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跟公司協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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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主動要找公司協商辭職,只有一個原因,你要提前離職。法定要求的離職時間是三十天,試用期內離職時間是三天,也就是提出離職後等不到三十天離職。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這樣是違法的,如果對公司造成相關損失,是需要負責的。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和公司領導商量,儘快確定工作交接者,做好交接工作,讓領導決定你提前離職對公司沒有什麼大影響。

如果是公司要和你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一般是公司要辭退你了。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比較經濟快速的方法。

如果是公司提出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是我的建議:

首先,要搞清楚協商辭職和主動辭職的區別

為什麼要搞清楚呢?因為協商辭職是公司主動和你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主動辭職是不需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判斷的重要依據就是誰先提出來的,如果是你自己提出離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自己被動離職的,一定要等公司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關係解除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要包括公司和員工的相關信息,合同信息,勞動關係起止日期,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額,社保繳納和轉移等。如果自己不太瞭解相關的規定,可以向專業人士請教。


二,一定要在離職原因上寫“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關係解除協議書》後,公司會讓你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其中有一張紙需要你填寫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有些人如果在上面寫“個人原因”,有可能導致協商辭職變成了主動辭職。


三,一定要明確經濟補償金的發放金額和日期。有些企業因為經濟補償金比較大,後分批發或者延後發,一定要在協議上明確下來,以免遇到推諉的情況。

四,離職證明不要出現“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字樣。離職證明只是證明你在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擔任的職務,其他的可以不寫,尤其是對你以後找公司有影響的原因。


五,經濟補償金標準。一般是N+1,也有N的,但是N應該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了。

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初步回答,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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