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以免徵增值稅了

為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於推進(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稅收服務創新的實施方案》,文件從優化辦稅流程、升級納稅服務等方面制定了21項具體措施,為了便於讓大家進一步瞭解相關政策,還給出了6條政策問答,其中:

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以免徵增值稅了

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增值稅?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Ø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10萬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起徵點提高到10萬元(季報為30萬元),對於小規模來說,無疑是一重大利好政策,不過很多人也有疑問,自然人是否也可以享受這一政策呢?

先來看下相關的政策:

【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3.《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增值稅中的“納稅人”包含了“其他個人”,也就是常說的“自然人”,並且將納稅人分為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且政策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同時結合個人開票稅率按照小規模的徵收率來開具。這樣看來,自然人實質上是劃歸到小規模納稅人中的。

不過對於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10萬元起徵點的政策並沒有肯定的答覆,先來看下國家稅務總局答疑口徑

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以免徵增值稅了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將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徵點提高到10萬元,不過稅局回覆的口徑是將個人起徵點仍然定為按次500元,如果想要享受10萬元的起徵點政策優惠,需要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不過這一次,山東自貿試驗區的這一方案打破了這一限制,雖然具體文件尚未出臺,但後續政策也是指日可待。

Ø 平臺經濟的延伸思考

按照現行政策,如果自然人尚未辦理稅務登記(包含臨時稅務登記),並不能享受小規模月報10萬元(季報30萬元)的起徵點優惠,山東自貿試驗區的這一舉措,更加規範稅收徵管,進一步做到了減稅降費。那對於平臺經濟上的自然人來說,確實都是“好事”嗎?

首先,享受這一政策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即:

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以免徵增值稅了

其實這也同時將個人納入稅收監管法網之下,間接解決了稅局對自然人信息收集難、監管難的問題。

(1)平臺經濟的成本扣除問題

其實滴滴乘客支付的一筆訂單中,大部分會進入司機的口袋中,滴滴會抽取部分利潤,比如一筆10元的訂單中,2元是滴滴的收入,8元是司機的收入,乘客收到的發票是滴滴開具的全額10元發票。

規範來說,個人提供服務,應該代開發票繳納稅款,滴滴公司憑發票稅前扣除,但是個稅監管還是有很大一片空白地帶,更別說平臺經濟下的稅收管理了。既然個人沒有代開發票,那滴滴的大量的成本又是如何扣除的呢?

(2)個稅問題

山東自貿試驗區的這一舉措,表明上是給了自然人小規模起徵點10萬的優惠,但同時也將自然人加入到納稅監管的法網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多樣化,個稅也將是稅收的一個重大來源,以後也將是“兩碼(納稅人識別號和身份證號碼)管兩人(個人和法人)”的趨勢。我們來一起思考這樣幾個問題:

①平臺經濟的自由職業者按照哪個徵收品目交個稅?

如果是滴滴的員工,企業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申報個稅,如果是空閒接單和專職接單的師傅,又如何申報呢?如果按照“經營所得”申報,個稅對於經營所得無扣繳義務人,需要全部自行申報,是否又會加劇稅收監管的困難,或者需要開通更多的申報途徑?如果是按照“勞務報酬”申報,個稅稅法中支付所得的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那扣繳義務人是滴滴平臺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呢,或者是乘客個人?且司機和乘客也不是完全獨立、自願的簽訂運輸或者勞務合同,也是通過滴滴系統匹配的,如果發生意外,滴滴一般也會有相應的責任,按照“勞務報酬”或者“經營所得”納稅又是否合適呢?

②稅收管轄權如何確定

如果將乘客從北京運往石家莊,涉及不同稅收管轄權了,稅款應交給哪方稅局呢?是平臺註冊地還是個人所在地?還是起運地、到達地?

(3)國外平臺經濟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

當然,小編相信,隨著“互聯網+”的推廣,平臺經濟也會日益廣泛,個人之間的稅收問題相信也會日漸完善。對於平臺經濟個稅問題,其實不僅僅是我們國家才會遇到的問題,可以看看國外現行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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