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营企业3大刑事风险提醒!3个案例看明白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这是胖乎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专栏。

生意场上,大小坑无数,轻则财产损失,重则违法犯罪。近几年,也有众多民营企业家因此败北。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民企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可能面临的3大高频高发罪名。

注意!民营企业3大刑事风险提醒!3个案例看明白

一、股权纷争相爱相杀:昔日伙伴今日仇敌

对于企业家来说,比创业失败更可怕的事情,莫过于“认人不清”。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夕庆,在2014年因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刑事拘留。5年时间里,他不断喊冤上诉,在经历了大大小小114次庭审后,终于在今年十月收到了《不起诉通知书》。

孙夕庆案入选了2019年“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元,合计54万余元。

而当初,将他从一个企业老板,拉入官司缠身此般境地的,却正是他昔日的合作伙伴:

因为股东矛盾,孙夕庆被自己的合伙股东举报:控诉其“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在一次被迫召开的董事会上,双方大打出手,混乱中孙夕庆逃离的行为还被构陷为“携款潜逃”。

甚至在这之后,二次召开的股东会上,众人演绎商界无间道:商讨做空公司,瓜分(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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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可谓:昔日好友,今日仇敌。

股权纷争中,股东和经营者产生纠纷,反目成仇的案例比比皆是。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埋下的隐患。

比如:借款行为不规范、转账和报销流程不规范,公司税务开票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公开、股东对公司业务不明晰、业绩下滑、达不到上市预期、利益不均等等。

操作流程的不规范,或许并不会直接导致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但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就给自己埋下了致命的风险。

而如果要说其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可谓两大高频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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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连续发文,三令五申,禁止用司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家利益。近些年,也有一大批身陷囹圄的企业家在这样的形势下被平反。

然而,就如孙夕庆,昔日的海归企业家,因为数年的诉讼和人身自由的剥夺,虽最终“沉冤得雪”,但是却又错过了多少发展机遇?昔日的明星企业,也因此一蹶不振。

这些代价,远远大于法律刑事风险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足以打垮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和一家(曾经成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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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严打企业频栽:2.3亿! 8人获刑!4人无期!

2017年,北京公安查获一起金额高达2.3亿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人数8人,经法院审理,其中四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也是当时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税额最高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10年至2015年间,阚某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于某,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6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3284万余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近年来的案例不在少数,且通常金额巨大,涉案企业人数众多:

  • 2019年8月,浙江绍兴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达4800余亿元,已抓获143名犯罪嫌疑人。
  • 2019年9月25日,山东济南槐荫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10余亿元。
  • 2019年3月,湖北荆门公安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举打掉以路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1000余万元。总涉案金额16.2亿元。
  • 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詹某钦等5人以61家空壳公司为开票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983份,价税金额合计654220391元,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4.7万元至12.2万元不等。
  •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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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窟窿如何补?4.5亿卖公司,东窗事发牢里蹲

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刑事犯罪行为中,同样高发的犯罪类型。因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欺诈等看似“智取”的手段,谋取不法之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诈骗犯罪的具体种类有很多: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其中,合同诈骗罪尤为高发。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此公司4年之内,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多名高管人员制造了700多份虚假合同,期间通过财务造假,变卖公司欺骗投资方,试图弥补巨大的财务窟窿。

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高管叶玫安排乔旭东、周思海及梁志欣等人,以制造虚假业绩的方法,使香榭丽公司出现业绩和盈利都持续增长的假象。

他们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成功地让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同年10月,香榭丽公司叶玫、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高管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4年,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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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常刑事犯罪对企业(企业家)的打击,往往都是致命的。很多企业(企业家)由此错失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以上3种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高频高发刑事风险,都会将企业拉入无休止的司法诉讼之中。人力、财力的消耗可想而知。


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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