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打官司花費·法院訴訟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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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打官司花費·法院訴訟費須知


訴訟費繳費須知

(一)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

標的金額

計算方法

1萬以下 50元/件

1萬-10萬 2.5%-200元

10萬-20萬 2%+300元

20萬-50萬 1.5%+1300元

50萬-100萬 1%+3800元

100萬-200萬 0.9%+4800元

200萬-500萬 0.8%+6800元

500萬-1000萬 0.7%+11800元

1000萬-2000萬 0.6%+21800元

2000萬以上 0.5%+41800元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費。

(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離婚

一般情況 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足 20萬元的

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一般情況 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

不另行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1%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管轄權異議案件,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知識產權案件:

知識產權案件

類型

收費標準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

1000元

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

按照財產案件標準交納

商標、專利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六)執行案件:執行申請費無須申請人預交,待執行後按下列標準由被執行人負擔:

沒有執行金額的 50元至500元

1萬元以下 50元

1萬-50萬 1.5%-100元

50萬-500萬 1%+2400元

500萬-1000萬 0.5%+27400元

1000萬以上 0.1%+67400元

(七)訴訟保全: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

30元

1000元-10萬元 1%+20元

10萬-89.6萬元 0.5%+520元

89.6萬元以上 5000元

(八)其他類型案件:

申請支付令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申請公示催告 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400元

申請破產

依照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020年打官司花費·法院訴訟費須知


訴訟費用速算公式

(一)財產案件受理費

1萬元以下 每件50元;

1萬元—10萬元 ×0.025-200元;

10萬元—20萬元 ×0.02+300元;

20萬元—50萬元 ×0.015+1300元;

50萬元—100萬元 ×0.01+3800元;

100萬元—200萬元 ×0.009+4800元;

200萬元—500萬元 ×0.008+6800元;

500萬元—1000萬元 ×0.007+11800元;

1000萬元—2000萬元 ×0.006+21800元;

2000萬元以上 ×0.005+41800元。

(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案件,每件交納500元。涉及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需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10萬元以上的,按0.5%交納。即:

5萬元以下 每件500元。

5-10萬元 ×1%+500元。

10萬元以上 ×0.5%+10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上述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專利行政案件和商標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6.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7.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三)申請費

1.執行費

沒有執行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

有執行金額的:

1萬元以下 每件50元;

1萬元—50萬元 ×0.015-100元;

50萬元—500萬元 ×0.01+2400元;

500萬元—1000萬元 ×0.005+27400元;

1000萬元以上 ×0.001+67400元。

2.財產保全費

1千元以下 每件30元;

1千元—10萬元 ×0.01+20元;

10萬元以上 ×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3.申請支付令,比照財產案件受理標準的1/3交納。

4.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破產,根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來源:法律要參、濟南中院,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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