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10多年,女子申請執行“探視權”

離異母親探視兒子遇阻

10多年前,慈溪的秀娟經人介紹與阿沁(化名)相識並結婚。婚後不久秀娟生下一個女兒。幾年後,兩人再得一子。但兒女成雙並未給生活帶來加倍的幸福,相反,雙方因家庭瑣事不斷髮生爭吵。之後,這種家庭矛盾越來越激烈,兩人感到再也無法在一起生活。

2006年7月,秀娟正式向當地法院訴請離婚,此時,兒子剛一歲。無意重歸於好的兩人均堅持要求結束這段婚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其中關於一子一女的撫養及探視問題,雙方作了這樣的約定:女兒由秀娟撫養,兒子則由阿沁撫養,子女撫養費各自負擔;對於年幼的兒子,秀娟每月可探視一次,每月第二個星期六上午8時在約定地點由阿沁將兒子交給秀娟,次日下午5時再由秀娟原路送還。

離婚後,兩人各自開始了新的生活,萬沒想到,10多年後,兩人卻再次陷入新的糾紛中:今年7月,秀娟來到當地法院執行局,要求前夫阿沁履行配合自己落實探視權。

根據秀娟的說法,離婚調解協議生效後的頭兩個月,她都順利把兒子接回家了。後來因為前夫家的承包地問題,秀娟與前夫家產生了糾紛還鬧到了法院,自此阿沁便沒再主動送兒子去秀娟家。秀娟說,這之後的10多年時間裡,她只能偷偷去看望兒子,每年只見到兒子兩三次。大約在三年前的一次探視中,她帶著女兒去找兒子,在偷偷準備將兒子帶出來時,被前夫的母親發現,被劈頭蓋臉地罵了一頓,之後,她就再也沒能見到兒子。

基層法院雖然每年都會受理一些探視權糾紛,但這類糾紛大多發生在雙方離婚後不久,像秀娟這樣,在達成離婚調解協議10多年後才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對方配合落實探視權的情況極為罕見。面對法官的疑問,秀娟作出了這樣的回答:我只是想光明正大地看孩子。

硬手段執行“探視權”,當事人服軟

執行是法院工作的重點,一般意義上的執行,主要與財產有關,這種執行,大多與借貸、“老賴”等人們所熟知的概念有關,法院為解決此類執行,往往採取強硬手段。但在民事糾紛中,還有一些特殊的執行,其中之一就是對“探視權”的執行。民事庭的法官表示,“探視權”的執行,要解決的是一方的探視權利,涉及的不是普通的金錢、財產,而是活生生的人,不僅需要另一方的配合,還要顧及孩子的情緒,不能產生大的負面效應,唯有如此,才可能有相對較好的執行效果。但有時,一些被執行人也會利用這個特點,設置各種障礙阻撓探視權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落實其探視權,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一種特殊的考驗。

慈溪法院在受理了秀娟提出的執行申請後,立即向阿沁發出責令履行指定行為通知書,要求其配合秀娟每月一次探視兒子。但阿沁對法院的通知完全不放在心上。因為在他看來,兩人離婚已10多年了,早已習慣了新的生活,秀娟現在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落實探視權,主要目的並不是真的要見兒子,而是想借機搗亂,發洩心中的不滿。因此,他仍然擺出以不變應萬變的姿態,像過去一樣,以各種理由不讓前妻見到兒子。

直到有一天,阿沁突然發現自己被限制進行高消費,而原因就是他無視法院發出的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通知。此時,他才著急。無奈之下,他只得主動與法院聯繫,希望“把事情解決好”。

8月的一天,這對昔日的夫妻現身於法院執行局。當著執行法官的面,阿沁先為自己的行為作了一番辯解:離婚後的頭兩個月,他都積極配合前妻探視兒子,有時,倒是前妻自己沒有接送兒子,後來他也就懶得再送兒子去前妻住處。

對此,執行法官給予了明確的回答:不論當時因何原因導致探視權中斷,現在孩子的親生母親要求按照離婚時的約定探視兒子,這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作為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執行法官這番落地有聲的解釋不得不讓阿沁的態度軟了下來,他同意秀娟探視兒子,但同時又以兒子學業緊張為由,要求女方大幅度縮減探視時間。對此,秀娟當即表示拒絕,孩子可以不在自己住處過夜,但必須保證其兩個白天的探視時間。

執行法官嚴肅告誡阿沁,在雙方協商不下的情況下,對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者,法院可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此話一出,阿沁立即放棄了欲繼續“討價還價”的應對方法,同意了前妻的方案。之後,雙方就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接送方式進行了詳細的約定,並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

積怨不應成為阻撓落實探視權的理由

法院強制執行針對的是所有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僅包括金錢給付,也包括行為履行。譬如離婚案中,撫養孩子一方不履行協助另一方探視的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指出的是,雖然此時被執行人“拖欠”未履行的不是錢財,但如果以各種理由拒絕執行判決義務,法院仍然可以採用常規性的執行手段強制其履行,如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依法對其日常生活作一些限制,甚至採取罰款、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依法追究刑責。對此,民事庭法官表示,夫妻無論以什麼原因離婚,都不要將積怨和各種不滿轉嫁到一方的探視行為上。在探視孩子這件事上,雙方應理性思考,從有利於孩子的角度出發。兩人雖然不再存在婚姻關係,但都應關心孩子,為其撐起愛的保護傘。

在一些離婚訴訟案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當法院按照相關規定解決了這個爭議後,一些當事人還可能面臨另一個與之相關的問題:由於雙方矛盾較深,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能會在離婚後千方百計設置障礙,不讓對方見到孩子。這種多少帶有報復性的行為,往往造成父母與子女不能相見的倫理悲劇。一些人在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落實對子女的探視權。在一般情況下,探視權訴請都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問題在於,探視權是一種特殊權利,要真正把這種權利落實到位,必須以另一方的配合和支持為前提。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獲得了探視權,實際上仍然無法享受的情況。由於探視權執行所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人,而非普通的金錢、財產,如何執行探視權,有時就會變得非常棘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