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就是這麼愣


合理!但對於特出情況可以適當給予關照,如臨時有事(搬家)接送老人孩子或病重的人員等。

不允許進也是迫於無奈,車輛隨便出入對小區的管理不利,一旦有事將造成損失,也會給業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比方說人們最不願看到火災,消防通道被堵,消防車無法達到他的最佳位置,這對失火的家庭來說是個災難,還有可能將左鄰右舍波及,難以想象的損失和痛苦,有誰來承擔?可能會有更多人來指責物業管理不利,所以說嚴格管理物業是必須的,臨時進出的車輛儘快離開社區。不要把個人的利益至於業主之上,這也是公民素質的體現,目前大家都對物業不滿,大都是因為不能在社區內停車,希望大家給與理解,相信每個家庭都不希望遇到災難時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如果能夠理解到這一點,你就能夠理解物業了,尊重這一觀點就是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然你也很難得到別人的尊重!


弄影93742202


首先不允許業主的車輛進入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但是本律師認為如果小區車輛過多,可以用適當的方法進行管理,但是如果公共部分的車位租金沒有進業主口袋而進了物業口袋,那當然是赤裸裸的違法,業主可以向房管部門的物管部投訴!同時本律師也建議每個小區應該成立業委會,這樣有利於物業更好的服務,也有利於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章文敏律師


物業就是個怪胎,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用血汗錢買的房子 過自己的日子,卻出來一個叫物業的強迫我們交錢來他們的一班人馬開工資,我們自己花錢買的車回家 又得給他們交錢才能進院停車,回家進院又要花錢買門卡才能回家,這是什麼道理呀?強烈要求取消物業!我們可以花錢僱人來幹那些活 也不讓物業賺我們的血汗錢!不用物業!


布朗5377


小區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每個住戶的,買了車位的住戶是搶了沒買車位住戶的土地,你買車位化了錢和沒買車住戶是沒關係的,你的錢沒有分給沒買車位的住戶,你的錢是給物業的,但是這個小區的每一寸土地不是物業的,是全小區住戶的,所以全住戶要團結,不允許自己的土地被別人賣掉,不要以自已有幾個錢就不認人了,到時候這個物業不做退岀時,你的車位也白買了,等到沒買車位的人比你有錢時,比你高十倍的價買光車位,到那時,你的車進不了小區,看你狂!!!


港灣58185526


就是賴皮惡霸的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用戶107762434370


看了很多評論,核心爭論在“業主共有”。我來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你,能隨意出入國門嗎?同理,業主共有不是說業主就可以隨意開車進小區,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如果業主委員會都不能通過,那麼就算你是業主,也要遵守規矩。


天爸-正龍


這是個既複雜又簡單的問題。

小區有好多種,以新建小區(有規劃配套車位)為例,採用先來後到的方式出租或出售車位使用權(其實大部分開發商主張車位成本並未列入房價,業主也無法證實)來分配車位,相對比較公平合理。

老新村等因為當初建造時並沒有規劃配套車位,現在也都是物業和社區重新規劃整理出來的車位,一般都是用先來後到進行登記的方式進行出租車位使用權,也算相對公平合理。

現在一般都採用有車位使用權的可以進入小區,無車位使用權或沒有登記車位的原則上不讓進小區,涉及到管理成本問題(不可能派人跟著你)。有空餘車位的或者某時段有空餘車位的可以在登記後放進去,兩小時內免費停放,但必須接受管理(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超過兩小時的,每小時收費1元,24小時收費20元等方式來管理。

既然小區有車輛管理,在兼顧有車位使用權的業主的利益的基礎上,沒有車位使用權的車輛原則上的確不能放進小區。有條件的可以短停,但必須接受管理,不能亂停亂放,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

沒有絕對公平,只有相對公平。


沙漏75214189


如果我買車買的晚我沒有車位,可買車位的人車沒回來空著怎麼辦?難道我一輩子就沒有車位?車位就為少數人用的嗎?那我是業主我卻沒有權利停車這公平嗎?我的建議是既然小區停車位不夠物業可以劃分出車位避免亂停車,誰趕上誰停。這樣避免小區只為個別人利用。


冷眼看風景a


小區公共面積屬於全體業主,但不是屬於某一個業主。你沒有車位,進去了停在哪兒?如果允許你亂停,那是對其他業主的不公。地面開闢收費停車位,名義上物業收費了,但這個錢歸全體業主,物業通過收取的費用更好地為全體業主服務,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業主負擔,這對業主也是有利的一面。因此題主先不要問合不合法,而是要先問問自己有沒有上規矩,自然就知道是否是違法了。聲明一點,我也是業主,該繳的費用一分不少,小區挺和諧。


江泰公475


這完全不合理,物業也無權統籌車位。業主每月交的管理費,包含小區內的所有公共空間的共享權益,小區物業轉賣車位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儘快給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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