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其他確鑿證據,可以定罪嗎?

宣懷風


答,只有口供,沒有正據。這個問題按辦案是不可以定罪的。要口供和證據穩合,才能定罪。


張延敬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定罪的。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鐺鐺鐺,e籤寶小課堂開課啦!

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們刑訴法常說的孤證能否定罪的規則,我們刑事審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種證據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們要求的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口供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或者多次供述前後矛盾的,那麼就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要求,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在部分特殊的案件中,如果通過證據排除後僅剩下孤證(口供),但是該口供與偵查機關已查明的事實一致,客觀情況合理,結論具有唯一性,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也可以作為定罪的標準,但該情況較少。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的刑事案件發生,公安機關首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後有權根據線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收集相關的線索材料,調查取證,達到立案標準的進行立案,立案後開展偵查行為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對於案件清楚並符合起訴條件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公安機關屬於偵查機關,檢察院在訴訟中作為公訴人參加訴訟,對公安機關的行為具有監督的權利。

以上,希望可以幫到題主。


e籤寶


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是不能定罪的。。。。但是萬事無絕對吧!咱也不太懂法律。。。[摳鼻][摳鼻][摳鼻]


太極o帥子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


江蘇陳磊律師


光有口供沒其它證據支持按正常思維不能定罪。屈打成招從古到今都有案例!


DF北


不可。


盛瑞亨


應該不可以


老張記事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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