一般來講,我們習慣把有能力履行義務但不履行義務的人稱之為“老賴”,尤其是欠錢不還的人。“老賴”為通俗的民間稱謂,在法律上,被稱之為“失信被執行人”。眾所周知,執行難是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如何將勝訴判決執行到位,讓“老賴”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我國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以及全社會應當共同面對和解決的問題。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不斷推出新的措施對“老賴”進行限制和制約,督促其履行義務。“執行難”的問題也在一步步得到緩解。

一、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對於被執行人採取的一般執行措施包括:直接查封、凍結、扣押被執行人名下資產(包括不限於銀行存款、除去基本生活費的工資收入、股票、理財、車輛、土地房產、到期債權等)。

二、一般措施無法執行到位的,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出臺,法院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查封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養老金等。

2、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

3、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寶餘額。

4、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股權。

5、能夠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配偶財產。

6、執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來歷不明的鉅額財產。

三、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同時,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會將其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外公示(全國網站公示,部分地區還通過網絡、媒體、期刊雜誌等進行公示、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進行公示等)。該名單將對被執行人徵信造成嚴重影響,其貸款、商業合作等行為將受到嚴重影響和限制。

四、 對被執行人採取人身限制。

1、限制高消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禁止出入境。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車輛上高速。

4、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5、其他限制措施。

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人民法院還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對被執行人執行力度的逐漸加大,部分省市還推出了諸如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對被執行人強制設定“失信人彩鈴”、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等措施。相信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人民法院的執行措施也會更加完善、執行力度也會更加強大,屆時不僅會對被執行人進行立體化、全方位的限制,甚至還可能會對其子女的升學、就業等產生影響。屆時,債權人的權益將得到進一步的實質性保障。

(聲明:本文為公益性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供讀者交流探討,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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