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讲到,这法就像是面粉,它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就像是用面粉做成面条、大饼、馒头、包子、花卷等。详见前文
法的渊源的分类
前文已经提到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那么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得到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或仅是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制定法外,判例法也是重要的正式渊源。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何异同,可见前文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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